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ov 25 Thu 2004 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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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婦女暴力行為的國際法上的責任問題
- Nov 25 Thu 2004 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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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盟約》與中國國內立法:少數民族的權利保護問題
- Nov 25 Thu 2004 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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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聯盟決策作為之研究
壹、前言
國際社會如同國內社會一樣,有著許多行為者(Actors)在其中互動著。國際社會中的行為者一般包括兩種:民族國家(Nation-States)以及非國家行為者如國際組織包含政府間組織(Int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IGOs)及非政府間組織(International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INGOs)、跨國企業、恐怖組織甚至包含國內的政黨、利益團體乃至於個人……等等。學者根據圍繞著這些行為者所產生的主題以及研究的重心、根據的假設不同,這些行為者不但有其不同的地位,也有其不同的行為模式。所謂國際關係(International Relations)或國際政治(International Politics)探討的就是這些行為者間複雜的關係或政治關係。
歐洲統合(Unification)運動從1923年卡芮基伯爵(Richard de Condenhove-Kalergi, 1894-1972)所組織的泛歐聯合會(Pan-European Union)開始,經歷歐洲煤鋼共同體(European Coal and Steel Community, ECSC)、歐洲經濟共同體(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 EEC)、歐洲原子能共同體(European Atomic Energy Community, Euratom)的成立,簽署單一歐洲法(Single European Act, SEA),最後簽署歐洲聯盟條約(Treaty on European Union,以下簡稱馬斯垂克條約)建立歐洲聯盟(European Union, EU,以下簡稱歐盟),期間近半個世紀不斷地深化(Deep)和廣化(Wide),並且遭遇許多的波折及困境。其中,歐盟的產生不但是歐洲統合運動中重要的里程碑,也為國際社會帶來一個新興而獨特的行為者。而歐盟的特殊性表現在有時代表著成員國利益以一個單獨的行為者與其他國際行為者進行互動;有時歐盟與成員國一起在國際社會中進行活動;有時卻是成員國排除歐盟單獨地在國際社會進行活動。
而國際社會的行為者以其決策作為,包括決策目標的產生、決策的制訂以及決策的執行來具體地表現其在國際社會的活動。本文的目的即從探討歐洲聯盟決策作為的過程中,能夠瞭解歐洲聯盟的活動模式並進一步知道歐洲聯盟的本質。
貳、歐洲聯盟決策之意義
政策(Policy)是一組目的或目標的一般性陳述,計畫(Plan)則是達到政策目標的手段[1]。換句話說,政策表達出一組目標或目的,為的是解決某種問題或是達到某種利益,而計畫則是為達到政策的目標所籌畫的具體方案。所以在作政策分析之前,必須先對政策背後所隱含的目的或是利益有所瞭解。
一、統合理論介紹
歐洲統合的發展受到超國家主義(supranationalism)以及政府間主義(intergovernmentalism)兩種思潮的影響,亦即統合是在整合和合作交替作用中進行的。所以統合理論基本上可以分為兩大部份,以下分別討論。
