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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八十七年四月發表

哈伯瑪斯的公共領域模式

—女性主義觀點的探討

 



哈伯瑪斯的公共領域模式強調公開與平等的對話,這點相當的吸引女性主義者,但是他的模式預設單一的公共領域及其論述倫理對處弱勢的社會群體而言仍有許多的限制。對話預設了參與辯論的各方都有平等的進入權及可相互抗衡的能力,但在結構不平等的階級社會,這種開放、平等的可能性往往只是一種烏托邦;而且哈伯瑪斯主張以論證的語言形式來達成理性的結論,基本上也不利於弱勢的溝通。女性主義者批評哈伯瑪斯的公共領域模式缺少對性別、階級等社會差異的關注,因而提出多重公共領域模式及非普同性的假定來修正該模式。

中文關鍵字: 公共領域, 對話, 論證。

 

哈伯瑪斯的公共領域模式—女性主義觀點的探討

近二十年來歐美出現的一些新形式的社會運動,它們所推動的日常生活政治及差異政治,將政治的意涵擴展到政府體制以外的多種場域,例如環保、性認同、性別、社區及文化認同運動,他們不僅打破傳統公/私議題的區分,也挑戰了過去政治、文化等不同公共領域的區分( Dahlgren, 1991; Melucci, 1989)。這個新形勢使得哈伯瑪斯的公共領域理論獲得重視,在許多領域— 政治學、哲學、傳播、女性主義及社會運動的批判研究中引起廣泛的討論。

由於公共領域概念與民主及人民政治參與具有密切的關係,公共領域的核心概念公共(public)一般都以與「公民權」相關連。但是公共這個觀念本身指涉幾種不同的涵義︰一是指與國家機構有關的事務,相對的是指市民社會;二是指行政體系與經濟的區分,經濟屬於自由市場,公共權威不能干預的私領域;三是女性主義所指的公領域,是相對於家庭的領域;四公共是與人民有關,人民可以進入的。哈伯瑪斯的公共概念與民意及公共領域是相連的,它強調的不是靜態的公民權而是積極參與及理性辯論的一種公共生活。他在《公共領域的結構變遷》中,一方面以布爾喬亞公共領域的興起與崩解的歷史分析,批判大眾民主及大眾媒介,它們帶來利益團體自我利益的競逐與政治意識形態的宣傳,導致批判公眾的沒落及布爾喬亞公共領域的崩解;另一方面哈伯瑪斯以布爾喬亞公共領域這種理性批判、追求共同利益的公共參與形式,為理想的公共領域模式。

在後來的溝通行動理論中,哈伯瑪斯將上述十九世紀中葉起布爾喬亞公共領域崩解的過程,視為西方社會的現代化過程的扭曲,也就是行政系統入侵公共領域,經濟系統入侵私領域的過程,結果造成生活世界的「內部殖民化」。生活世界(lifeworld)與系統之間的交換關係也被金錢與權力中介,公民的角色轉變為政府福利的客戶,而勞動者轉變為消費者。哈伯瑪斯認為近數十年來的反抗的社會運動在於追求更真實的理想生活,例如青少年運動及德國的綠黨,是對生活世界內部殖民化的反抗。哈伯瑪斯認為,要將生活世界去殖民化,就必須以互為主體的溝通行動取代工具理性所主宰的規範限定的行動,讓生活世界重新取回包括認同形塑、社會凝聚及社會化這些功能的象徵再生產。

哈伯瑪斯的溝通倫理(或論述倫理),也就是對於溝通行動如何透過理性的對話來達成互為主體的規範共識所建構的理論,這部份的理論與他在《結構變遷》中所提出的理想模式,是本文討論哈伯瑪斯公共領域模式的基礎。雖然他的溝通倫理涉及的範圍十分廣博,本文只就與女性主義與婦女運動關切的幾個問題進行探討,其中最主要的問題:一個是布爾喬亞公共領域做為公共領域的理想型是否適當?另一個是哈伯瑪斯的溝通倫理所建構的理性對話的理論,對女性主義或強調差異的社會運動而言,是否適合做為公共領域多元或異質觀點對話的理想模式?

