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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社會與民主的鞏固:有關亞洲社會的十個命題與九項思考
(On Civil Society and the Consolidation of Democracy: Ten General Propositions and Nine Speculations about Their Relation in Asian Societies)

 http://www.inpr.org.tw:9998/inprc/pub/jounals/120-9/m121_1.htm
■菲利普‧施密特(Philippe Schmitter) 史丹佛大學政治系教授

民間社會的出現,有助於民主的鞏固,但這只是「有助於」民主的鞏固,而非引發民主,它無法單獨促成民主的出現。民間社會並非由單一類型的中介組織構成,而是由眾多類型所組成,而這一組合,將隨著政體變遷與民主化的階段,改變其衝突的內容與強度。

除了民主本身之外,在當代有關政治體制變遷與其可能問題的討論中,沒有其他概念像「民間社會」這樣,吸引了如此多的注意力。民間社會雖然在西歐民主化過程中扮演重要角色,但是我們是否不應將民間社會的概念擴張過度,期待它在影響非洲、中東以及亞洲等地的民主化結果上,擔任類似的角色?

 我們可以將民間社會定義成,各種自我組織的中介團體的一個組合或是一個系統。這些中介團體是相對上獨立於公共權威機構以及私部門生產與再生產單位,例如企業組織或是家庭。它們可以擬訂以及從事保護其利益或是熱情的集體行動,但是它們是在接受具有「公民的」或是法律性質的既有規則下行動,它們並不企圖取代既有的國家機構或是私人(再)生產者,也不試圖承擔統治整個政治制度的責任。民間社會因此是一個複合的屬性,而非單一的屬性。

民間社會有助於民主的鞏固

 民間社會的出現,有助於民主的鞏固,但這只是「有助於」民主的鞏固,而非引發民主,它無法單獨就促成民主的出現。民間社會的存在並不是獨裁政體消亡或是民主政體轉型的先決條件,僅僅是民間社會的行動者,很少能夠引發此種政體的變遷。民主的轉型幾乎總是伴隨著「民間社會的復甦」,但這通常是發生在民主轉型之後,而非之前。民間社會並非由單一類型的中介組織構成,而是由眾多類型所組成,而這一組合,將隨著政體變遷與民主化的階段,改變其衝突的內容與強度。

 單只是一個穩定而持續運作的政黨體系的出現,並不能作為民間社會存在的直接證據,因為政黨不可能完全涵括在個人/企業組織與公共權威機構之間的所有組織化中介形式。因為,一個運作良好、相互競爭的政黨系統,雖然是得助於民間社會的出現,但是它無法反映民間社會的所有利益與熱情,至少是在選舉與選舉之間的這段長時間裡。

 近代民主政體是一套非常複雜的制度組合,牽涉到多重的利益代表管道與權威性決策場域。因此,我們不應將近代民主政體,概念化為「一種政治體制」,而應該是「各種局部性的政治體制(partial regimes)」的一個複合體,其中的每一個局部性體制,乃是環繞著各種社會團體的代表及其衝突解決的特有場域,而制度化。政黨、社團、社會運動、地域性組織以及各種利益委託人,經由這些不同的管道相互競爭與結盟,試圖影響官員與政策。不同職能與不同層次的權威機構,分別和這些代表接觸,並且因此而能正當地宣稱對不同公民的利益身負責任。

 因此,召開制憲會議、草擬一部可接受的憲法草案,並且經由公民投票而通過,無疑地代表著民主化鞏固的重要步驟,但是許多的局部性體制仍然懸而未決。因應於民主化帶來的機會(與威脅),先前獨裁政體下即已存在的各別社團,在其內部結構與運作實踐上,可能必須有重大的變革。某些社團可能透過各種努力以保有他們既有的組織上的優勢,某些則掌握機會,與其成員建立新關係,並且介入到政策過程。

 但是這裡有一個深層的諷刺:最需要集體行動的團體,也就是擁有人數眾多、分散但是以資源貧乏的個人為潛在成員的團體,乃是最不可能在理性與志願的基礎上,成功地吸引這些潛在成員的。在民主的條件下,小規模、集中化、而且具有特權地位的團體,在創造資源上最沒有困難。

