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整合 小國扮演關鍵力量
文/吳志中(歐盟研究協會秘書長;東吳大學政治系助教授)
就在法國公投否決歐盟憲法之後一個多月,盧森堡則於2005年7月10日以56.62%的贊成,公民投票通過歐盟憲法。投票結束之後,各國紛紛給予盧森堡極大的讚許,稱許盧森堡國民的理智抉擇。歐盟議會主席Borrell表示非常高興這樣的投票結果,因為盧森堡證明了歐盟的政治整合仍然是現實狀況中的重要議題。歐盟議會的其他議員也紛紛喝采,認為可以從盧森堡的投票結果得到鼓勵,以便讓歐盟憲法在其他國家繼續進行認可的程序。歐盟執委會主席Barroso認為這是一個強烈的訊息證明歐盟會員國裡大多數的國家仍然同意歐盟憲法符合大家的需求。西班牙外交部長Moratinos也表示盧森堡的投票結果證明了歐盟大部分的國家仍然認可這一部憲法,並且終於扭轉了否決歐盟憲法者的氣勢。德國總理Schröder也表示盧森堡的投票結果將鼓勵並且幫助歐洲各國從迷失的道路回到共同前進的大道上,以便見快克服目前的危機。
歐盟的整合在整個歐洲的歷史上,一向是大國主導的重要事務。而且歐盟的建立與發展更是由德國與法國主導,為了避免彼此之間的戰爭,同時團結一致抵抗當年蘇聯的侵略而組成的同盟關係。而如今,竟然靠一個小國盧森堡的投票結果來解決歐盟整合所面臨的危機。這樣的發展證明了小國在現實的國際政治環境裡,仍然也有重要角色的扮演,而並非一切都是大國做決策。而這一次,如果繼法國與荷蘭否決掉歐盟憲法之後,盧森堡也投下否決票,我們應該很難想像歐盟整合會遭受到如何重大的打擊。
當然,並不是每一個小國都有像盧森堡一樣扮演重要國際關係角色之能力。例如賽浦路斯也同樣於2005年6月30日投票通過歐盟憲法,但是並沒有引起注意與迴響。其原因不只是因為賽浦路斯是國民議會投票決定,而非公民投票之外,更當然是因為賽浦路斯是新成員國,並且也沒有意願在歐盟整合事務上扮演重要的角色。
- 8月 08 週一 200513:30
歐盟整合 小國扮演關鍵力量
- 8月 08 週一 200511:43
(轉)請別再說「六天換十萬條人命」
請別再說「六天換十萬條人命」
李佳燕(作者為行政院婦權會及家暴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委員)
數日前,宗教界在報紙大登廣告,呼籲修改優生保健法,要求墮胎前要有六天思考期,並打出說服力十足「六天換十萬條人命」的口號。
婦女團體與宗教界就婦女墮胎權,其實已鏖戰許久,但是婦女團體缺乏雄厚的經濟資源,無力在媒體刊登充滿煽動性的廣告,只能一再闡述醫療處置的實況、婦女實際遭遇以及孩童處境,懇求多數無實際生育經驗的宗教界人士,放下宗教教義的意識形態,真正關切在社會中生存的婦女與孩童的生命品質。
以「人命」來形容胚胎,是出自於某些宗教的教義。這些宗教認為生命開始於受孕之時,每個受孕都是神的旨意,所以保守的天主教教規,甚至是不准避孕,因為避孕器迫使受精卵無法在子宮著床,所以等同殺生。所謂「六天思考期」,也是模仿自歐洲,如比利時等天主教勢力龐大的政教合一國家。更甚者如愛爾蘭婦女,要墮胎,必須到英國去。一九九二年,一位被強暴的十四歲愛爾蘭女孩,不幸懷孕後,遭警方禁止墮胎,甚至因而爆發示威抗議。
- 8月 03 週三 200516:38
市民社會概念的歷史演變
市民社會概念的歷史演變
作者:何增科
本文闡述了“市民社會”這一概念的含義及其演變過程,認爲在古代,所謂市民社會往往是指政治共同體或城邦國家,其含義與政治社會並無不同,與之相對應的則是自然(野蠻)社會的概念。現代市民社會概念是對近代歐洲政治國家和市民社會相分離的現實的反映。它是由黑格爾在吸收了衆多思想家的理論成果的基礎上提出並由馬克思予以完善了科學概念。20世紀以來,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變化和西方市民社會理論研究重心的轉移,一批學者(如帕森斯、葛蘭西、哈貝馬斯以及柯亨和阿拉托等人)對市民社會概念作了新的闡釋。他們主張把經濟領域從市民社會中分離出去,認爲市民社會主要應該由社會和文化領域構成,同時強調它的社會整合功能和文化傳播與再生産功能。
- 8月 01 週一 200515:52
私人團體、公共職能與新行政法(3)
[97] 憲法權利只是用來對抗政府的是憲法的一項基本原則。見Flagg Brother, Inc, v. Brooks, 436 U.S. 149 (1978) (判決第14條修正案的正當法律程式條款只適用於政府)。