(一)超國家主義方面
超國家主義包含了聯邦主義(Federalism)、溝通理論(Communications school)、功能理論(Functionalism)以及新功能理論(Neo-Functionalism)。
1.聯邦主義
聯邦主義一方面是將功能性的合作加以制度化,另一方面保存了各國的主權,將各個分離的政治單位所發生不可避免的衝突,透過類似美國聯邦體制加以解決。換言之,就是建立一個中央的權力機構,透過優勢的權力資源將任何想違背制憲精神的反整合行為回歸到整合體系,下階層的衝突透過最後的憲政司法機構加以裁決,這是一種形式決定功能(function follows form)的邏輯[2]。但是基本上聯邦主義對歐洲統合運動提供的是一個統合最後的目標,而不是解釋的工具。
2.溝通理論
溝通理論的重心放在整合過程發生所需要的必要條件。溝通理論的提倡者認為整合過程的必要條件在於建造一個共同體的感覺(sense of community),而這個共同體的感覺藉由一個學習過程來得到,包括共享的標誌、認同感、合作的經驗、記憶、價值和規範[3]。
3.功能主義和新功能主義
功能主義功能主義者認為要促進國際間的和平,必須從各個民族國家的共同利益出發並透過國家間的積極合作才能成功。並且認為在整合的過程中技術性的專家應扮演重要的角色;在某一分面的技術功能方面的合作會有助於其他技術功能方面的合作;人民的忠誠可以分割並轉移到功能性組織上;功能性的合作可以減少歧見;各國間的合作是從較不具爭議的領域開始。而新功能主義修正了功能主義的缺陷,功能主義認為功能的合作將自動地促成政治整合,但新功能主義認為功能合作還是需要政治菁英的促成、超國家組織的建立才有可能達到政治整合[4]。
(二)政府間主義方面
政府間主義指的是在尊重各國維護主權的原則下,致力協調各成員國的步調一致,而且在合作領域的決策也尊重各國的主權,改採全體一致決[5]。
以上對歐洲統合兩種思潮的討論可以瞭解,整合和合作的區別在於決策主權轉移與否。超國家主義重心放在要求國家將特定領域的決策主權轉移到超國家組織的層次上,所以超國家組織決策時就依照國家決策一樣是採取多數決;政府間主義則是將各國決策的主權保留在各國政府手上,並根據各國的意願建立國際組織,這個國際組織的決策是依據國家的利益所規畫的,所以政策的決定需要國家的一致決。
二、冷戰後國際環境的變遷
在蘇聯、東歐共產國家相繼解體以及東西德統一之後,代表冷戰的結束。歐體國家一方面在害怕一個統一的德國當時,另一方面也必須對東歐國家想加入歐體有所反應。於是在擴大和深化之間歐體國家先選擇了深化40餘年的統合運動,在原先籌組「經濟暨貨幣聯盟」會議之外同時召開「政治聯盟」的政府間會議。於是在1992年馬斯垂克條約的簽訂地表著將成員國的統合型態進化為歐洲聯盟,而歐洲聯盟則承擔承續並深化40年來的統合成果[6]。所以在馬斯垂克條約共同條款第A條說明要在歐洲人民之間,設立一個更為緊密的聯盟關係;而在第B條說明聯盟有五項目標:
(一)經由無疆界領域的建立、經濟和社會合作的加強、擁有單一貨幣的經濟暨貨幣聯盟之建立,來促使均衡和持久的經濟和社會發展;
(二)經由一個包含了共同防禦政策的共同外交暨安全政策,在國際上表現歐盟的一體性;
(三)經由歐盟公民權的引進,能夠加強成員國國民權利、利益的保障;
(四)在司法和內政上發展更緊密的合作;
(五)為維護共同體的完整性,根據第N條第二項的程序形成以下的考量。本條約中的政策和合作為確保共同體制度和機構有效地運作,得以做某程度的修正。歐盟的目標應依照本條約及其規定的條件和時間表加以實現,並同時尊重第3b條所規定的輔助原則。
歐盟的重心是在重整原先著重在經濟整合的三個共同體,將目標所在在經濟政策和貨幣統合上,再加上共同外交暨安全政策和司法與內政事物的合作上。這就形成了歐盟的三大支柱。
三、歐洲聯盟所隱含的原則
(一)聯邦主義
馬斯垂克條約除了享有共同體至高性的地位外,包含著傾向聯邦主義的意識和設計。這些因素為促使歐盟朝向偏聯邦化特質的歐洲上位國家進化。如在經濟方面歐盟將會設立歐洲中央銀行,歐洲中央銀行和各國中央銀行的關係和地位,就如同聯邦國家中的設計一樣;又在政治聯盟的整合上雖然緩慢,但是歐盟設立了歐洲公民的制度,使得歐盟各成員國的國民與歐盟建立了屬民關係,歐洲公民除了可以在成員國境內自由遷徙之外,在居留國享有像當地居民一樣的投票權和參政權[7]。換言之,馬斯垂克條約就類似一部聯邦國家的聯邦憲法。
(二)(principle of subsidiarity)