 因此,在其自身機制的運作下,新的「自由主義的」結社形態可能產生一種系統性的偏誤,也就是支配性的階級、部門或是專業利益的過度代表性。當然,居於從屬地位的群體,可以有選票作為新的資源,決定投給哪一個政黨,以追求其一般性利益,但是當它們想要促進其更為特定的利益時,則必須依賴在舊體制下即有的,國家的承認、許可以及補助,以有效參與民主競爭的遊戲。

 和一種由許多極度專門化並且相互重疊,密切依賴成員與對話者的組織所中介的情況比較起來,當政治制度獲得了具有策略性能力與包容範圍廣泛的,階級的、部門的或是專業的社團時,這些民間社會的單位將在民主化鞏固的過程中,扮演較為重要的角色。換句話說,多元主義的社團弱化利益中介的角色,而統合主義社團則是強化此種角色。這種差別也影響了建立穩定的局部性體制的可能性,以及民主體制的類型。

 本文假設社團的數目、成員的多寡、其代表領域與所涵括的利益的廣度、組織壟斷的程度以及較高層統合機制的有無,這些變項合起來,決定了這些組織作為個別公民與公共權威機構間中介關係的結構脈絡。而策略性能力、包容廣度、階級支配與一致性,則是決定民間社會力量強弱的條件。

民間社會對民主鞏固的正反效應

 民間社會經由以下過程而有助於民主政體的鞏固:1.它穩定了社會團體內部的期望,因此,以一種更具有總合性、更可信賴、更具行動性的訊息而呈現權威。2.它教導成員符合公民風格的利益觀念與行為規範,也就是隨時牢記社會整體的存在以及民主的過程。3.提供更適合於個人與企業組織,並且當有需要時使其習於使用的自我表達與認同管道。4.它以集體認同而規制了其成員的行為,因而大大減輕公共權威機構與私人生產者在治理上的負擔。5.它提供了重要的,但非獨一的,抗拒統治者的獨斷或是獨裁行動的潛在能量貯存庫,不論這個統治者是非法僭占者或是沒有容忍性的多數。

 不過,民間社會也並非全然有助於民主政體,它可能以下列方式,影響民主的鞏固與後續的運作:1.它使得多數的形成更為困難、更為曠日費時、更為不穩定,因此,降低了民主政府的正當性。2.它可能使得政策過程在(各種管道的)影響力的分配上,產生系統性的偏誤。3.它使政治生活蒙上妥協色彩,其結果是制定出來的政策既沒有人喜歡,也沒有人會認同。4.它可能強化「肉桶立法」(pork barrel)政治解決方案的傾向,也就是每一個社團或是運動,都以社會整體為代價而滿足其利益或熱情,造成無效率而且通貨膨脹蠢蠢欲動的經濟體。5.並非只有一個民間社會,而是有許多個民間社會存在,它們占據著相同的領域與政治制度,但是將利益與熱情加以組織成在族群上、語言上或是文化上相互區隔、甚至相互排斥的不同社群。

 任何民間社會都將產生以上各種效應的組合。雖然在歐洲的長期經驗來看,正面的效應將會壓過負面的效應,但是就先驗上來說,無法保證必然將會如此。而不幸地,當代新興民主化國家裡的行動者,通常更容易為其短期效應所影響,而不願為民間社會的最終長期好處做賭注。

 民間社會的出現,可以包含各種的組織態樣,然而,在一個既定的政體下,能夠存活下來的卻是相當有限的。社團組織類型的差異,尤其是以多元主義到統合主義的這一軸線來區分的話,在利益的分配、總體經濟成就以及最終出現的民主政體的統治能力等方面,將會產生極重要的差異。對於了解這些差異來說,個別社團或是運動的兩個總體屬性是尤其重要的:策略能力與包容廣度,以及另外兩個描述這類中介體系的總體屬性:階級支配與一致性。民間社會在這四個面向上的指標值越高,而且是越傾向於統合主義而非多元主義時,民間社會對民主政體鞏固的貢獻也就越大。