理性批判的公共領域
哈伯瑪斯在《結構變遷》一書中追溯西方現代公共領域變遷的歷史,亦即十八世紀與十九世紀初期出現於西歐的布爾喬亞公共領域,及它興起與衰落的社會結構變遷,哈伯瑪斯也將這種模式視為政治公共領域的一種理想模型。這公共領域的興起與市民社會的出現密不可分,當握有經濟權力的布爾喬亞階級逐漸從國家權力中取得經濟與個人的自主權,核心家庭成為個人私密領域之後,社會於是成為國家之外的私人領域。它與國家明確地區分,同時也是與私密領域區隔的較大的生活範圍。這些擁有財產的私人與知識份子在沙龍、咖啡館這些地方對文學與藝術進行討論批評,這個文學的公共領域是政治公共領域的基礎,當這些人針對時政與政府提出批評與討論時,政治的公共領域於焉形成。

布爾喬亞公共領域可說是介於國家與市民社會之間的一個社會生活的領域,擁有財產的私人以相對平等公開的方式,在這領域中對公共議題與社會的需求(social needs)進行理性的辯論。這種模式具有以下幾個特點:首先,它是理性與批判的討論,私人運用他們的理性及論証對公眾福祉進行辯論,如此將私人的意見轉變為公眾的意見,這樣產生的民意具備公共性(publicness);其次,公共領域確立於國家與社會,公與私領域劃分的基礎上,它不只獨立於政治體制,參與的私人(private men)擁有獨立的私領域的經濟自主權及家庭的私密領域(intimate sphere);它的任務是對政府或王權提出批評;所討論或辯論的目的是普遍性的利益,也就是共同之良善(the common good),不是追求特定的利益與價值。

哈伯瑪斯的歷史分析描述布爾喬亞公共領域興起與崩解的結構變遷,同時也是對促使公共領域崩解的福利國家及大眾媒體的批判。十九世紀中葉開始普遍的民意成為政治權力合法性的來源之後,大眾(the mass)成為政客動員的對象,理性批判的辯論淪為利益的協商與妥協。商業化的大眾媒介興起提供政治人物與工商業可以操弄大眾慾望的場域,商業廣告的技巧為政治人物利用來為吸引大眾的注意,理性批判的公共(publicness)淪為輿論的管理與操弄的公關(publicity)。福利國家以福利政策及法律介入私領域,將公民轉變為國家的客戶,同時經濟勢力也侵入國家機構,國家與社會的界線開始模糊化,布爾喬亞公共領域因而瓦解,造成了哈伯瑪斯所說的「公共領域的再封建化」。然而布爾喬亞公共領域的主要觀念深植現代的政治與民主論述。從憲法賦予人民的言論自由、私人在公共領域的請願及投票的自由、私有財產在市民社會的交易自由及在家庭中的個人自由,可以看到布爾喬亞公共領域的政治功能,但是後來自由主義的代議制民主將公共領域中批判與理性討論所產生的民意,轉變為政治體制的合法性來源。

哈伯瑪斯的歷史分析不僅描述布爾喬亞公共領域的結構變遷,更進一步以這種形式的公共領域做為理想的模式。正如哈伯瑪斯所言,他的公共領域概念徘徊於經驗與規範的兩極之間,雖然歷史的、布爾喬亞的基礎已經分崩離析,公共(the public)的觀念仍然提供政治批判一個客觀的標準。哈伯瑪斯在《結構變遷》中所揭示的公共概念,及後來在溝通行動理論中的溝通理性,使得哈伯瑪斯的公共領域模式與當代社會運動關切的問題產生連繫,尤其後來哈伯瑪斯試圖建立一個多面向的公共領域模式,可以視為他對晚近新社會運動的一種回應。但是哈伯瑪斯公共領域模式對社會運動而言是否適當,則需要進一步的檢視。