[98] 見Edmonson v. Leesville Concrete Company, 500 U.S, 614 (1991) 認定在一次陪審團審判中,私人排除兩名黑人陪審員的最終決定權為國家行為)。在Leesville案中,最高法院採納了Lugar v. Edmonson Oil Company Inc., 457 U.S. 922 (1982)案確定國家行為的方法。最高法院提出,被訴行為是否是由源自政府權力的權利或特權造成的,被指控違反憲法的私人團體是否可以被公正地描述為一個國家主體。為做出上述判斷,最高法院在Leesville案中考慮了以下因素:主體依靠政府幫助和津貼的程度;主體行使的是否是傳統的政府職能;造成的傷害是否是由於政府授權這一事件以獨有的方式加重。同上,第621-622頁。同樣見Lebron v. National RR Passenger Corp., 513 U.S. 374 (1995)(因為受政府控制並且履行政府職能,儘管並非政府機關,Amtrak仍要求承認言論自由)。
[99] 見R. v. Panel on Take-overs and Mergers ex parte Datafin plc., 1 QB 815 (1987) (聯合王國的一個案例,該案中兼併委員會在自我管制的框架之內履行重要的管制職能亦要接受司法審查)。見Murray Hunt, ”Constitutionalism and Contractualisation of Government” in The Province of Administrative Law,同上注12,第28-29頁,對這一案例的分析。
[100] 儘管某些英聯邦學者抱有希望,“公共職能”標準尚未超越Datafin案比較狹隘的情形。法院不願意拓展美國國家行為原則,是因為擔心侵蝕我們憲政制度依賴的公私之間的基本劃分。一個評論者把最高法院對國家行為的限制性姿態評價為,“與那些希望保留州的權力反對聯邦政府的侵奪,以及那些希望限制司法機關事後評價政治程式的作用的大法官志趣相投。”見The Encyclopedia of the American Constitution (Leonard W. Levy, Editor-in-Chief and Kenneth L. Karst, ed.; New York: Macmillan, 1986) 關於最高法院的重要限制,發生爭議的政府職能必須無條件地保留給州,見Jackosn v. Metropolitan Edison Co., 419 U.S. 345 (1974) (認定即使公用事業單位提供“實質上的”公共服務亦不構成國家行為,因為提供服務並非傳統的公共職能)和Flagg Bros.,同上注97。
* 邊緣學術研究產生於批判法學研究,包括了批判種族理論、激進女性主義理論以及同性戀法律研究,其特徵之一是對現代制度的宿命論持懷疑態度。邊緣學術研究從批判法學研究排斥美國自由主義傳統的態度中汲取了靈感。按照自由主義傳統的理解,只要形式上公正、平等的法律結構賦予獨立的個體平等機會,他們就能夠取得成功。邊緣學術研究認為是文化中的根本偏見維繫著到處可見的不平等,因此亦被稱為“後批判法學研究”。
- 8月 01 週一 200515:51
私人團體、公共職能與新行政法(2)
四、走向混合行政的觀念
無論在概念上還是在現實中,行政機關是難以被排除的。學術討論中行政機關的中心地位源自對公法中最基本的理論學說的理解。或許在這些認識中,更基本的是管制權是公權力。這部分源自公法上的國家中間路線(state-centrism)。聯邦主義原則很少承認非政府主體的空間,從而從基礎上加強了行政法對管制權的理解。聯邦主義的學術研究試圖假定州和聯邦權力是一個零合模式(zero-sum model),在該模式中,聯邦和州政府為一定量的管制權進行競爭。[88]在憲法學者中,聯邦主義學術研究的關鍵之爭是哪一級政府在法律上享有管制權,在什麼情況下最高法院應當介入。與此相對,對法律經濟學者來說,核心問題是政府之間權力的哪一種分配方式最能提高效率。[89]但無論從哪一個角度,所考慮的都是公共主體。
有關禁止授權原則的法律以及法律評論,也給人帶來了行政機關是唯一合法的公共主體的印象。基於憲法第1條和第5、第14條修正案的正當法律程式,禁止授權原則要求國會在進行授權時規定充分的標準,以此把授予的裁量權限定為執行國會的指令。在當代,至少在聯邦法律的層面上來說,禁止授權原則已逐漸衰落。實際上對行政機關的任何授權,不論如何模糊,在上述基礎之上都能通過合憲性審查[90]。儘管這樣,因為它能夠防止國會將重要的政策選擇權轉移給行政機關[91],在其著名的案例中(儘管是60年前的),最高法院運用禁止授權原則禁止對私人團體進行授權[92]。
