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mala.bc.ca/~johnstoi/Nietzsche/history.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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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女性成為人肉炸彈--人類文明發展的進步或退步?
 
文/ 吳志中(歐盟研究協會 秘書長、東吳政治系助教授)
曾經,戰爭是男人專屬的暴力行為,然而二十世紀的以色列女兵改變了這樣的思維。曾經,恐怖攻擊行動也是人類男性專屬的行為,然而二十一世紀俄羅斯車臣的黑寡婦自殺攻擊隊同樣改變了我們的想法。
  2005年9月28日,伊拉克西北部在Tall Afar的士兵招募中心遭到自殺式恐怖攻擊,造成近六十人受傷以及八人死亡。對於整個中東地區,自殺式恐怖攻擊行動似乎是一件再平常不過的事情。然而,這一次的恐怖攻擊行動卻讓伊拉克政府及美國特別感到憂慮,那就是這位自殺客是一位女性。在伊拉克,這是頭一次由女性進行的自殺式恐怖攻擊行動。近年來,恐怖自殺行動的女性化 ,已經引起主要受到恐怖攻擊國家的警覺與重視。從俄羅斯、斯里蘭卡,到以色列,女性的自殺式恐怖攻擊已經不是第一次。因此,美國、英國與法國均非常擔憂這樣的行為會大量被學習與擴散,造成恐怖攻擊行動更加難以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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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的三種規範模式
哈貝馬斯 著 曹衛東 譯
http://www.gongfa.com/minzhuguifanmoshhabermas.htm
  本文討論的是作為理想型的"自由主義"的政治理解和"共和主義"的政治理解。"自由主義"和"共和主義"這些說法,今天在美國所謂的"共同體主義"爭論中是劃分立場的關鍵字。我將首先根據蜜雪兒曼(F•Michelman)的觀點,來描述相互對立的兩種民主模式(著重點是公民概念和法律概念)以及政治意志形成過程的實質,以便在第二部分對共和主義民主模式中過分的道德因素加以批判,並闡明另外一種民主概念,即程式主義的民主概念,我個人更願意稱之為一種"話語政治"(deliberative Politik)。
  (自由主義與共和主義的)主要分歧在於對民主進程作用的不同理解。"自由主義"認為,民主進程的作用在於根據社會的不同利益來安排國家,其中,國家是公共管理機器,社會是私人及其社會勞動按照市場經濟規律進行交換的系統。這裏,公民政治意志形成意義上的政治,其作用在於聯合和貫徹私人的社會利益,用以對抗國家,因為國家追求的是用行政手段行使政治權力,以實現集體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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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歐盟的治理結構
李 華(中國國際問題研究所歐洲研究室副主任)
http://www.ciis.org.cn/item/2005-03-17/50873.html
  作為一個國際政治實體,歐盟的重要特色在於其多層次治理系統,包括超國家層面(歐盟)、國家層面(成員國)和地區層面。可以說,這三個層面之間的關係主導著歐盟的政治生活,標示著歐洲一體化的發展方向。世紀之交,隨著治理觀念的發展,特別是社會關係和社會結構的演變,歐盟的治理結構也在發生轉變。2004年10月,著眼于改革歐盟運行機制的歐盟憲法草案—《制定歐洲憲法之條約》——已經正式簽署,歐盟的治理結構由此有了新的規範。
一、歐盟具有國家和國際組織的雙重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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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世界危機與開放而創新的馬克思主義
Ernest Mandel 廖化 譯
 http://www.marxists.org/chinese/13/marxist.org-chinese-mandel-1995.htm
編者按:
曼德爾是比利時飲譽國際的馬克思主義學者及第四國際領導人,1995年病逝。他著有《馬克思主義經濟學》、《晚期資本主義》、《資本主義發展的長波》等。第二本書出版於1975年,那時他根據馬克思主義理論及長波理論,預言世界資本主義已從繁榮長波轉入衰退長波。這一預見已經成真,而且直到今天仍沒有結束跡象。本文是曼德爾在九十年代初的作品,那時他認為蘇聯的資本主義復辟仍未完成,所以仍稱為「後資本主義社會」。現在當然大不相同了,可惜作者已不能再作更改了。本文收在Marxism in the post-modern age,1995年由Guildford Press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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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未來?——“9•11”後的國際秩序與新中世紀主義
_____________中國社科院世界經濟與政治研究所 作者:陳玉剛
【內容提要】本文從“9•11”事件給國際關係造成的影響出發,介紹了國際關係理論中新中世紀主義的主要內容和學術觀點,並結合冷戰後國際關係的發展特徵,分析討論了新中世紀主義對形成中的國際關係新秩序的把握能力和兩者之間的切合度。文章最後指出,“9•11”確實可以成為國際關係轉折的一個標誌性事件,新中世紀主義指出了國際關係發展中民族國家遭到挑戰的特徵,但同時忽視了民族國家在應對挑戰中聯合自救的特徵。冷戰後,特別是“9•11”事件爆發後真正值得關注的國際關係新趨勢是國際治理的發展。
【關鍵字】民族國家;新中世紀主義;“9•11”
【作者簡介】陳玉剛,1969 年12 月30 日生,復旦大學國際政治系副教授。(上海郵編:20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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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rginia Woolf, A Room of One's Own (1929)
Virginia Woolf, one of the founders of the movement known as Modernism, i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woman writers in English. Her "stream-of-consciousness" essays and novels provide an invaluable insight into both her own life experiences and those of women at the beginning of the twentieth century. Her most famous works include Mrs. Dalloway (1925), To the Lighthouse (1927), Orlando: A Biography (1928), The Waves (1931), and her most recognized work, A Room of One's Own (1929).