有關亞洲社會的思考

 所有的亞洲社會都有其本土的社會性自我組織傳統,不論是組織成行會、基金會、宗教的兄弟會、神明會、鄉社、宗親會或是祕密會社等,這些組織似乎都在個人與地方性或是更高層級的「國家」權威機構之間,起著中介的作用。但事實上,就作者所接觸到的文獻來看,都指出不論是外來的或是本土的,亞洲民間社會的組織都依賴於公共權威機構,如果說並非在創立時就如此,至少在它們的運作上是如此。這些民間社會中的各個單位,極少能夠在沒有國家的「垂愛」之下而能夠組織起來,並且只有在政治混亂的例外時期,才提供了抗拒獨裁性國家權力的基礎。

 和西方的經驗相反的是,有關亞洲民間社會的文獻顯示,在亞洲社會中,公共領域和私人領域之間,較少結構性而且持續性的截然對立存在。在西方自由主義思想中具有重要地位的這條分隔線,在亞洲的現代化過程中可能是極容易跨越的,事實上,幾乎是難以區分的。

 我們在有關亞洲的文獻中所沒有找到的,還有作者所謂的「雙重自主性的條件」。雖然免於國家與其機構控制的自主性已被注意到,但是事實上都沒有提到,亞洲民間社會的各個單元,免於諸如家庭、氏族、村莊或公司組織等初級性的或是身份性的社會團體影響的自主性。對於這些自我組織的團體來說,免於社會生產與再生產基本單位的控制,而能夠工具性地或是目的性地運作,也是同等重要的。

 為了控制體制轉型的政治後果,所有亞洲的現代化資本主義社會都曾經採取國家統合主義的制度安排。這一點都不令人驚訝,因為在世界資本主義體系中的所有邊陲國家,至少都會被引誘著使用此種制度設計,以追趕上其政治與經濟上的先驅者。在亞洲已經開始發動的體制變遷當中,民間社會是否會成為一個持續的元素,並且對此一區域民主化的最終鞏固做出重要貢獻?這個問題作者暫時按下不表,但是提出另一個更具挑戰性的問題:在長久以來抗拒民主化的亞洲國家中,民間社會的出現,其最終結果將會有所差別嗎?

亞洲民間社會與民主鞏固的答案

 這個問題的答案可以從三方面來尋找。首先,如果對大部分亞洲國家來說,答案的一部分在於了解國家統合主義(state corporatist)如何轉型的問題,那麼在這種由黨/國對結社形態(associability)的控制,和具有壟斷性而且是階層式地結構起來的、代表廣泛公民的利益性結社,彼此之間針對主要的政策議題志願地相互磋商(並且也和國家機關磋商)的「社會性的」統合主義體系("societally" corporatist system)之間,似乎並沒有直接的路徑存在。

 2.答案的第二個部分,可能決定在於相對上較為視情形而定的條件,尤其是在於社團與其領導人,在轉型過程的權力重組中,取得各種機會的能力。雖然民間社會很少能夠決定體制變遷的時間或者性質,但是在推動威權統治者進一步將體制自由化上,有著極重要的角色。因為社團領導者對於當權者較沒有威脅性,因為他們較可以掌握住完成特定的政府任務所需要的策略性資源,以及因為他們和一般政黨比較起來,對其成員有較強的控制力,因此社團較政黨更有可能隨著時機而掌握住轉型過程中的不確定性(所帶來的機會),在民主鞏固階段中擁有相對地較為堅實的權利與特權,進而脫穎而出。

 3.亞洲民間社會的長期前景,也和獨立於體制變遷與民主化而逐步前進的過程有所關聯,我所指的是依法統治的主張。司法的獨立,以及對於若干一般性法律原則的尊重,並沒有被先前的威權統治者所破壞,並且能夠在威權統治者倒台後很快獲得恢復,這對於南歐(至少是在義大利、西班牙與葡萄牙)以及部分拉丁美洲國家(智利與烏拉圭)民主化的結果來說是極為重要的。(林本炫摘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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