公∕私領域的劃分
在傳統的政治學裡公共領域概念根植於公∕私領域的劃分,這種二元對立的區分可以追溯到柏拉圖及亞里斯多德的自然與理性的區分—oikos(家居)私領域屬於生活必須與自然的領域,是生產與再生產的領域;而polis(城邦)的公共領域是自由的,將人從生活必需的經濟與家庭活動中解放出來,私領域被視為需要隱匿的與緘默的。這些範疇的區分與希臘時期的帝國主義、厭女症及奴隸制是相關連的。現代的公∕私領域劃分,基本上是立基於國家與市民社會的區分,宗教、經濟與家庭屬於自主的私領域,隨著家庭經濟形式的沒落,私領域中的家庭與經濟、宗教區隔開來,被劃歸私密領域。哈伯瑪斯的布爾喬亞公共領域也承襲國家與社會的二元區分,以公共領域做為國家與社會之間的連繫,市民社會可以透過公共領域監督國家,同時又可以維持市民社會的自主性。後期的理論將社會視為包含系統與生活世界(lifeworld)兩個層面的整體,公共領域是生活世界與行政體系交往的場域,以公民的角色中介,福利國家以福利政策與法律入侵公共領域,將公民轉變為國家的客戶,造成國家/社會之間界線的模糊。

嚴格的公∕私領域的劃分一直是女性主義政治批判的要點,因為這種區隔與排除及壓迫女性的論述相關連的,例如西方傳統中的許多二元對立— 文明/自然、心靈/身體、理性/非理性、男性/女性、普遍/特定。私密領域的區隔最明顯的效果是將與女性有關的家庭與日常生活事務視為與公共無關的私事,其價值在推崇公共的普遍性與理性的同時被貶抑為瑣碎、偏狹、非理性。此外,由於私密領域的非公共屬性,它也缺少論述的基礎,因此女性的需要與價值除非透過符合普遍論述的規範與價值的語言,例如平等、自由,無法成為公共討論的議題。這些限制經過婦女運動不斷的努力已有所改變,許多過去女人的問題屬於私密領域的觀念與法律,透過婦女運動對公、私領域之間界線的挑戰,改變了既定的劃界與定義,將原本被劃歸私事的女性日常生活中的壓迫與限制,例如家庭暴力、性騷擾、墮胎等問題,已轉化為公共的議題。

在歷史的考察中公∕私的界線從來就不是固定不變的,從十八世紀到今天,它一直是變動著的,當代公共領域模式必須考量這點,讓公、私領域的界線保有一定的開放性(Fraser, 1992, 1990)。只要公共領域是公平開放的,讓社會成員都可以平等的進入,提出他/她們對既定的政策或規範的反對主張,有些女性主義反對的公、私劃分應不成問題才是。但事實上,無論是在理論上或是在現實,公共領域並非毫無限制的開放,哈伯瑪斯的模式對公共的定義及程序正義的論述倫理也是如此。哈伯瑪斯對公共(publicness)的定義與強調個人偏好與決定的自由主義不同,他傾向市民共和主義(civic republican)的觀點,強調由公眾聚集在一起,針對共同利益進行理性與批判的辯論所產生的公共意見,通過這樣的程序所形成的意見才是所謂的民意,缺少這個理性論證過程的意見只是非民意(nonpublic opinions)。由這個公共的定義及後來的溝通理性的普遍化條件可知,哈伯瑪斯所認為的公共性包含兩的面向,一個是公眾的理性與批判的辯證,這是指公共領域的參與者對規範的爭議必須遵循一個理性的(rational)程序,以論證(argumentation)的方式尋求對規範的一致同意(agreement);另一個面向是共同利益或共同之良善(the common good)的目標,也就說參與者依據他/她們不同的需求及價值對規範之正當性或真誠的有效性聲稱提出異議,參與辨論的各方是以追求對規範的共識為目的。

理性對話的論述實踐
由哈伯瑪斯在《結構變遷》對公共領域瓦解的社會批判可以看出,哈伯瑪斯繼承康德的啟蒙觀點,認為只有透過公眾理性批判的辯論才能將私人的意見轉化為公共意見,如此公共意見才是理性的(rational),非經公眾理性討論的意見,例如大眾傳播媒介所展現的或民意調查的結果,則是非公共的意見(nonpublic opinions)。意見的拉丁字源的意義包含不確定、尚未確證的判斷及聲譽、代表他人意見的兩種涵義,私人的意見受到個人信仰、傳統道德規範等影響,不是真的知識,公共領域的溝通是「一種潛在的轉化過程,在這過程理性透過辯論而有所提升」,如此將第一種涵義轉化為第二種意義。對哈伯瑪斯而言,公共領域的理想是以理性–批判的論述為基礎的社會整合,也就是以溝通行動為基礎的團結(solidarity)而非宰制的整合,但是溝通在這情境不是參與者所知、所想的共享,而是上述的轉化過程。因此民意並不是個人意見的累加,而是公眾藉由理性的辯論對共同利益所獲致的同意(agreement)與共識。

