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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武禁的真相

鍾志明 南華大學歐洲研究所助理教授、歐盟研究協會監事

德法聯手在歐洲聯盟內推動撤銷對中國出售武器的禁令,日前因北京制訂反分裂法,歐盟因而擬推遲解除之預定時程。此刻我方對此該有何認識與作法?

時間回到一九八九年。天安門廣場發生六四屠殺事件,當時的歐洲共同體十二國於高峰會上嚴厲譴責中國血腥鎮壓,並宣佈凍結銷售武器及各項軍事合作、限制雙方科學與學術文化之交流等。不過,制裁措施並非由歐體制訂統一規範,而是由各會員國自行實施。

個別會員國對歐體制裁的共同立場卻有不同考量,除經濟的因素外,中國在國際事務上的影響力,更是歐體大國所無法輕忽的。就在政經利益的雙重考量下,歐體很快又與北京恢復政治對話。到九○年代中期,會員國對中國的各項制裁措施幾已撤除殆盡。

十五年前的武器禁運令只是一項政治聲明,歐盟各國武器出口反而是依一九九八年的軍售八項準則(並非專門針對中國)加以審核,倘若進口國有包括大規模殘害人權、或是可能被用於領土要求之情形時,會員國皆不「應」核准銷售 - 亦即該項準則不具強制性。

以現今歐盟國家廠商供應中國武器幾乎不受刁難(二○○三年便輸出價值四億歐元的武器裝備)來看,德法大力推動解除武禁的主要目的應不在軍備出口的商機,而是欲藉此一政治訊息來凸顯歐中雙方的平等伙伴關係,並促進一般民間貿易的往來。

歐盟要解除對中國的武器禁令,其實只需一個政治上的共同聲明便已足夠,當然最好是在高峰會上來宣布,以凸顯其與中國關係全面正常化的政治意涵。然而,歐盟領袖除了要顧慮美國的反對立場外,作為自由民主的國家,同時也必須考量國會的多數意見及輿論反應。

德國社會民主黨與綠黨議員就曾聯手在國會提出許多解禁的先決條件,包括中國人權的改善以及和平解決與台灣的爭端,而在修訂歐盟武器輸出行為準則之前,應繼續維持對中國軍售禁令,足見聯合執政的兩黨議員並不完全認同總理施若德的作法。

當中國反分裂法授權使用非和平方式解決台海問題,更是引來國際輿論交相撻伐。美國政府與國會、歐盟各國議會、歐洲議會和非政府組織等,都陸續發表聲明或通過決議,基於中國人權問題未見改善、或是東北亞之戰略安定、以及美國在該地區的安全利益,一致敦促歐盟維持武禁立場。

而今歐盟理事會輪值主席也已重申,台海兩岸應尋求和平解決途徑,反對任何使用武力之行為。

在法德推動下,歐盟武器出口行為準則已大致研修完成,對軍備輸出做了更嚴格的管制,並加強各國軍售資訊的互通。原本預定今年上半年取消對中國的武器禁運,現在不少國家已有意延後處理這項棘手議題。因此,如今只是一個宣布時機的問題。

由此來看,台灣除了提醒歐盟應考慮此舉可能給予北京錯誤的訊息或解讀,以儘量設法予以拖延外,或許也該考慮透過美國或其他管道的協助,儘快列出一個包含武器及技術的清單交予歐盟及其會員國,希望歐方在強化武器出口準則以及管制軍民兩用(dual-use)商品輸出時能加以考量,嚴格禁止將清單上之項目售予中國,以免導致兩岸軍事失衡、進一步威脅地區的穩定與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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