輔助性原則指的是在成員國無法單獨完成而需要集體力量才能克服的領域中,雖然沒有條約明文規定歐盟仍然可以介入以爭取集體的福利,
四、小結
經由瞭解歐洲聯盟成立的時代背景、馬斯垂克條約所揭櫫的目標,再加上歐盟所隱含的兩個原則,歐盟的政策就必須根據聯邦主義和輔助性原則解決冷戰後所帶來的政治、經濟和安全問題,以及達到建立一個偏向聯邦性質緊密聯盟的目標。總言之,歐盟的政策和決策行為就是為了兩個目標,一個是為了促進和維持各成員國個別的國家利益;另一方面則是為了促成歐盟整體的一致性。但是在國家個別利益和歐盟整體利益有時會相互衝突,這就必須依靠統合過程中整合(integration)和合作(cooperation)這兩種力量的調和。
參、歐洲聯盟決策之相關機制
歐洲統合的發展受到超國家主義以及政府間主義兩種思潮的影響,亦即統合是在整合和合作交替作用中進行的。所以歐洲聯盟的決策過程也受到這兩股力量的影響,其決策機制因而代表著這兩股力量的實現。其中在歐洲聯盟決策機制中代表著超國家主義者有執行委員會(the European Commission—Commission,以下簡稱為執委會)、歐洲議會(European Parliament)、歐洲共同體法院(The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y,以下簡稱歐體法院);代表著政府間主義者包括歐盟理事會(the Council of Union,以下簡稱理事會或部長理事會)、歐盟高峰會(the European Council)[8]。以下就以這兩種分類討論。
一、超國家主義的機制
(一)執委會
執委會是歐盟的執行機關和官僚體系,其最主要的工作在於提案、監督歐盟法案的實行以及促進歐盟整體的利益,其在歐盟機構中最具有超國家性質。和美國聯邦治國家相比較的話,有三個特點:1.執委會向美國行政部門一樣,每位委員在其所屬的總署(directorates-general,簡稱DG)中負責特定的政策領域。所不同的是美國行政部門是由美國總統提名、參議院同意通過,而執委會委員則是由各國指定後,才由歐洲議會來同意或否決整份名單;執委會可以提出新的政策構想、策畫歐盟的預算以及美國行政部門所沒有的提案權;執委會可以監督歐盟所通過的法案在成員國執行的情形,在歐盟成員國不遵守所通過法案時可以向歐體法院提起訴訟。並且可以根據歐盟的法律調停成員國間的爭端[9]。以下就其組織及功能討論。
1.組織
執委會委員現有二十名,除了英、法、德、義和西班牙各有兩名代表外,其餘國家各有一位代表。執委會主席及其委員由成員國政府共同推舉,經過理事會同意後任命。為了提昇歐洲議會的地位,在馬斯垂克條約第158條增加了一項規定執委會主席及委員需要歐洲議會的同意,經過歐洲議會同意後再由各成員國以共同協議任命。委員基本上任期五年,可以經由兩種方式解職:根據馬斯垂克條約144條由歐洲議會解散執委會;第160條委員不再具有履行其職責所需的條件或犯有重大的錯誤,法院可以應理事會或執委會的請求,強制其退職[10]。委員們在其任期內必須根據歐盟的整體利益,獨立自主地完成歐盟所賦予的任務,不受其母國政府或個人的影響[11]。
在執委會主要有以下四個機構[12]:
(1)主席(president) 主席的任務在於主持執委會的會議、分配其他委員的任務、代表執委會與歐盟其他組織互動、代表歐盟與其他民族國家的領導者互動,最後代表執委會對於歐洲整合過程的保證。
(2)總署(DG) 在馬斯垂克條約中執委會總共有23個總署,但在1997年底已有了26個總署,15個特殊業務單位[13],一個總署通常負責一個特定的政策領域,由委員分別負責一個或更多的總署。
(3)秘書處(the secretariat general) 由約350名人員負責執委會的行政工作,秘書長主持chefs de cabinet每個禮拜的會議、代理主席主持執委會會議、協調執委會與歐洲議會的關係以及確保執委會的工作順利進行。
(4)諮詢委員會(advisory committees) 由一群專家組成,負責歐盟政策及法案的討論與檢討以做為執委會提案的參考。
2.功能
執委會的功能由巴黎條約、羅馬條約、單一歐洲法案以及馬斯垂克條約所規定,包歸以下職權[14]:
(1)提案權(power of initiation) 執委會有獨享的提案權使歐盟條約所提及的目標由實際的法律及計畫來實現。亦即,執委會是歐盟政策的起點,沒有執委會的提案歐盟就無法運作。