自這些早期的決定之後,儘管許多對私人團體的授權悄然通過了司法審查,然而即使與對公共機構最廣泛的授權相比,對私人的授權仍可能更為困擾法院[93]。在未來的案例中,最高法院很有可能宣佈對私人的授權無效,如果授予的權力與核心的公共權力密切相關尤其如此。[94]另外,州法院的判決肯定了與授權給公共機關相比,對私人的授權會引起司法更多關注的主張,主要是因為擔心私人主體的反競爭行為和假公濟私[95]。的確,關於對私人授權的法律評論一般會強調不受限制的私人(與公共相對)裁量權帶來的更嚴重的危險[96]。一個自然的推論是:如今,法院和評論者可能認為由公共機構行使授予的權力,無論怎樣不受大政方針的約束,也比由私人行使公共權力正當,因為授權的私人性質必然使其更受懷疑。
第三,公私區分對憲法來說是處於中心地位的,對行政法來說仍是基本的並且有助於使行政機關處於學術研究的中心地位[97]。在憲法中,國家行為原則確定何時私人的行為應受憲法約束。在私人團體行使歷史上保留給政府的傳統公共職能時,法院認為它們是公共主體。[98]在一些案件中,美國和英聯邦法院推定私人主體實際上和公共主體一樣行事,從而對其施加程式性的要求[99]。“權力來源”(source of power)或“公共職能”(public function)等原則機制使法院能夠將傳統上的私人主體定性為公共主體,只要它們行使的是足夠重要的傳統公共管制職能。這可能是對私人主體施加公法限制新的努力的起點,但是會被證明是極其有限的;因為多種原因,法院似乎不願超越狹隘的界限運用權力來源或公共職能標準[100]。
- 8月 01 週一 200515:49
私人團體、公共職能與新行政法(1)
私人團體、公共職能與新行政法
喬迪•弗裏曼 著/晏 坤 譯
[本文刊載於《北大法律評論》第5卷第2輯,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感謝譯者惠賜電子文本]
內容摘要
- 7月 25 週一 200510:16
戰後福利國家的終結
戰後福利國家的終結The End of the Postwar Welfare State
美國戰略與國際問題研究中心
全球老齡化問題計畫部主任 保羅•S•休伊特
新華社高級翻譯 尹宏毅
21世紀的到來預示著戰後福利國家的一個轉捩點。大多數工業發達民主國家在進入新千年之際,其人口當中都有創記錄的份額屬於工作年齡段——20到65歲。但到2010年,千百萬戰後嬰兒突增年代出生的人將紛紛進入退休年齡段,歐洲聯盟和日本可供利用的勞動力永遠也不會像我們有生之年這樣多了。
- 7月 25 週一 200510:13
經濟全球化對歐洲福利國家的挑戰--以德國為例
經濟全球化對歐洲福利國家的挑戰--以德國為例
-- 《國際觀察》 馮英華+戴啟秀 2005-07-08 14:06:19
【文章正文】
摘 要 經濟全球化對主權國家的國家職能的影響是國際關係領域的一個重要課題,國際政治經濟各學派提出了許多不同的理論學說。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國家衰弱理論指出,全球化對主權國家職能的削弱主要表現在安全、貨幣、福利三方面。本文以主權國家的福利職能為切入點,以德國社會福利制度所受的挑戰為例,闡述經濟全球化對歐洲福利國家和社會福利制度的衝擊,其目的在於進一步認識經濟全球化對主權國家的挑戰。
- 7月 22 週五 200515:17
全球化、主權國家與世界政治秩序
全球化、主權國家與世界政治秩序
“學說連線”www.xslx.cn 發佈時間:2003-10-30 7:11:46 作者:李強
二十多年來,“全球化”(globalization)日益成為世界範圍內政治理論關注的焦點,也成為國內理論界討論的熱門話題。
- 7月 22 週五 200511:06
從統治到治理
從統治到治理
俞可平
公法評論
一位著名英國的政治學家曾經說:在過去的15年中, 國際社會科學文獻中最為流行的術語之一便是"治理"(governance)。事實確乎如此,自從1989年世界銀行在其報告中首次使用了"治理危機"後,"治理"一詞便廣泛地被用於政治發展研究中。例如,世界銀行1992年年度報告的標題就是"治理與發展",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在1996年發佈一份名為"促進參與式發展和善治的專案評估";聯合國開發署(UNDP)1996年的一份年度報告的題目是"人類可持續發展的治理、管理的發展和治理的分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在1997年也提出了一份名為"治理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檔;《國際社會科學雜誌》1998年第3期出了一個名為"治理"的專號。聯合國有關機構還成立了一個"全球治理委員會",並出版了一份名為《全球治理》的雜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