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本思想的傳承:
中國傳統民本思想的發展,可謂源遠流長。若論其發展,可分為下列四個時期:
1.萌芽期:早在春秋時代以前的書經尚書中,就有「天聰明自我民聰明,天明畏自我民明畏」、「天視自我民視,天聽自我民聽」、「民惟邦本,本固邦寧」的說法。大意是說君王統治天下,本以天意為依據,但天意反映在民意上,所以人民才是真正的統治基礎,亦即國家的根本。這是民本思想的萌芽。
2.成熟期:到了春秋戰國時代,孔子講仁政,主張「因民之所利而利之」,而且倡導天下為公。孟子更提出「民為貴,社稷次,君為輕」(盡心篇下)的言論,而且認為君王應當尊重民意,「左右皆曰賢,未可也;諸大夫皆曰賢,未可也;國人皆曰賢,然後察之,見賢焉,然後用之。左右皆曰不可,勿聽;諸大夫皆曰不可,勿聽;國人皆曰不可,然後察之,見不可焉,然後去之」(梁惠王篇下)。甚至提出「暴君伐放」的理論,主張「君之視臣如手足,則臣視君如腹心;君之視臣如犬馬,則臣視君如國人;君之視臣如土芥,則臣視君如寇讎」(離婁篇下)。所以,湯放桀、武王伐紂,他都認為是「聞誅一夫紂矣,未聞弒君也」(梁惠王篇下)。民本思想至此可謂正式的建立。
3.消沉期:秦漢以後,儒家思想雖然逐漸定於一尊,但民本思想反而停滯消沉。例如文起八代之衰唐朝韓愈,即認為為了政局的安定,臣民不可反抗君上。宋朝名臣,資治通鑑的作者司馬光,也認為「君臣之位,猶天地之不可易也」,「人臣之義,諫於君而不聽,去之可也,死之可也」(司馬文正公傳家集)。
4.復興期:一直要到明清時代,民本思想才又再度發揮光芒。元末明初的大儒方孝孺認為「天之立君也,非以私一人而富貴之,將使其涵育斯民,俾各得其所也。」「使立君而無益於民,則於君也何取哉」(遜志齋集)。明末清初的大思想家黃宗羲,主張「古者以天下為主,君為客,凡君之所畢世而經營者為天下也。今也以君為主,天下為客。凡天下之無地而得安寧者為君也」(明夷待訪錄)。清末戊戌六君子之一的譚嗣同,也指出「生民之初,本無所謂君臣,則皆民也。民不能相治,亦不暇治,於是共舉一民為君。夫曰共舉之,則非君擇民,而民擇君也。……夫曰共舉之,則因有民而後有君,君末也,民本也,天下無有因末而累及本者,亦豈可因君而累及民哉?夫曰共舉之,則且必可共廢之」(仁學篇下)。這樣的言論,已經很接近西方的「民約論」了。
(二)民主主義的發展:
西方的民主主義,發源甚早,希臘時代雅典的城邦民主,可謂最早的典範。但若論近代以來民主主義的發展,則可分為下列五個階段:
1.烏托邦式民主主義時期:此一時期以十七世紀的洛克和十八世紀的盧梭為代表。洛克主張「自然權利論」和「主權在民」說,認為政府是由人們共同訂立契約而組成的,人民有權撤換它;盧梭則主張「天賦人權說」和「社會契約論」,強調政府的組成,係受人民之付託,統治者的權力,應經被治者同意,「公共意志」即人民主權的表現。由於這些理論都太抽象、太理想化,所以被稱為「烏托邦式」的民主主義。
2.保障式民主主義時期:十九世紀初,英國功利主義學派的邊沁(J. Bentham,一七四八~一八三二)和詹姆斯彌勒(James Mill)建構「保障式民主」(protective democracy),他們主張有財產等限制的投票權,以此投票權來確保政府對私人利益和資本主義市場的保障。
3.發展式民主主義時期:到了十九世紀中葉,西方思想家發現保障式民主不能解決社會階級對立問題,彌勒氏乃提出「發展式民主」(developmental democracy)的理論,一方面設法給予教育程度與社會地位較高者較多的代表權,以保障政治品質:但另一方面則強調擴大參與,認為透過參與,人們可以發展自我。隨後二十世紀初的民主理論家如巴克(Ernest Barker,一八七四~一九六○)、杜威(John Dewey,一八五九~一九五二)等,則主張以教育和實驗等方法,來促進社會的民主。
4.菁英式民主主義時期:二十世紀中葉後,熊彼得(Joseph Schumpeter,一八八三~一九五○)提出「菁英式民主」(elitist democracy or the pluralist equilibrium model),認為民主政治只不過是人民透過選舉程序,選擇一組菁英,組成政府,並按照一定程序來施政的經驗過程,所以這一理論又稱「程序民主」或「經驗民主」。密爾斯(Charles Wright Mills,一九一六~一九六二)和拉斯威爾(Harold D. Lasswell)也是這一時期的代表人物。