(2)執行權(power of implementation) 執委會必須確保歐盟所通過法案的確實執行,並藉由成員國的官僚體系來執行歐盟所通過的法案。執委會一方面從成員國獲得資訊以監督成員國執行的成效;另一方面若有成員國、法人或個人不遵守或有違為條約精神的行為時,可以向歐體法院提出訴訟。
(3)歐盟的良心(acting as the conscience of the EU) 執委會必須代表歐盟的整體利益,並解決在決策過程中成員國之間以及歐盟機構之間的衝突。
(4)財政權 執委會管理歐盟的財政,包括收入、預算及各種基金的運用,如歐洲社會基金(European Social Fund, ESF)、歐洲農業指導及保證基金(European Agriculture Guidance and Guarantee Fund, EAGGF)、歐洲區域發展基金(European Regional Development Fund, ERDF)。
(5)對外關係(external relations) 執委會對外代表歐盟和其他的民族國家或國際組織互動,並且代表歐盟與加入的申請國談判,並將結論送給理事會參考。
(二)歐洲議會
歐洲議會擁有單一議院,議員總共有624名並由各國直接名選,有五年的任期[15]。歐洲議會的機關被分散在三地:一個月一次的全會(parliamentary chamber)在法國斯特拉斯堡市;秘書處(Administrative Secretariat)等行政單位在盧森堡;委員會(Parliamentary committees)則在布魯塞爾[16]。這就和歐盟其他機構一樣,機構的所在地的選擇,對成員國來講是種國家威望、地位的表現,也是一種權力平衡(balance of power)的表現。以下說明歐洲議會的組織和功能。
1.組織
在歐洲議會的組織可以分為以下三個組織[17]:
(1)主席(president) 主席主持議會院會、提交議案給各個相關委員會、在與其他歐盟組織互動時代表議會。由議員們相互選舉出來,並有14名副主席來輔助主席工作。
(2)委員會(committees) 像一般議會一樣,歐洲議會設有委員會以處理相關的政策
(3)政黨體系(party system) 在歐洲議會中的政黨並不以國家作為區隔,而是以相近的目標和價值來組成黨團(party group),並且以黨團來做為議會的運作單位。其中來自同一國家需要
- Nov 05 Fri 2004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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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政府組織的軟權力
The conscience of humanity
日期: 2004-06-28
作者:Joseph Nye
出處:Kennedy School of Government
- Oct 29 Fri 2004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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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現代主義與史學
後現代主義與史學
作者:彭剛 (中國經濟史論壇於2004-7-9 23:29:30發佈)
我主要想從當代史學理論的某些基本趨向的角度,來談談這個問題。
歷史學的學科自律性的問題,一直是史學理論最為密切關注的焦點之一。19世紀後期的新康得主義歷史哲學,為與實證主義思潮將歷史學納入嚴格科學的譜系的企圖相抗衡,將歷史學(或廣義上的文化科學或精神科學)與自然科學對立起來。其間的主要分野在於,前者研究的是個別物,目的是達到對於個別物的理解。後者即使是在研究個別物,其目的也是為了得出普遍性的規律。對於前者的研究,主要有賴於研究者對於歷史物件的理解和體驗,這就要求他深入研究物件的內心,才能探驪得珠,得以索解歷史過程的奧秘。而自然科學則是純然從外部來對研究物件進行抽象和考察。