在後來的溝通行動理論及論述倫理(discourse ethics)中哈伯瑪斯對公共理性的運用有更嚴謹細密的闡釋。他認為公共討論的理性(rationality)不只是建立在真、假或有效與否的意義上,而是包含較廣泛的範圍,除了理論論述之外,還包含實踐論述的道德–實踐的表達、美學批評的評估、診療批判的表達及闡釋的論述,這些不同範疇中爭議的有效性聲稱分別是真理的∕效益的、規範的正當性的、適當性、真誠的及可理解性的有效性聲稱。以與政治、社會批判最相關的實踐論述來說,當受規範影響者對既定規範的有效性聲稱(validity claims)提出異議時,討論的參與者是以他/她們特殊的經驗與價值對什麼是普遍可接受的規範進行論辯,這時候公共領域就已經存在。

依照哈伯瑪斯的論述倫理,公眾對話的理性(rationality)是建立在實踐論述的程序之上,也就是哈伯瑪斯所說的「普遍的對稱條件」、辯論的規則及可信服的論據。普遍的對稱條件是參與辯論者對溝通結構先有的預設,也就是辯論的進行必須排除一切內、外的強迫力,除了較好的論證之外沒有其它的力量可以居於優勢。這也就是哈伯瑪斯所指的「理想的言說情境」,辯論的參與者互相預設「原則上,受影響的參與者在共同合作探尋真理的過程中都是自由與平等的成員」,只有在這平等與自由的前題下,真理或正當性的有效性聲稱才能為參與者一致的同意。而參與者追求一致的同意(agreement)或共識為目的來進行辯論,對哈伯瑪斯而言,早已蘊含於對每個有效性聲稱的提問之中,因為提出異議的目的就是要尋求他人的了解及同意,否則就是「實行的矛盾」(performative contradiction)。

哈伯瑪斯的實踐論述模式是以論證(argumentation)的方式來尋求對規範的普遍共識,其論證理論要求參與者對正當性的有效性聲稱提出異議或支持的表述,必須受規範的節制,而且應該要提出可以令人信服的理由或論據,讓其他參與者可以評估或批評,可以否決或贊同,不管是特殊的價值或需求的詮釋都是如此。受規範節制的要求是參與者必須依據既定規範,以他/她們的行動與經驗中規範所造成的後果或副作用來就有效性聲稱的正當性提出質問,例如以平等的規範反對職場的績效原則所造成的排拒。哈伯瑪斯認為規範是社會成員普遍認可與共有的背景知識,規範不是不能修改,但是個人或團體必須要能夠證成(justify)他們的反對,才能勸服其他人贊同。從另一方面來說,規範既是普遍的,它也必須「所有有關的人都同意,規範才有效」,因此規範是要落實(ground)在現實生活的論述實踐,不能由道德理論或先驗的道德標準來指導倫理的實踐。論述實踐也就是由受規範影響的參與者在公共領域中,平等、理性的對於什麼才是普遍可接受的規範準則,進行反覆的思考與論辯。

哈伯瑪斯的溝通行動理論想要為實踐論述提供一個普遍性的證成,對當代許多的政治批判與社會運動而言,哈伯瑪斯的理論有其貢獻。當社會的價值與觀點的分歧與爭議在當代社會愈來愈普遍的時候,他揭示出理性、不受限制的對話的理想,提供我們思考公共領域公平對話的可能性。他的公共性與溝通理性的概念,可以做為一個理想與現實的參照點,對公共領域於當今社會所扮演的角色進行評估。但是哈伯瑪斯的理論中的程序主義,以及他強調規範的共識,與當今許多社會運動的目標與實踐,存在著一些不相容的緊張狀態。