A Room of One's Own is an extended essay, based on Woolf's lectures at a women's college at Cambridge University in 1928. In it, Woolf addresses her thoughts on "the question of women and fiction," interpreted by Woolf as many questions. In A Room of One's Own, Woolf ponders the significant question of whether or not a woman could produce art of the high quality of Shakespeare. In doing so, she examines women's historical experience as well as the distinctive struggle of the woman artist.
Questions to Think Abo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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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s
1 This typifies Habermas' attempt to integrate philosophy and the empirical social sciences in order to give a critical-interpretative renewal to the latter. The lifeworld is a concept that comes from phenomenology. Husserl meant by the term the realm of ordinary consciousness that makes scientific knowledge possible, though in Habermas' linguistic framework it becomes the realm of non-coercive (in principle) communication. The notion of system is borrowed from Luhmann's systems theory to refer to self-regulating, cybernetic organizations that are indispensable to the management of complex modern societies.
2 The precursor to bourgeois public opinion on the ``lower'' hand had been the aggregate of common, unreasoned opinion (Habermas, 1989).
3 In a 1992 reply to his critics, Habermas admits he idealized the public sphere in the 1962 / 1989 book by conflating an ideal type with a descriptive historical account. He now admits historical contestation among competing publics, but he nonetheless maintains that the bourgeois public has a monopoly on critical reason (Calhoun, 1992).
4 In her most recent work in this area, Fraser (1993) emphasizes the first three features as well as Habermas' rigid boundary distinctions between civil society and the state. In an earlier piece (Fraser, 1985), she focuses on the fourth feature and Habermas' rigid distinctions between the family and the economy. I have taken the liberty of highlighting those aspects of her critique which dovetail with Habermas' articulation of the public sphe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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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nadian Journal of Communication
The University as Public Sphere
Diana Ambrozas
Simon Fraser University
Diana Ambrozas is a doctoral candidate at the School of Communication, Simon Fraser University, Burnaby, BC V5A 1S6. E-mail: dambroza@sfu.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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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機關算盡 反誤新憲性命
文/鍾志明(南華大學歐洲研究所助理教授、歐洲聯盟研究協會監事)