可以說,從新康得主義諸公到20世紀上半葉史學理論中最具影響力的克羅齊和柯林武德兩位大家,歷史學的學科特性、研究物件和研究方法,很大程度上都是在與自然科學的對峙中得到界定和闡述的。歷史學是不是(自然科學那種意義上的)科學,或者它哪些成分類似于、哪些成分又截然不同於(自然科學那種意義上的)科學,這樣的提問和思考方式一直延續到了當代史學理論的思考。與此同時,歷史學與藝術的關聯也日漸引起了史學理論的關注。德國傳統下的新康得主義和歷史主義所強調的“理解”和“體驗”,即已顯示出了歷史學與藝術和審美的親緣關係,克羅齊所一再重申的“重新復活(re-live)”和柯林武德當作其理論核心的“重演(re-enact)”,則更是使創造性想像和移情等藝術概念進入了史學理論的核心地帶。然而,儘管克羅齊和柯林武德二位都是在美學和藝術理論方面卓有成就的人物,但是如果我們像大部分人在大部分場合下一樣,僅把對這樣一些概念的理解限定在歷史學方法論的層面,在此處我們仍然可以這樣申說:如果說歷史研究和歷史理解的首要的和最基本的層次在於確定史實,那麼,“移情”、“重演”等等,就可以看作是確定史實這一工作環節在很多時候不可或缺的一道工序。例如,對於項羽在鴻門宴和希特勒在兵臨敦克爾克時心理的推斷和想像,就是理解複雜歷史過程時確定史實並以此求得歷史理解的一道基本工序。准此而論,歷史學的藝術性的一面始終是在其科學性的統禦之下才有了促狹的一席之地。1942年亨佩爾的名文《普遍規律在歷史學中的作用》,更是通過論證歷史陳述背後離不開對於普遍規律的指涉,明確地否認歷史知識是與自然科學有著質的不同的知識類別。然而,主要從科學性的角度來探討歷史知識和歷史理解特性的努力,似乎在走過了整整一百年的歷程之後,已經到了山窮水盡疑無路的窘境,似乎很難有什麼真正的突破性進展了。那麼,從藝術性的角度入手,是否可以走出一番柳暗花明的新境地呢?
正是在這樣一種背景下,海頓·懷特出版於1973年的《元史學》獨闢蹊徑,創造性地援引了文學批評和文學理論的理論成果,給史學理論注入了新的活力,對當代史學理論的發展產生了巨大的影響。不少人將《元史學》在20世紀後半葉的重要地位,比之於20世紀前半葉的《歷史的觀念》或亨佩爾的那篇名文。後現代主義史學理論的領軍人物安克斯密特(Frank Ankersmit)甚至說,沒有海頓·懷特在《元史學》中所作出的重大努力,史學理論很可能已經成為當代知識領域中被人淡忘的一個領域了。
《元史學》一書副標題為“19世紀歐洲的歷史想像”,懷特在此書中逐個分析考察了19世紀歐洲最負盛名的幾位歷史學家和歷史哲學家:米什萊、布克哈特、托克維爾、馬克思、尼采和克羅齊。但此書最引人矚目的,當是其篇幅並不很大的導論部分。概而言之,懷特在此提出了一整套歷史學家和歷史哲學家在敍述歷史事件和歷史過程時的情節化和戲劇化的基本模式,並據此進行了個案分析和論證。在他看來,正如我們每個個體在回顧自己的生活歷程時,不免要以各種情節化的模式將自己生活的各個部分按照故事方式來組織材料並賦予意義一樣,歷史學對於過往歷史過程,也是以帶有不同蘊涵的情節化模式來領會和組織歷史材料的。情節化賦予歷史過程以意義和可把握的脈絡。意義和脈絡是由歷史學家的創造性工作施加於歷史材料之上的,就此而論,歷史學家的工作和小說家、戲劇家的工作並無本質不同。懷特的這一思路,“所要或者所力圖要做到的,就是解構所謂的歷史科學的神話。”也許我們可以說,實證主義思潮直至亨佩爾等人所要作的,是使歷史學同化於自然科學,而懷特這一思路所表現出來的,則是要使歷史學同化于藝術和文學。《元史學》雖然被有的人(如安克斯密特)認為,相對於懷特本人後來的幾部著作,還帶有濃厚的康得和結構主義的色彩,從而更多現代主義的意味,但依然被公認為開了後現代主義史學理論和歷史哲學的先河。
懷特所開創的這種“新歷史哲學”(這是安克斯密特和凱爾納所編輯的一本當代史學理論文選的書名),被認為是標誌著歷史哲學的“敍事主義的轉向(narrativist turn)”或者“修辭的轉向(rhetoric turn)”。我們可以這樣來解說這一轉向:習慣上,無論是歷史學家還是史學理論家,都是把歷史研究和歷史寫作視為不同的前後相繼的兩個階段的,歷史研究致力於確定史實,把史實置入一個凸顯意義的框架和脈絡,構成為一個有意義的整體,歷史寫作則是將歷史研究的成果以文字的形式記錄下來,歷史著作的文學性或者說歷史學的修辭層面本身在歷史學中居於很次要的地位。而懷特等人的研究表明,敍事是歷史學須臾不可離棄的本性之所在,歷史著作所表現出來的修辭風格和所借助的情節化模式,是歷史學家賴以組織歷史材料、賦予歷史事實以意義並借此傳達歷史理解的基本手段。用赫克斯特形象的比喻來說,如果說以前人們認為修辭不過是歷史學這塊蛋糕上的糖衣的話,那麼現在人們則認識到,它已深入到蛋糕之中,它不僅以其文采和敍事脈絡影響到歷史著作的外表和它所可能給人們帶來的樂趣,而且影響到歷史著作的實質、影響到歷史學家傳達歷史知識的能力。歷史著作的形式和內容就這樣難分難解地糾纏在一起,形式本身就蘊涵了內容。懷特本人將自己後來一本重要著作題名為《形式之內容》,其要旨就在此。