首先,當代社會存在許多歧異的價值與需求,規範要能夠滿足眾多不同的利益取得普遍的同意並非易事,即使論證顯示一個聲稱的理由非常充分,其他的參與者能否了解根植於不同生活形式的需求、慾望或價值,並且充分地理解其理由,這個問題是許多詮釋學者所質疑的。哈伯瑪斯以「採取他者的態度」的機制來說明,參與者在對道德–實踐論述進行論辯,尋求共識的時候,必須將自己置於他參與者的位置,去了解對方的經驗、感受及想法,如此才能達成相互了解。也就是說參與者為了要勸服他人及達成對普遍規範的共識,必須要拋開自身的利益,不偏不倚(impartial)的思考所有受影響的利益,對哈伯瑪斯而言,不偏不倚及理想的角色扮演早已經存在於溝通行動的結構中。這種不偏不倚的要求意謂著參與者可以將他們自身的文化存而不論,而其他參與者不同的價值、經驗與需求都可以透過語言轉譯為我們可以了解的語言。就如相互尊重、中立這些自由主義的觀念,不偏不倚也是對異己的一種同質化( Young, 1997:346),社會中的差異,無論是種族、性別、階級、或年齡,以及他/她們不同的價值與期望,都被普同性的論述掩蓋或排除。

其次,正如麥因塔(Alasdair MacIntyre)對自由主義的批評,啟蒙的觀點假設什麼是良善(good)的是可以證成的,因此可以透過辯論被接受,但是什麼是良善的生活只是主觀的偏好。哈伯瑪斯認為需求或偏好這類特殊的價值不可能普遍化,只能是主觀的表達,如果因規範與其需求發生衝突而提出正當性的質問時,就必須以道德上可證成的程序來取得共識。這也就是說批判只能是內部批判,社會既已存在的基本規範仍然要被遵守,例如男性俱樂部拒絕女人加入,支持與反對者以財產權對抗平等的原則。這種論辯,正如麥卡錫(Thomas McCarthy, 1992)所說的,參與者都接受一些基本的規範並不質問,因此在論述上是同質的。但是對異質性高而且存在著經濟、文化不平等的社會,這種「規範節制」的自我表述想要獲得共識,參與者必須同意每個需求的詮釋,這就涉及不同的詮釋學起點,規範的普遍共識可能也難以達成。

哈伯瑪斯對這問題的觀點是,當社會愈趨複雜,價值與需求愈來愈多元,「以整體利益為考量、控制個人行動範圍的那些已正當化的道德規範就變得愈來愈一般化及抽象」。以有關色情的辯論為例,贊同的一方以言論自由的規範,而反色情的女性主義者以人權進行攻防。這兩種規範都是具有相當高的普遍性與抽象,因此符合哈伯瑪斯普遍性的要求。但是高度抽象的規範原則,由於存在著各種詮釋的可能,似乎反而不能解決兩端的爭議,根植於不同生活形式中的價值、情感與慾望,對審美的價值標準或什麼才是好的生活,有著相當不同的期望。這些源自於具體的生活情境的實質問題,以哈伯瑪斯的概念來說是「倫理–政治的」問題,不是「道德–政治的」或抽象道德規範的問題,反而才是當代社會運動關切的核心。舉凡環保、青少年、社區、文化認同、同性戀、及女性主義的性政治,這些社會運動代表著社會當中並存的許多歧異,甚至相互衝突的價值與需求,他們想要突破過去被劃歸不可見的私領域,或被排除其正當性或適當性的處境,將他/她們特殊的價值、需求及期望轉化為公共的,可以在公共領域討論的或被社會的承認(recognition)的。

哈伯瑪斯的溝通理論也試圖回應當代社會運動在文化與政治的挑戰,他的論述倫理將道德規範的內容落實在實踐論述,透過公眾對影響自身行動的規範的討論,對規範原則達成共識。但是根據這個架構而來的公共領域模式,並不利於多重文化的民主公共領域的實現。麥卡錫就指出,哈伯瑪斯的實踐論述的概念,想要以它做為民主公共領域中形構理性意志(rational will)與集體決策的模式,帶有太多的限制(McCarthy, 1992, p.68-9)。如前所述,道德規範的共識在當代社會想要落實在實踐論述有其困難。這種以共識為目標的理性對話的模式,在大型而且多元的社會,能夠透過組織或團體的內部民主來落實公共的概念。但在較廣泛的社會層面,由於存在著許多不同,甚至相互衝突的價值與需求,想要透過公共領域裡的理性辯論而達到共識,很可能使得溝通成為一種意識形態。在另一方面,哈伯瑪斯強調的不偏不倚,以及實踐論述必須以論證方式進行對話,都不利於社會中的弱勢族群,他所要求的這種普同式的論述形式就像其它的程序主義一樣,忽略了社會差異。