 今年五月底、六月初,法國與荷蘭相繼舉行公民投票,結果雙雙否決歐洲聯盟憲法條約,如今無人敢做確切斷言,憲法條約是否終將生效。仔細分析起來,憲法條約並非一部堅實的聯邦憲法,疑歐派人士卻成功將其塑造為包藏禍心的大野狼,要把各國的主權――脆弱如小豬所搭的茅屋或土牆――給吹倒。
 我們從這部條約制訂的目的與內容來看,可簡略綜合出三個特點:首先,它是為了提高歐盟擴大後整體運作的效率;其次,它是為了改善歐盟的民主赤字;最後,憲法條約擴大了會員國政府間彈性合作的空間。
 首先,憲法條約規定,部長理事會投票時原則上採取雙重條件多數:一是代表55%的會員國、且包含至少十五國,二是代表著65%的歐盟人民。此外,在比較敏感的政策領域(如外交安全與若干經濟政策),有所謂的「擴大條件多數決」的設計,亦即當提案並非來自執委會或新設的歐盟外長時,則需有72%的會員國、代表著至少65%的歐盟人口方構成條件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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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討論和貫徹“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方略與目標時,許多論者都強調了“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關鍵”。這無疑是正確的。依法行政的一些原則,諸如職權法定,法律至上,對行政自由裁量的法律限制,職能分離,權責統一,遵循法定程式等等,都是一個法治國家的必具條件。
  必須指出的是,“依法行政”的原則,一般只強調了依照或根據法律,至於法律本身的性質、內容是否民主、是否合理,在所不問,像德國,18世紀末已開始形成“法治國”思想,19世紀末確立了行政權力必須依法行使,國家依法統治。但它的“法治國”還只是一種“形式法治”,即形式上要求合法,而不問法的內容是否符合正義,法律實證主義影響較深,其依法行政只是嚴格依照法律條文,以致後來為納粹所利用,使德國人民受法西斯的惡法統治而不能反抗。二戰後,德國著名法學家赫特布魯特痛心地指出:“法律實證主義以其‘法律就是法律’的信條,使德國法律界對專橫、非法的法律失去抵抗力。”(注:赫特布魯特:《法律的公正與超法律的公正》,德文版第88頁。)日本明治憲法下的法制也與德國相近,都是“形式意義上的法治”。二戰後,德國基本法(憲法)規定了對惡法的抵抗權:“對於所有要排除這一秩序者(指憲法秩序-引者),在沒有其他救濟方法時,所有德國人都有抵抗權。”日本在戰後吸收了美國的法治原則,對行政權提出了法律保留原則(即行政行為得有國會立法根據,行政機關不得為公民基本權利立法);法律優先原則(法律高於行政,一切行政活動不得違法);司法救濟原則(法院對行政糾紛有裁決權,一切司法權屬於法院),等等。這些都是邁向“實質法治”的重要原則。
  至於英美的法治原則,都是講“法的統治”。在英國是強調“越權無效”、“自然公正”原則。在美國是強調法律最高原則(即法律至上,指政府權力來源於法律,政府無超越法律的特權);基本權利原則(政府的行政權力受公民固有權利即人權與公民權的限制,凡違反人類自然權利的行政行為對公民無拘束力);正當程式原則,以及行政行為應受司法審查(無司法審查,個人權利與自由就沒有法律保障,法治就是一句空話)。它們都是強調了保障人權與公民的權利、自由,要求法律必須符合社會正義,屬於“實質法治”。
  現代法治國家的行政,比之18、19世紀已經大大不同。由於經濟與科技的迅猛發展,社會生活、國家事務日益紛繁複雜,一方面,行政權日益膨脹,必須以法治加以適度控制。另一方面,行政權的目的也不再限於對社會的管理控制,而要求主動為公眾謀福利,對公民的關懷“從搖籃到墳墓”,由“最好政府最少管理”進到“最好政府,最多服務”的“服務行政”、“給付行政”。這樣,“依法行政”,就不能只是恪守現行的法律,而不問其是否民主、合理、合乎社會進步的要求。依法不只是依靜態的法律條文,而且要恪守活的法、法的理念(人權、自由、平等、公平、正義等法的精神)。同時,它還要求行政職能由單純的統治與管理,增進為指導與服務;要求改變行政主體與行政管理與服務物件的法律關係、法律地位,變命令與服從的權力關係,權力本位、官本位,為權力與權利平衡、權利本位、民本位;行政主體不是法治的最高主體,而首先是法治的客體、物件,它不單純是管理者、治人者,而且是被制約者,受人民以及行政相對人所監督者;它不是權力的所有者(所有者是人民),只是權力的行使者。最後,國家行政機關也不是行使行政權的唯一的主體,隨著公民和社會組織(非政府組織)以及行政相關利益人參與行政(參與決策、聽證,以及被授權承擔一定的行政任務等),行政主體也走向多元化,改變政府包打天下、吞食社會主體的權利和社會權利的局面,部分“還權”於社會……等等。
  這樣,“依法行政”就進一步向“法治行政”演進。單講“依法行政”已不足以適應現代民主法治國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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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國家與行政權的控制與轉化
  行政國家的標誌
  所謂“行政國家”是指人類社會發展到這麼一個階段-國家行政權滲透到人們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人們在其生命的整個過程中都離不開行政機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成為影響人們生命、自由、財產和國家安全、穩定、發展的一種幾乎無所不能之物。
  行政國家的主要標誌是:
  (一)行政機構和行政人員大量增加。以美國和我國為例,美國在建國之初,聯邦政府僅設3個部,行政人員為4479人,與美國當時總人口的比例為1:1100.到本世紀,聯邦行政部門發展到70多個,行政人員增加到3,111,912人,與美國總人口的比例為1:80.我國在新中國成立後,中央政府最初設35個部委級機構,1954年增加到64個,行政人員與全國總人口的比例為1:297;80年代初期,中央政府部委級機構曾增加到100個,90年代中期,純行政人員已達1042萬,加上其他吃“皇糧”的人員則達3576萬,與全國總人口的比例為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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