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社會學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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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usky1.stmarys.ca/~evanderveen/wvdv/social_change/social_change_theories.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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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erican Marxism: Theory without Tradition

BY JOHN B. JUD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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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man Communication in the Critical Theory Tradition

by Robert M. Seil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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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obal Neo-Liberalism, the Deformation of Education and Resistance

Dave Hi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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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馬克思主義

十九世紀,尼采、馬克思和佛洛伊德,這三位思想家的理論深深影響二十世紀。 其中,馬克思和佛洛伊德都是猶太人。馬克思批判古典經濟學,建構革命和社會 主義的理論,雖然他在歐洲大陸被通緝,但後來流亡到英國,完成震撼世界的《資 本論》,很多學者和左派革命家都深受他的啟發。一九一七年,以列寧為主導的革命黨,建立世界第一個共產政權。然而,理論歸理論,實踐歸實踐,蘇共以馬列主義為基礎,宣稱社會主義是將普羅階級從資本主義社會解放出來,因此便完成無產階級革命。諷刺的是,這種革命仍然造就一批共產新貴,牢牢地掌握普通階級。最後,蘇聯共產黨昧於現實,雖然戈巴契夫實行改革,但還是走向倒台一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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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蘭克福學派為什麼要批判啟蒙精神? 王鳳才

啟蒙理性具有歷史進步性,因為推動了科學技術和工業文明的發展;但是,它也造就了技術理性的神話,導致了工具理性的霸權,從而使人文理性遭到了貶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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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蘭克福學派的歷史效果

曹衛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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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世界危機與開放而創新的馬克思主義
Ernest Mandel 廖化 譯
 http://www.marxists.org/chinese/13/marxist.org-chinese-mandel-199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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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以上盧曼對法律的功能界定,對法律與社會進化的分析以及對後現代社會及“自我塑成的法”的描述,我們不難看出,盧曼的法律與社會理論既帶有法律實證主義的色彩,又具有社會學傾向。就法律的功能定義言,盧曼的所謂的“一般化的規範行為預期”既對立於“主權國家的強制命令”,又對立於“衝突解決方式”;如果說將法律定義為“社會系統的結構”還只具有社會學意義,那麼,從進化的視角挖掘法律與社會的內在聯繫,並進而將實證法引入社會學,則明顯表現出法律與社會學的調合;再到後來的將自我塑成的法描述為“交流的自我再生產系統”、“在規範上封閉的、在認知上開放的系統”,盧曼進一步實現了對法律純粹理論與社會學之間裂縫的超越。如果這些算得上是盧曼理論在法律思想上的意義的話,那麼,置之于後現代語境下,盧曼的法律與社會理論的意義還表現在法社會學的“範式轉換”上。[1]

  在《法律的社會學理論》一書中,盧曼拋棄了“法院和律師社會學”而代之以對“法律統一性”的追問,試圖探究法律與一切社會生活之間的必不可少的內在聯繫。而到80年代中、後期,主流法社會學的興趣仍在研究法律與法律之外的變數之間的相互關係,研究一方對另外一方的影響。盧曼認為,雖然主流法社會學偶然談到法律系統的統一性,但它從沒有清晰地領會其含義。對此,盧曼起初借用系統理論,而後又利用自我塑成理論,強化了法律的獨立自治性,[2]從而改變了法律在法社會學中的消極客體地位。馬克思在《政治經濟學批判》序言中指出,“法的關係……根源於物質的生活關系”;在《資本論》第一卷中,馬克思又提到,“法的關係,是一種反映著經濟關係的意志關係。這種法的關係或意志關係的內容是由這種經濟關係本身所決定的。”可見,在馬克思那裏,法律和國家形式、意識形態一樣都是派生的、轉移來的東西,法律形式作為單純的形式,是不能決定經濟與社會內容本身的。恩格斯在總結馬克思的理論時直接指出了這一點:“在馬克思的理論研究中,對法權(它始終只是某一特定社會的經濟條件的反映)的考察完全是次要的;相反地,對特定時代的一定制度、佔有方式、社會階級產生的歷史正當性的探討占著首要地位。”在馬克思的理論中,法律只具有相對獨立性,在其他法社會學理論中,法律一般也是受到其他社會現象限制的。但盧曼的法律與社會理論則過度的強調了法律的獨立自治性,這一態度被人稱為“積極的”,由此,法律在法社會學中從“客體”(obiect)一躍而成為再生產自己的概念的“主體”(subject),這既與馬克思的理論相對,也突破了其他主流法社會學的研究範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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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與社會進化

  強調法律與社會之間的聯繫是馬克思主義法律觀的一個重要特徵。在法律與社會的關係問題上,馬克思曾經援引過蘭蓋的一句話:“是社會創造了法律,而不是法律創造了社會”。馬克思的基本觀點是,社會本身——人生活在社會中,而不是作為獨立自治的個人——是法律的根源。同時,馬克思在《政治經濟學批判》導言中還指出:“每種生產形成都產生出它所特有的法的關係、統治形式等等”。同樣,從上述法律的功能界定,我們也可以約略看到,在盧曼那裏,法律、社會、以及進化總是聯繫在一起的。

  盧曼認為,一切社會生活都是直接或間接地由法律所形成的,法律和知識構成了是社會條件的無所不在的基本事實,在生活中根本找不到不以法律為基礎的持久的社會秩序。他說:“如同知識一樣,法律在一切社會系統中都是以基本形式出現的,而並不求助於由國家制定和認可的官方法——因而也存在於組織、家庭、通訊群體、鄰里關係等等之中。要是沒有知識和法律,任何系統就絲毫不能處理認知預期或規範預期。” [1]他還說:“法律必須被視為一種結構,這一結構界定社會系統的邊界和選擇的類型。當然,法律並不是唯一的社會結構;除了法律,我們還得考慮認知結構,交流媒介,如真誠或愛,尤其是社會系統分化圖式的制度化,然而,法律作為結構是基本的,因為人們沒有對行為預期的一致的一般化就不能使他們自己適應他人,或者預期他人的預期。這一結構必須在社會本身這一層面上被制度化——因而,法律隨著社會複雜性的進化而改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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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曼的法律與社會理論:現代與後現代
胡水君
法律思想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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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社會概念的歷史演變
作者:何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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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klas Luhmann By Dirk Baecker
Niklas Luhmann (1927 - 1998)
•contributred by Dirk Baecker, University of Witten/Herdecke, Germany, http://www.uni-wh.de/baec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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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YOND DECONSTRUCTION? NIKLAS LUHMANN'S THEORY OF SOCIAL SYSTEMS: IMPLICATIONS FOR AMERICAN EDUCATION POLICIES AND PRACTICES

Charles J. Fazza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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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理論─系統理論的觀點
(淡江大學法政學報,第一卷第五期,民85.01頁87-107)
A. 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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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klas Luhmann 的社會系統理論
http://mail.nhu.edu.tw/~society/e-j/29/29-22.htm
南華社會所研究生 張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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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Department of Soci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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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涂爾幹,韋伯及馬克斯的古典社會學理論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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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科技對人文、社會的衝擊與影響
期末研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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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現存理論社會學之批判

  哈伯瑪斯在「論社會科學的邏輯」的最後一章主要是考察從語言與行動來建構一門社會科學的可能性,從這堣]可以看出哈伯瑪斯後來轉向溝通行動理論的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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