公共領域的參與者,無論是個人與團體,由於所處的社會位置與觀點不同,不但價值各方面存在著差異,也有著結構上不相等的各種權利關係,想要透過理性辯論取得共識,很可能只是一種暴力(Lyotard, 1984)。在多數利益衝突中,居於社會弱勢的一方大都必須屈服於以社會整體利益為名的論述權力,而這整體的利益遮掩了優勢者利益的事實。在台灣這類經濟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論述取得優勢之下,勞工運動所訴求的合理的工作條件往往無法敵不過資方防礙經濟發展的辯稱,所謂經濟發展的共識也只是另一種的壓迫形式。法律的規範只是空泛、抽象的規範,至於什麼程度之上才能算是合理的條件,這種實質性的問題是價值的問題,公共領域是表述不同或衝突價值的主要場域,但是共識的達成則是不確定的。也就是說,在公共領域中理性的辯論是可能的,但是沒有哈伯瑪斯所提的普遍規範的預設(McCarthy, 1992: 66)。公共的界定若預設普遍的利益只適合同質性高的社群,參與者可以根據他們共同的規範來對衝突性的價值與利益,討論出可接受的程序與目的,但是對於不均衡權力關係已結構化的當代社會,這種共識的預設及要求參與者抽離自身的利益的要求,只是有利於優勢族群(Fraser, 1992:88),這也是哈伯瑪斯的公共領域模式被批評為對性別、階級及文化差異缺少關注的主因。

回到哈伯瑪斯的布爾喬亞公共領域的分析,也可以看出他對布爾喬亞公共領域的父權與階級性格缺少批判。十八世紀的沙龍、咖啡館及讀書俱樂部這些場合的進入權(access)並非沒有階級與性別的限制,即使在論述上它是開放、平等的,它仍是特定階級的活動。布爾喬亞公共領域的公眾(the public)是以特定族群為基礎,亦即當時新興的布爾喬亞與知識份子,它所強調的理性論證、追求普遍的正義及抽離自身的公共主體,基本上是屬於布爾喬亞文化的特定產物(Negt & Kluge, 1993; Bourdieu, 1984;Gouldner, 1978)。它的形構本身就蘊含著特定群體的視域,而它之所以成為統合的公共領域(the public sphere)可說是權力鬥爭的結果。布迪鄂( Bourdieu, 1984:101-2)指出社會空間的構造,乃是相似或鄰近位置的作用者被置於相似之社會條件與制約(conditioning)之下的構成,因此有相似的習性(dispositions)與利益,繼而產生相近的實踐。布爾喬亞公共領域的形構在主、客觀上都是歷史特定的,在客觀上它是布爾喬亞興起與社會結構轉變的結果,在主觀上它也是布爾喬亞的「慣域」(habitus)產出的制度與實踐。哈伯瑪斯對公共領域的闡釋傾向於啟蒙觀點的理性、批判的公共討論,但是對於布爾喬亞公共領域內含的階級及父權性格缺少批判,因此耐特及克魯格( Negt & Kluge, 1993)認為哈伯瑪斯混淆了觀念(idea)與意識型態(ideology),忽視了布爾喬亞公共領域製造出單一公共領域的假象及意識型態。他們認為如果歷史上真的有過布爾喬亞公共領域,它也是當時握有較多經濟資本的布爾喬亞與擁有文化資本的知識份子,與貴族政治鬥爭之下的產物。也因為如此,布爾喬亞公共領域聲稱的普同的人性與平等是一種鬥爭的策略,用來動員民眾來對付他們的政敵,由於普通的民眾缺乏進入公共領域的資源,這種普同主義同時也是一種意識型態(Gouldner, 1976)。

