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會歐洲的建設與福利國家的外化
歐洲大廈的建設者們正在構建的是一個層次複雜、但是又反映了歐洲市場和政治狀況的社會政策模式。簡單地說,就是這個模式在跨國的層面上反映市場發展的需要,在成員國的層面上保障社會穩定的需要。它依賴傳統的福利國家對非流動人口實施保護;在福利國家之間架設交流和互補的管道,解決流動人口的社會需要;通過歐盟層面的政策,鼓勵創造就業和人口流動,同時通過社會立法和監督機制,對成員國的行為進行指導和監督。)
自60年代起,歐共體有關社會方面的法令和政策都是為了實現“四大自由”的需要和風險而制訂的。1964年2月, 歐洲共同體決定採取特別協調措施,使在成員國工作的“外籍勞動者”能夠享受公共政策、公共安全或公共衛生,旨在鼓勵勞動力市場在共同體範圍內的優化組合(注:“Council Directive 64/221/EEC”,Official Journal 056 04.04 .64,p.850.)。在這種方針的指導下,共同體各成員國開始將福利國家政策“外化”至包括非本國公民。1966年7月, 流動工人及其家屬的住房問題被提上了共同體的日程(注:365X0379 65/379/EEC,Offcial Journal 137 27.07.65,p.2293.)。1972年3月,歐共體再次通過決議,要求成員國為流動就業人員及家屬提供社會保障(注:隨著一體化的深入,這項決議經歷了十數次的修改。Official Journal L074 27.03.72,p.1.)。同年10月,歐洲共同體各國政府首腦在巴黎舉行會議,更加明確地提出,應把社會領域裏的各項工作擺在和經濟與貨幣聯盟同等重要的地位上。不過,其有關機構起草的社會行動計畫並不是北歐或西歐福利國家式的藍圖,檔提出的目標包括:1.充分就業和改善就業條件,2.在各國之間協調這些條件,3.增進管理者和勞動者在共同體經濟和社會決策方面的參與。檔重申,“共同體不在成員國中間尋求對所有社會問題的單一解決方式,也不嘗試承擔所有由其他各個層次更加有效地承擔著的責任”,(注:“Council Resolution of 21January 1974 Concerning a Social Action Programme”, OfficialJournal C 013,12/02/1974,pp.0001—0004.)從而明確地劃分出民族國家和歐洲共同體這兩個不同層面的責任範疇。1974年,歐共體部長理事會通過了“歐共體社會行動方案”,關注與工作環境有關的三個方面:充分和更好的就業、生活和工作條件的提高、勞動者在企業活動和社會管理方面更多的參與。顯然,上述社會行動的目標都與促進市場發展密切相關,都是為了使共同體內部勞動者的自由流動更加人道化,都是積極就業政策的組成部分。
80年代的經濟停滯曾經直接地影響到民族福利國家的發展,歐共體的成員國先後相應地採取了緊縮財政和制約福利國家發展的措施。但是經濟不景氣沒有影響共同體在社會政策方面的發展,歐共體在社會立法和社會監督領域裏的諮詢、指導與監督職責繼續加強。1976年和1978年歐共體公佈了婦女在就業、職業培訓和晉升、工作條件以及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的平等權利原則(注:“Council Directive 76/207/EEC ”,OJ L039 14.02.76,p.40,Official Journal L 001 03.01.94,p.484.)。1983年歐共體開始公佈各成員國的年平均實物福利開支,1985年又第一次就社會政策問題舉行了專題討論,承認如果忽略歐共體的社會功能就會導致共同市場的失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