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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新自由主義的論爭看西方政治哲學的新主題 丁東紅
自啟蒙運動以來,自由與平等就被西方世界奉為最基本的兩個哲學價值。自由體現在兩個層面上,一個是觀念層面上自由的價值取向,另一個是現實層面上自由的制度。經過近代以來許多思想家卓越的理論建樹,自由的價值問題和制度問題研究都取得了顯著成果,出版了如約翰·密爾的《論自由》(1859)和《代議制政府》(1861)等重要著作。但是關於平等問題的研究,直到20世紀60年代末仍然未有大的突破。70年代新自由主義內部羅爾斯與諾奇克的爭論,不僅展開了對社會公正問題與平等問題的深入討論,而且實現了西方政治哲學主題的重大轉變,即從以自由為核心的啟蒙政治哲學轉向了以正義為核心的當代政治哲學。
儘管羅爾斯和諾奇克都以個人為基礎,主張“正義優先於善”(即個人的自由權利優先於好處或利益),但他們對於什麼是正義以及國家的功能問題,卻有著不同的看法。羅爾斯認為正義總是意味著平等,因此必須設法解決不平等的問題;諾奇克則認為正義同平等無關,正義在於堅持個人的權利。羅爾斯主張將國家功能擴大到經濟領域,認為國家為了維持社會公平可以干預經濟分配;諾奇克則堅持個人權利至上,反對國家以任何理由侵犯個人利益。是犧牲某些個人的自由權利以達到更大的社會經濟平等,還是寧可讓某些不平等現象存在也要捍衛每個人的自由權利,成了雙方爭論的焦點。
羅爾斯在《正義論》(1971)中指出,代表公眾福利的社會公正應該優先於個人的自由權利。他特別看重分配的平等,認為應該將社會的財富、機會、自由、自尊基礎等“社會基本善”平等地分配給每一個人。當然羅爾斯也看到,在分配中簡單地實行平均主義是不行的,一份同等數量的食物可以讓小個子飽餐一頓,而大個子卻只能吃個半飽。為了使分配盡可能地接近實質上的平等,羅爾斯提出了著名的“差別原則”,就是說,在有必要實施不平等分配的時候,這種不平等必須有利於社會處境最差的人們,哪怕這可能意味著損害某些人在經濟利益和財富分配方面的權利。“差別原則”實質上提出了如何關注社會弱勢群體的問題,這為福利自由主義政策提供了理論支持。由於人們的天賦、機會、社會背景、擁有自然資源等等的差別,不平等的存在是普遍的,而且靠個人力量難以改變;因此,需要社會採取行動,使“最少受惠者”的處境得以改善。
羅爾斯在對正義原則的論證中,提出了一種新契約論,即把正義原則看作理性之人的合理選擇。這種選擇是人們在“原初狀態”下處於“無知之幕”背後作出的,也就是在不摻雜任何功利考慮和偏見的情況下,通過公平程式所作的選擇,因此它就是社會的首要價值,是判斷其他一切價值的標準。正義原則的公共性和權威性不是以裁決的結果而是以裁決的程式判定的,程式的正義是一種最為公平的客觀標準,所以具有優先性。羅爾斯以分蛋糕為例解釋說,雖然在蛋糕的分配上難以做到實質上的絕對公平,但卻可以通過程式的設計獲得最公平的結果,這個程式就是,誰負責切蛋糕,誰最後領取。分配者要想最大限度地保證自己的利益,只有盡可能地分得平均。通過某種程式(體制)來制約權力的實施,這就是程式正義的實質。
羅爾斯的正義原則具體體現為平等的三種形式:“自然的自由”,即基於市場經濟制度,每個人作為自由勞動力在形式上都擁有參與競爭的同等權利;“自由的平等”,即通過增加受教育機會、實行再分配等措施,儘量為所有人提供機會的平等;“民主的平等”,即通過各種社會安排,改善“最少受惠者”的處境,爭取相對而言最大的平等。羅爾斯說:“自由相應於第一個原則;平等相應於公平的機會平等原則;博愛相應於差別原則。”羅爾斯不僅推進了古典自由主義未能關注的平等問題的解決,而且將一向被政治哲學排除的博愛理念納入到社會基本結構之中,這是他的正義論解決社會公正問題的要義。
諾奇克對羅爾斯的反駁首先針對著他的分配正義理論。諾奇克指出,“分配的正義”的關鍵是“再分配”,而再分配的實質是通過國家手段干預社會資源的分配,他提出“持有的正義”與之相抗衡。這一理論包括三個原則,即“獲取的正義原則”,“轉讓的正義原則”,以及對不正義的“矯正原則”。這就是說,一個人只要通過合法方式將無主物轉變為個人擁有的狀態,或出於自願將其轉讓給他人,並能夠通過矯正原則糾正對某些財產的不正義獲得方式,那麼他對財產的持有就是正義的。簡而言之,只要來路正當,轉讓合法,對不正義有所矯正,個人所持有的財產就不容侵犯。可見,“持有的正義”理論的要害,是捍衛個人的財產權。