普同主義的修辭使得參與公共領域的布爾喬亞階級與知識份子有資格成為民意的代言人,並且根據其利益與觀點劃分出公與私兩個不同的領域,經濟與勞動的問題在維護自身利益的考量下被歸為私領域,是國家體制不能干預的領域;而經濟又與家庭區分開來,將女人與小孩限制於私密領域。哈伯瑪斯所說的抽離自身價值與利益、追求共同利益的公眾,其實所代表的只是資產階級男性的利益。抽象主體的修辭排除了不同社會位置的人為自身所做的發言,以及他/她們特殊的、實質的價質與觀點。對於被排除於公共領域的族群而言,這些代言人並不真正代表他們,只是象徵權力或論述權力賦與他們發言者的權威(authority),因此那些被排除於公共領域的作用者開始以社會運動等集體行動,爭取他們的發言權與利益,布爾喬亞公共領域的崩解是必然的結果(Warner, 1992),因為布爾喬亞公共領域本身就蘊含著抽象主體與具體身體之間的矛盾。

女性主義觀點的對話
女性主義者對哈伯瑪斯的公共領域模式的評價不一,但都指出哈伯瑪斯忽視性別的盲點,無論在他的歷史分析或溝通倫理,性別的盲點使得哈伯瑪斯看不到公共領域的形構本身就蘊含著對女人的壓迫,而且立基於其溝通倫理的公共領域模式與當代婦女運動的期望有著相當大的落差。下面我想以佛雷塞(Nancy Fraser)、班哈比(Seyla Benhabib)及楊(Iris Marion Young)三位女性主義者對哈伯瑪斯的公共參與模式的挪用與批判,來討論哈伯瑪斯理論與當代婦女運動的問題。

佛雷塞(Nancy Fraser)批評哈伯瑪斯對布爾喬亞公共領域缺少批判,以及對其它類型的公共活動的忽視,使得他的公共領域概念與自由主義模式沒有明顯的差異,無法提供批判理論的需要。她以女性主義的歷史分析指出,由從屬(subaltern)團體自主形成的對抗公眾(counterpublics)的存在,說明了與公共領域並存著許多另類的論述空間,它們創造與傳佈對抗的論述(counter-discourse),這些論述也使這些社會團體能夠對其身份認同、利益與需求形構出對立的詮釋。佛雷塞以參與式民主的觀念闡釋公共領域的政治與文化功能,認為除了民意的形構,公共領域還是身份認同形塑與實行的場域,因而認為多重公共領域的概念更適合平等、多重文化及階層化的社會。單一公共領域的概念由於自由主義模式清楚劃分公共與私人議題,要求參與者將自己的價值與利益存而不論(bracketed),以共同利益進行理性的辯論與思考(deliberate),這些都是有利於社會的優勢團體,對於生活型態、價值與需求不同的社會團體是一種壓迫。此外,佛雷塞強調政治的參與除了要「發出自己的聲音」(in one’s own voice)之外,還要進一步地影響決策,這就是她所指的「弱公眾」與「強公眾」,而這也只有多重公共領域的概念才能達到。

佛雷塞也批評哈伯瑪斯的生活世界與系統的分析未能問題化性別,連帶著他的理論也未能釐清當代婦女運動的抗爭與期望。從婦女運動的歷史來看,與女人相關的問題在公共的論述中被歸於家庭領域(the domestic sphere),要改變女性一些不平等的處境就必須要先改變既有的公/私議題的界定,從投票權、教育權、工作權、墮胎權到色情、性暴力及人工生殖,這些都是婦女運動對公、私議題定義所做的抗爭。婦女運動的實踐在哈伯瑪斯的意義下,可以說是參與公共領域的實例,公共領域的自由、平等的程序正義提供婦女運動進入這個場域的合法性,婦運的論述及行動也改變了原有的公、私領域的界線。但是這些抗爭不只是對政治機構的反抗,同時也是文化的,它們對既定的文化範疇與詞語進行顛覆與重構,才可能將性與生育這類一直被視為隱私的問題轉換為公共的、政治的。佛雷塞認為,哈伯瑪斯對強調女性價值與女性認同的婦女運動的批評,根植於他的公、私區分與普遍性的觀點,事實上這類分離主義婦女運動對女人經驗的詮釋,包括對生育、情慾、身體與認同,提供婦運政治抗爭許多豐富的見解。