5.參與式民主主義時期:到了一九七○年代以後,民主思想家發現菁英式民主主義有其弊端,乃又提出「參與式民主」(participatory democracy),主張工業民主,認為公民應普遍參與政府決策及各項公共事務。代表人有湯普生(D. F. Thompson)和麥克菲生(C. B. Macpherson)等。
此外,一九八○年代以後的政治學者,如李吉法特(Arend Lijphart)等,又把民主政治分為「議會多數模式」和「共識模式」,前者著重議會多數決定原則,後者則著重黨派之間的協調共治。
(三)參與民主:
批評修正民主理論的人,把修正理論稱作「菁英民主論」,他們認為菁英民主論的出現與流行,為一個歷史轉捩點的現象:一方面,在西方國家知識分子已從摒除在權力以外的地位進入「權力圈」內,或至少已從與「權力集團」對立的地位變成其盟友與謀士。這個改變在美國發生在羅斯福的新政時期(一九三○年代)。在歐洲則發生於第二次世界大戰時期。知識分子一旦嚐到「權力」的滋味,就改變其對權力關係與體現此一關係的建制的批判態度;另方面:第二次大戰前若干歐洲大陸國家如德國、奧地利的群眾運動──群眾積極參與政治的狂熱,暨其對極權主義的支持──使知識分子對群眾不再信任,不少人認為群眾與政治的關係不宜過分密切,由於群眾的不夠理性,其政治狂熱很可能演變成支持極權主義或個人英雄主義的力量。這種心理使知識分子比較願意接受菁英民主理論。
然而,在一九七○年代,另一個歷史轉捩點又出現了。在許多西方國家,經濟開始衰退,社會危機紛紛出現並日趨嚴重,一般民眾感到政治上無能為力,政治建制與他們的距離愈來愈遙遠,領導精英對他們的要求缺少反應,在這種情形下,年輕知識分子開始對老一輩的支持現狀的立場深為不滿,修正民主理論(菁英民主理論)遂遭到批判。
在修正民主理論遭到批判的同時,「參與民主」之觀念被提出了。所謂「參與民主」,其基本理想與古典理論並無二致,但它更具行動綱領的意味。主張「參與民主」的人認為民主參與的場合應不限於政治組織如國會或政黨之類,應普及於其他一切影響人民日常生活的建制中,諸如工場、公司、學校……等。這些建制雖然表面上不是政治性的,其實仍是「政治性」的。因為在這些建制內存在著權力關係,這種關係對社會成員的利益具有嚴重的影響。
在大多數民主國家,雖然在純粹政治的場合,一般民眾有權參與,但在這些對他們切身利害關係重大的建制內,他們往往完全沒有真正的影響力,因為如此,他們並不能獲得充分的人格尊嚴,「參與民主」的提倡者主張國家應以法律明定在各種建制(工廠、公司、學校……等)內,雇主、職員與學生都應與董事會、經理部門與行政人員一樣,參與決策。他們認為若干歐洲國家,工廠中勞工選出的委員會有權出席董事會或經理會議中涉及本身利益的事務之討論,為「參與民主」初步實踐的實例。
提倡「參與民主」的人士,另一關心的主題是國家行政權力日益集中化的趨勢,他們指出這種集中化使行政機關與民眾愈來愈脫節,對民眾要求之反應愈來愈遲鈍,欲達到真正民主的社會,行政權力集中化的趨勢必須阻遏與逆轉。國家的政務,除了少數絕對必須由中央主管者外,應盡量分散給地方處理,中央應僅負協調之職。
「參與民主」的呼聲一度甚為高漲,但這種主張並未發生預期的影響,一方面由於現代社會的發展,國家行政權力的高度分散與民眾大幅參與其工作場合之決策等建議,已不甚能實行;另方面一般民眾對社會事務的積極參與並不熱心,歐洲國家工廠中勞工委員會代表的表現,並不突出,甚至常常成為有名無實,許多人對目前社會的若干現況,也許並不滿意,但對徹底改革,也不願付出必要的努力。
(參見呂亞力:政治學,臺北:三民書局,民國七十四年八月,頁一四三至一四四)
(四)自由主義的發展:
自由主義的觀念,最早可溯源於一二一五年的大憲章,但它真正的發展應始於十七世紀。它的發展大體可以分為兩大階段:
1.古典自由主義時期:
一六八八年的光榮革命及次年的權利法案所揭櫫的「人民有請願權利」、「審判應有公正陪審制度」、「不因議員之言論而剝奪其自由」等原則,可說是自由主義的最初觀念。洛克做為光榮革命的代言人,他提出「在自然狀態中,任何人均不得侵犯他人的健康、生命、自由和財產。政府設立的目的,就在保障個人的這些自然權利,任何政府若違背這個目的,人民就有權推翻它,另組新政府。」後來美國的獨立宣言和法國大革命的人權宣言,都深受洛克這種自然權利論的影響。