以敍事為研究焦點的後現代主義史學理論,給傳統的史學理論帶來了不少衝擊,也帶來了新的氣象。這中間也有不少問題值得我們的密切關注。這裏只能簡單涉及到兩點。一是對歷史敍事的功能的強調,在使我們對歷史學的藝術層面有了前所未有的重視的同時,似乎在很大程度上想要促使歷史學回到“文史不分家”的傳統。回想一下近幾十年來備受具有後現代主義傾向的史學理論家們所青睞的歷史著作,如勒羅瓦拉杜裏的《蒙塔尤》、金茲堡的《乳酪與蟲》和大衛斯的《馬丁·古赫的歸來》。一方面,這些著作全然不同于傳統歷史的“宏大敍事”,都在“講述老百姓自己的故事”,關注的是傳統社會中底層農民的生活狀態或差點被過往歷史湮沒的鄉村宗教異端;另一方面,“講故事”式的寫作和組織歷史材料的方式使得這樣一些著作不僅對於專業歷史學家,而且對於普通讀者也產生了巨大的吸引力。在自年鑒學派以來,歷史學實踐受到各門社會科學越來越大的影響的同時,“講故事”的傳統的復活乃至光大,值得我們的注意。事實上,對於歷史著作的敍事方式的研究,不僅限於傳統的歷史著作(如Ann Rigney對於三部著名的法國革命史的敍事方式的比較研究),而且還出現了對年鑒學派的敍事方式的研究(如Philiphe Carrard對於布羅代爾等人的研究)。這進一步使我們認識到,敍事和情節化的重要意義,不僅限於人物史、事件史,而且同樣適用于社會史和經濟史。
需要提及的另一點是,正如一般而言的後現代主義思潮被人們視為往往在客觀性問題上陷入僵局,歷史知識的客觀性問題,在後現代主義史學理論的視野中變得更加微秒和複雜了。在懷特看來,敍事的情節化模式和戲劇性蘊涵是由歷史學家施加於歷史材料之上的,歷史學家的工作和文學家本質上並無不同,那麼,僅僅通過強調歷史學家還多受一重史料的牽制(何況不少激進的理論家連這一點都不願意承認了),是無法對歷史知識的客觀性得出有說服力的論證的(我們還可以補充說,文學著作中情節的展開還往往受到主人公性格和各種情節鏈條的牽制,而發展出與作家初衷相左的結局,因而,單純賦予歷史著作以和文學作品一樣的隱喻的真實性【metaphorical truth】就是遠遠不夠的)。安克斯密特就在強調人們似乎本能地就對文學著作和歷史著作有所分辨的同時,又很遺憾地承認史學理論對此間分別並沒有能夠作出有力的說明。丹圖對於理想的編年記錄者(ideal chronicler)不可能存在的論證,和安克斯密特關於真假的判斷只能用之於單個的陳述命題,而不能用之於敍事結構本身(即他所謂的“敍事實體(narrative substance)”)的論點,都使我們不能不注意到,要在後現代思潮的挑戰下,重建歷史知識的客觀性,不可能再回到實證主義的立場,而只有在歷史敍事和歷史實在之間重建有效的關聯,才是唯一可能的渠道。
彭 剛(清華大學思想文化研究所副教授,100874)===========================================================================
世紀中國(http://www.cc.org.cn/)發佈 2004-06-25
出處:史學評論網(http://historicalreview.jianwangzhan.com)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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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ct 29 Fri 2004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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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普遍性、確定性、合理性辯析——兼論當代中國立法和法理學的使命
一、問題的提出
1814年,德國著名法學家薩維尼的《論當代立法和法理學的使命》發表。在這部對整個十九世紀法學研究產生深遠影響的小冊子中,薩維尼提出了法律應與民族精神相一致這一歷史主義觀點。他認為,國家如對本民族社會規範的自然演變不予重視,法典化就近乎一種災難,必將使這一自然演化過程萎縮並導致法律的凝固化及法的生命力的衰萎。因此,凝聚著民族生活傳統的習慣才是法的主要淵源和生命原動力。鑒於此,他反對德國法律的法典化,認為在德國法學家和立法者對本民族歷史上的法進行深入瞭解和把握之前,立法的條件是不成熟的。[1]