諾奇克從絕對的個人自由權利出發,主張正義在於堅持個人權利的首要性。他在《無政府、國家和烏托邦》(1974)一書中提出,個人的生命權、自由權和財產權是神聖不可侵犯的,這是對所有人的行為的一種道德約束或稱“邊際約束”,即他人的權利就是你行為的邊際,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侵犯他人權利。這種對個人權利的極度推崇在實踐中會產生兩種效應,在國家與個人的關繫上,它是對國家權力的限制,反對以國家或社會的名義犧牲個人,維護了個人不受傷害、不被侵犯的權利;在個人與社會的關繫上,它把個人利益極端化,事實上更有利於處境優越的人。比如在窮人的生命權和富人的財產權發生衝突時,即使窮人快要凍餓而死,也沒有權力強行要求一個有多餘食物和住房的富人為他提供吃住,因為他無權進入別人的權利領地。
儘管諾奇克的權利理論受到人們許多質疑,但他的國家理論卻引發了許多積極的思考。諾奇克認為,一個國家的存在必須滿足兩個關鍵條件:第一,它擁有在一個地區內使用強力的獨佔權,它不允許個人去對侵犯自己權益的行為進行報復和懲罰,即禁止個人強行正義;第二,作為對剝奪個人報複權的賠償,國家必須對這一地區內的所有人提供保護。這種既擁有強力壟斷權又能為全體公民提供保護的國家就是“最弱意義的國家”。“最弱意義的國家”不僅明確了國家服務於全體公民而不是只為付錢者服務的公職性質,而且強調了對國家行為的道德約束,主張對國家職能盡可能地實施限制,這些對於今天世界性的政府改革潮流是有啟發意義的。
新自由主義內部的哲學之爭引發了理論界持續多年的熱烈討論。個人的自由權利是否應該有邊際?公正到底是一種客觀標準還是主觀標準?效率與公平究竟哪個應該優先?民主的程式重要還是平等的結果重要?國家的權力和功能究竟應該如何界定?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新社會問題的出現,要求哲學回答的理論問題也越來越深入。
(當代西方哲學思潮之七)
自啟蒙運動以來,自由與平等就被西方世界奉為最基本的兩個哲學價值。自由體現在兩個層面上,一個是觀念層面上自由的價值取向,另一個是現實層面上自由的制度。經過近代以來許多思想家卓越的理論建樹,自由的價值問題和制度問題研究都取得了顯著成果,出版了如約翰·密爾的《論自由》(1859)和《代議制政府》(1861)等重要著作。但是關於平等問題的研究,直到20世紀60年代末仍然未有大的突破。70年代新自由主義內部羅爾斯與諾奇克的爭論,不僅展開了對社會公正問題與平等問題的深入討論,而且實現了西方政治哲學主題的重大轉變,即從以自由為核心的啟蒙政治哲學轉向了以正義為核心的當代政治哲學。
儘管羅爾斯和諾奇克都以個人為基礎,主張“正義優先於善”(即個人的自由權利優先於好處或利益),但他們對於什麼是正義以及國家的功能問題,卻有著不同的看法。羅爾斯認為正義總是意味著平等,因此必須設法解決不平等的問題;諾奇克則認為正義同平等無關,正義在於堅持個人的權利。羅爾斯主張將國家功能擴大到經濟領域,認為國家為了維持社會公平可以干預經濟分配;諾奇克則堅持個人權利至上,反對國家以任何理由侵犯個人利益。是犧牲某些個人的自由權利以達到更大的社會經濟平等,還是寧可讓某些不平等現象存在也要捍衛每個人的自由權利,成了雙方爭論的焦點。
羅爾斯在《正義論》(1971)中指出,代表公眾福利的社會公正應該優先於個人的自由權利。他特別看重分配的平等,認為應該將社會的財富、機會、自由、自尊基礎等“社會基本善”平等地分配給每一個人。當然羅爾斯也看到,在分配中簡單地實行平均主義是不行的,一份同等數量的食物可以讓小個子飽餐一頓,而大個子卻只能吃個半飽。為了使分配盡可能地接近實質上的平等,羅爾斯提出了著名的“差別原則”,就是說,在有必要實施不平等分配的時候,這種不平等必須有利於社會處境最差的人們,哪怕這可能意味著損害某些人在經濟利益和財富分配方面的權利。“差別原則”實質上提出了如何關注社會弱勢群體的問題,這為福利自由主義政策提供了理論支持。由於人們的天賦、機會、社會背景、擁有自然資源等等的差別,不平等的存在是普遍的,而且靠個人力量難以改變;因此,需要社會採取行動,使“最少受惠者”的處境得以改善。
