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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時代公民社會的實踐-哈伯瑪斯的公民社會」

           李漢育南華大學亞太所研究生

 

.公民社會的意涵

 (一)「市民社會」內容探究

市民社會(civil society)起源於希臘的城邦(Polis)以及羅馬共和時期(resrepublica)的概念。在布爾喬亞(bourgeoise/ 中產階級興起之後,市民社會產生了新的經濟關係,在此一新經濟關係中,布爾喬亞成為掌控國家的優勢,因此布爾喬亞社會亦有人稱為市民社會。在西歐君主專制時期,重商主義當道之下的市民社會與王權或貴族統治階層相抗衡的正是布爾喬亞階級。

蕭高彥學者認為,從亞里斯多德以來的西方政治哲學傳統中,市民社會的結構性特徵有二:第一,市民社會相對於家計社會,家計社會主要功能在於滿足人類必然性的經濟需要。第二,市民社會的活動,在於市民滿足基本需要之後,自由從事於政治事務。簡言之,市民社會有經濟和政治上的性質。

 (二)哈伯瑪斯的「市民社會」

1962年哈伯瑪斯在《公共領域結構的變遷》中提出「市民社會」配合布爾喬亞公共領域的模型,將市民社會與公共領域區分開來。當時他提出的市民社會只具有經濟的性質;不同於一般市民社會中,除了經濟性質,還包含各種自願性組織社團企圖影響公共決策的程序,而具有政治的功能。但是後期哈伯瑪斯又重新修正了他的市民社會概念,也就是包括了自願性組織社團和逐漸重視市民社會的地位。

一般市民社會型態(黑格爾式)型態

哈伯瑪斯市民社會型態

市民社會

國家

市民社會

公共領域

國家

經濟領域

bourgeois

家庭領域

human being

公共領域

citizen

經濟領域

bourgeois

家庭領域

human being

以哈伯瑪斯在前期的論述中,他將市民社會放在私領域中,扮演商品交易與社會勞動的功能。一般學者在討論哈伯瑪斯的市民社會(civil society)的概念時皆把他的「公共領域」概念歸類為共和主義式的「公民社會」;也就是說,一般學者在討論哈氏的理論時,將「公共領域」等同於「公民社會」,對哈氏的「市民社會」則省略不論。

在公共領域結構的變遷中,哈伯瑪斯對媒體抱持著負面的觀點,同時他也不重視托克維爾的結社組織概念,因此,如CohenArato所說的,沒有媒介得以證成哈伯瑪斯的公共領域;然而到了後期的論述中,哈伯瑪斯為了解決這個問題,不得不強調媒體的功能以及結社組織的重要性。不過他所指的媒體應屬於小媒體。

 (三)哈伯瑪斯的公共領域結構

他提出將「公共領域」置諸於國家機關與市民社會之間,藉由公共領域中理性論辯形成公共意見或輿論,保證了一般個體得以參與社會與國家狀態之論辯與瞭解。公共領域的學說,即以民眾在公共領域所形成輿論來合理性化國家權力的運作。

 (四)公民社會是自我治理?不需要政府?或是對抗政府?

憲法與絕對主權的爭論

十八世紀公共領域中最重要的政治爭論焦點在於:憲法與絕對主權原則二者何者居於優位?在哈伯瑪斯的論述中,法律保障後天權利取得的正義,以及保障具有普遍抽象規範性質的法令之合法性。「無論誰具有國家的立法權或國家至高的統治權利,都必須建立在法律的基礎上,並使全體人民知曉」。公共領域中政治意識的發展與絕對主權原則是互相對抗的,而與普遍抽象法則的法則的概念相結合,由此而達成公共意見(輿論)。

哈伯瑪斯論述道,基本法或憲法的制訂,使公共領域的功能在法律中清晰的呈現。基本權利首先關心的是公共領域的理性論辯(言論權、出版權、集會結社權)與私人在公共領域中的政治功能(請願權、參政權);其次,基本權利關懷父權體系親密家庭領域下的個人自由(自由權、人身權);最後,基本權利保障財產所有人在市民社會中的交易(平等權、財產權)。

市民社會的限制

哈伯瑪斯認為:市民社會與公共領域負擔得起的非制度化的政治運動與政治型態是有限的,他提出三點市民社會的限制。

1.一個健全的市民社會只能基於一個完整的私領域,在自由政治文化的脈絡以及與之相對應的社會化型態下發展。

2.理性論辯中所產生的公共意見(輿論)的影響,的確會造成不同差異;但是公眾的影響力只有在經過民主制度人程序的篩檢之後,進入議會討論程序並進而正當的立法之餘,才能轉變成溝通力量;即使是公眾的理性論辯來自自主性的公共領域,沒有透過上述的機制也無法產生影響。必須對於民主化選舉以及議會制度化的協議產生影響,才能成為政治的力量。

3.不能過份期待市民社會中出現的民主運動成為一個「自我組織」(self-organizing)的社會。市民社會只能直接改變自身,最多是間接的影響政治系統,卻無法取得掌控的主要地位。

.哈伯瑪斯的溝通行動理論檢視資訊網路之公民參與的溝通情境

哈伯瑪斯的公民社會與資訊網路之間有什麼關係且資訊網路究竟帶來什麼優勢給公民社會,另外資訊網路是否優於過去的傳統媒體以及資訊網路的局限。這些都是本章所探索的主題。一言之敝之,哈伯瑪斯提出「公共領域」作為國家機關與社會之間的橋樑,公共領域中的理性論辯形成公共意見,藉由公共意見的形成,國家權力得以理性化的運作,這所指的應是雙向溝通具有理性溝通的型式。而資訊網路的雙向溝通型式有助於公民社會的實踐,且優於過去的傳統媒體。

在日常生活的語言中,似乎充滿著未經檢證由扭曲溝通所產生的虛假共識,它具有規範作用,將會進一步的阻礙溝通者的合理性思考。因此,溝通行動係以追求理解,避免系統化的扭曲溝通為溝通理性之真義,是一種相互理解、共享知識、彼此信任、和諧的、互為主觀的相互依存,絕非僅是一項追求成功的行動;一項行動如果忽略了意識型態及漠視追求了解的價值,即便為成功,也只是一種表面的,背後只會衍生出其它的問題。

哈伯瑪斯認為理想溝通情境的理性規則,有以下三點:1.每個有能力說話和行動的人都可以參與公共事務的討論;2.每個人都可以質疑任何主張、提出新的主張、表達其態度、慾望、需求及偏好;3.不可藉由內部或外部的強制力阻止參與者說話的權力(黃學碩,民8636-37)。此三項理性規則亦可在資訊網路之公民參與機制上加以實踐:1.資訊網路之公民參與機制可確保所有參與者皆可公平參與政府的公共事務討論;2.資訊網路之公民參與機制可確保所有參與者提出和質疑任何主張,提出主張理由的自由;3.資訊網路之公民與機制沒有言論檢查的限制,可提供開放、平等的溝通互動情境。

不過哈伯瑪斯的「公共領域」或「理想的言談情境」太過理想化,也就是說資訊網路所提供的雙向溝通理性模式並不完全等同於哈伯理斯的溝通模式。然而,資訊網路確實可達成「無扭曲的意見表達、溝通及對話」,提供一個多元,異於傳統媒體所提供的資訊,簡言之,以資訊網路為憑藉的公民參與方式已提供了一個較佳的參與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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