本世紀八十年代中期,我國由觀念變革引發的對傳統法律文化的檢討,已經在客觀上形成一個法律文化研究熱潮。無論人們主觀期待如何,其結果恰恰與大部分討論者的初衷相反,即不僅未能實現對傳統的超越,而且很大程度上導致對傳統的回歸。[2]在這一背景下.法律移植和法制現代化有時被歸結為西方中心主義,[3]依法治國被視為法治浪漫主義。[4]這一現象的邏輯基點是對法律概念普遍性的懷疑,其邏輯結果之一則是當代中國立法和法理學的民族化與地域化。可見,對法律的文化學研究與對法律的歷史主義態度是明通暗合的。
一種更為極端的、被稱為後現代的思潮或研究方法近年來在我國也初見端倪。應該說明的是,“後現代”主要是一種觀點。正如有學者所說:它“是指近代以來某些學者大致共用的一種思維方式和對待世界的態度”。[5]如果說,薩維尼和法律文化論者還僅僅是對人類理性能力的普遍性表示懷疑,那麼,後現代思潮則更具有毀滅性,它對近代以來的法治主義從根本上抱否定態度;對構成法治基礎的法律的普遍性、確定性、合理性提出質疑;強調法學研究的本土化和法制建設中對本土資源的充分利用。在他們看來,法制主要不是法學家的創造,法學與法制應加以區別,“法制只是一種規範性的社會秩序,這種社會秩序從根本上看是形成的,是人們在社會生活磨合並體現出來的,而不是按照理論構成的。”[6]因此,研究法制問題,應注重觀察小規模社會各方面相互作用中對法律含義的協商過程,這種協商確定了正當行為和期望的許多非正式規則,決定了法律學書籍中正式規則的真正作用和意義。[7]有學者在分析影視作品中秋菊打官司一案時,指出秋菊關於司法機關對村長處罰方式的困惑表明,“道常無為,而無不為”的“在每個人的生活中起作用”的秩序才是真正的法。“而一旦有人想強加一種外在的秩序時,這無為的法就會‘無不為’,顯示出其強勁的生命力”。因此,在中國的法制建設中,最重要的是重視“中國社會中的那些起作用的,也許並不起眼的習慣、慣例,注重經過人們反復博弈而證明有效有用的法律制度”。[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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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學方法的個性化特徵及其普遍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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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解釋研究的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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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作為科學的歷史學的探索
——對文德斑(W.Windelband)“歷史與自然科學”(1)的一種闡釋
歷史學是科學嗎?文德斑的回答是肯定的。在此,他的回答依次展開為對如下三個問題的思考:1)、對科學的分類原則的問題;2)、歷史學與自然科學的共性與分別的問題;3)、為個別性申辯的問題;1)只是一個引子,2)是全文的主幹,3)則涉及到全文立論的最終根據。而全文的最終指歸,亦即核心課題,也就是:作為科學的歷史學。
在此,我則試圖跟隨文德斑,對“作為科學的歷史學”的基本意蘊作一番大略的考察,與一種嘗試性的闡釋;以期與文德斑一道直面“作為科學的歷史學”本身,而為對“作為科學的歷史學”本身的基本理解能夠提供一定的幫助。
- Oct 21 Thu 2004 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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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與愛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