羅爾斯在對正義原則的論證中,提出了一種新契約論,即把正義原則看作理性之人的合理選擇。這種選擇是人們在“原初狀態”下處於“無知之幕”背後作出的,也就是在不摻雜任何功利考慮和偏見的情況下,通過公平程式所作的選擇,因此它就是社會的首要價值,是判斷其他一切價值的標準。正義原則的公共性和權威性不是以裁決的結果而是以裁決的程式判定的,程式的正義是一種最為公平的客觀標準,所以具有優先性。羅爾斯以分蛋糕為例解釋說,雖然在蛋糕的分配上難以做到實質上的絕對公平,但卻可以通過程式的設計獲得最公平的結果,這個程式就是,誰負責切蛋糕,誰最後領取。分配者要想最大限度地保證自己的利益,只有盡可能地分得平均。通過某種程式(體制)來制約權力的實施,這就是程式正義的實質。
羅爾斯的正義原則具體體現為平等的三種形式:“自然的自由”,即基於市場經濟制度,每個人作為自由勞動力在形式上都擁有參與競爭的同等權利;“自由的平等”,即通過增加受教育機會、實行再分配等措施,儘量為所有人提供機會的平等;“民主的平等”,即通過各種社會安排,改善“最少受惠者”的處境,爭取相對而言最大的平等。羅爾斯說:“自由相應於第一個原則;平等相應於公平的機會平等原則;博愛相應於差別原則。”羅爾斯不僅推進了古典自由主義未能關注的平等問題的解決,而且將一向被政治哲學排除的博愛理念納入到社會基本結構之中,這是他的正義論解決社會公正問題的要義。
諾奇克對羅爾斯的反駁首先針對著他的分配正義理論。諾奇克指出,“分配的正義”的關鍵是“再分配”,而再分配的實質是通過國家手段干預社會資源的分配,他提出“持有的正義”與之相抗衡。這一理論包括三個原則,即“獲取的正義原則”,“轉讓的正義原則”,以及對不正義的“矯正原則”。這就是說,一個人只要通過合法方式將無主物轉變為個人擁有的狀態,或出於自願將其轉讓給他人,並能夠通過矯正原則糾正對某些財產的不正義獲得方式,那麼他對財產的持有就是正義的。簡而言之,只要來路正當,轉讓合法,對不正義有所矯正,個人所持有的財產就不容侵犯。可見,“持有的正義”理論的要害,是捍衛個人的財產權。
諾奇克從絕對的個人自由權利出發,主張正義在於堅持個人權利的首要性。他在《無政府、國家和烏托邦》(1974)一書中提出,個人的生命權、自由權和財產權是神聖不可侵犯的,這是對所有人的行為的一種道德約束或稱“邊際約束”,即他人的權利就是你行為的邊際,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侵犯他人權利。這種對個人權利的極度推崇在實踐中會產生兩種效應,在國家與個人的關繫上,它是對國家權力的限制,反對以國家或社會的名義犧牲個人,維護了個人不受傷害、不被侵犯的權利;在個人與社會的關繫上,它把個人利益極端化,事實上更有利於處境優越的人。比如在窮人的生命權和富人的財產權發生衝突時,即使窮人快要凍餓而死,也沒有權力強行要求一個有多餘食物和住房的富人為他提供吃住,因為他無權進入別人的權利領地。
儘管諾奇克的權利理論受到人們許多質疑,但他的國家理論卻引發了許多積極的思考。諾奇克認為,一個國家的存在必須滿足兩個關鍵條件:第一,它擁有在一個地區內使用強力的獨佔權,它不允許個人去對侵犯自己權益的行為進行報復和懲罰,即禁止個人強行正義;第二,作為對剝奪個人報複權的賠償,國家必須對這一地區內的所有人提供保護。這種既擁有強力壟斷權又能為全體公民提供保護的國家就是“最弱意義的國家”。“最弱意義的國家”不僅明確了國家服務於全體公民而不是只為付錢者服務的公職性質,而且強調了對國家行為的道德約束,主張對國家職能盡可能地實施限制,這些對於今天世界性的政府改革潮流是有啟發意義的。
新自由主義內部的哲學之爭引發了理論界持續多年的熱烈討論。個人的自由權利是否應該有邊際?公正到底是一種客觀標準還是主觀標準?效率與公平究竟哪個應該優先?民主的程式重要還是平等的結果重要?國家的權力和功能究竟應該如何界定?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新社會問題的出現,要求哲學回答的理論問題也越來越深入。
(當代西方哲學思潮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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