十八世紀的亞當.史密斯(Adam Smith,一七二三~一七九?)從經濟的觀點,提倡自由主義。他主張政府應放任經濟活動,讓經濟活動透過市場法則從事自由競爭,自然可以創造最多的財富。邊沁則從功利的觀點來提倡自由主義。他認為在政府自由放任之下,人民才可能依自己的理性去追求最大的快樂(利益),而達到「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快樂」;另外,盧梭也提出了平等參與的權利,把洛克的「免於侵犯」(free from)的消極自由,轉變為較積極的參與權利。以上這些思想家所提倡的,稱為「古典自由主義」。
2.新自由主義時期:到了十九世紀中葉以後,自由主義經濟制度的缺點暴露無遺,社會貧富不均,階級對立矛盾,自由主義的思想開始改變,主張政府除了保障個人自由外,更應積極為人民謀福利,以解決社會與經濟上的不公道,特別是要求改善窮人的生活和教育水準,使人民能充分實現自我。這種「經由政府實現自由」的新思想,稱為「新自由主義」或「現代自由主義」,代表人物則有格林(Tomas Hill Green,一八三六~一八八二)、霍布豪斯(Leonard Trelawny Hobhouse,一八六四~一九二九)、凱因斯(John Maynard Keynes,一八八三~一九四六)和杜威(John Dewey,一八五九~一九五二)等。
至於當代的自由主義,則可以羅爾斯(John Rawls)、柏林(Isaiah Berlin)和德我肯(Ronald Dworkin)等人為代表。但羅爾斯的主張似乎更具影響力,他主張每一個人都應有平等的權利去享有最廣泛的自由,要讓處於社會上最不利的人能獲得較大的利益,而且社會上的地位、職位要對每個人都開放,這樣的社會才是正義的社會;而政府的角色則在維持人民最基本的生活、矯正自由市場的缺失,以防止權力的集中,促進真正的機會平等。
(五)自由主義的意涵:
對大多自由主義形式而言,下述是屬基本觀念:
1.信仰個人及其自由與權利的價值至高無上。
2.在玄學上,是屬個人主義。
3.相信個人具有自然權利,獨立存在於政府之外,應受政府保障,與防備政府專權。
4.承認自由的最高價值,通常詮釋為確保個人具有權利的能力,以及認為政府必須受限制,以保障每個公民的自由;甚或只有政府擴大自由,或保障自由的個人權利,不受侵犯,政府的存在才合理。
上述學說,同時並進,而且形成一套道德與玄學體系。此外,下述的主張,有時亦以自由主義名義提出。
5.對人事觀點,是以人為中心,而非神學,將人的潛能與成就,視為主要價值所在。
6.世界主義(Universalism),亦即相信權利與義務是普遍存在,而且源自超越時空的人類情況。吾人應學習拋棄偏私的附合地方,俾能從公正無私立法者的立場看待事情。
7.在道德與宗教問題方面,倡導容忍。
自由主義表明有限政府的政治理論,並且指陳現代人政治意識;現代人視自身是脫離傳統、習俗、宗教與偏見,而且置身於除了自己理智可為指導,別無引導的世界。因此,如果對基本人類自由與權利,具有合理的說明,個人就可依其相關範圍,判斷政治制度的正當合法,從而擴張其效忠。所有自由主義政治義務論,基本特點是明示或默示的同意,而社會契約說就是自由主義政治論主要例證。為了使基本哲學條理一致,必須詳論個人與自由本質。若有一哲學使這兩個論點結合,亦即康德哲學;此因康德理性人的自主論,提供了上述所有論點的根據,只有最後一點,可能是例外。但是,最後這一點──提倡容忍,或許是最不容易實現,因為自由主義本身就是道德觀點,而且往往對其反對者表示憤慨;這種情況,如果不是不容忍的話,就會相安無事。
自由主義現代重大問題之一是,自由市場的問題。早期自由主義者,通常假定或論稱:私產權與交易自由,是個人自由不可剝奪的基本條件。若果如此,自由市場似乎就是自由主義理想不可避免的結果。因此,自由主義往往被責難係屬「資產階級意識型態」,就因自由主義辯護資本主義生產關係的存在。然而,自由主義者日愈接受社會主義者反資本累積的論證,以及論說私產須順其自然,只是以無產者的不自由為代價,使有產者享有自由。這已導致有些自由主義者,放棄對自由市場學說的忠貞,並且試圖調和他們對所得重新分配的信念,與平等主義的社會正義。這已形成自由主義左翼立場,而因自由主義前述變遷,產生重大的理論衝突。
(參見張明貴:自由論──西方自由主義的發展,臺北:臺灣書店,民國八十七年三月,頁一四至一八)
- Oct 04 Mon 2004 10:36
民本與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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