此外,福利國家裡的與女人相關的事務已貫穿系統的金錢與權力中介生活世界的各個領域,傳統上的與行政體系相關連的公共與經濟的私領域已變得複雜混合的領域。而哈伯瑪斯的對性別的視而不見,顯示在他的系統與生活世界及領域間的二元區分,公共領域中的公民與客戶與私領域的受薪勞工與消費者,這些角色都是性別化的,公民與受薪勞工一直是男性的角色,而福利國家的客戶與消費者是女性的。系統入侵生活世界的所造成的宰制與異化,基本上是由男性觀點出發,如果加入性別結構的考量,就可以看出福利國家與經濟帶給女人經濟獨立與國家福利服務的好的一面,而哈伯瑪斯指生活世界的象徵的再生產為系統破壞也是,女人在原來的性別架構之下的不可見與沉默,在這危機中反而得以現身與抗爭。當然「生活世界的殖民化」對佛雷塞而言也有許多的負面,例如國家的父權及女人的認同被工作與家庭切割形成分裂,但是缺少性別的關注,使得哈伯瑪斯無法說明系統的金錢與權力中介具有家庭中男性宰制的性格,因此哈伯瑪斯的殖民化概念,忽略系統與生活世界之間影響的通道是多向性的(multidirectional),反而複製了,而不是問題化,臣屬化女人的既存體制,例如以男性參與為主體的公共領域,及受薪工作與家庭勞動的劃分。

班哈比(Seyla Benhabib)與佛雷塞的進路不同,她從哲學與女性主義觀點的來分析哈伯瑪斯的溝通倫理,在與自由主義及鄂倫(Hannah Arendt)的公共領域模式相比之後,班哈比認為哈伯瑪斯的「論述模式」更能夠符合女性主義的需要,因為我們「缺少一個公共空間及公共論述的批判模式」。她認為哈伯瑪斯的溝通倫理將道德規範的有效性落實在論述實踐,不是像康德傳統的道德理論要求倫理實踐受制於先驗的理論,而是反過來要求規範必須取得行動者的同意。如此,特定規範的可普遍性的檢驗在於它是否獲得一致的同意,根據哈伯瑪斯的論述倫理就是由所有相關的人,對共同可接受規範進行理性的對話,而且參與者皆須遵守班哈比所指的「平等互惠」及「相互尊重」的原則與其他參與者溝通。

班哈比以女性主義觀點重構哈伯瑪斯的溝通倫理,基本上她仍維持哈伯瑪斯的可證成與可普遍性的原則,及平等互惠與相互尊重的條件,但是對於共識這些被視為不利於女人及其他弱勢團體的要求,班哈比傾向於比較寬鬆的標準。首先,她放棄哈伯瑪斯的可普遍化原則中強調的共識目標,移轉到哈伯瑪斯所強調的如何持續道德的對話,她認為共識不應被視為最終的目標(end-goal),而是「共同產生真理或有效性的過程」,如此即使不是每個人都同意,已被採用的道德原則只要是公平理性程序的結果就可以。此外,班哈比認為普遍的相互尊重之外,還應該加入「具體的他者」(the concrete other)的觀點,這觀點一直是西方道德與政治理論的盲點,只有「一般的他者」(the general other)的觀點,對非我族類、女人及私人關係的經驗視而不見。但是人們如何與那些生活經驗、價值與自己差異甚多的異己進行對話﹖班哈比建議以鄂倫的「再現的思考」(representative thinking)及康德的「擴展的心靈」(enlarged mentality)做為道德對話進行的準則,前者的論點是道德判斷必須在公共領域中取得互為主體的有效性,而判斷涉及再現多種看法、不同觀點及處境所包含之不同層次意義的能力,具備這種能力才能對特殊者(particulars)有敏銳的感知;「擴展的心靈」指的是運用反向思考(exercising reversibility of perspectives)的能力,也就是要站在別人觀點來詮釋異己的處境。

但是班哈比也認為溝通倫理與女性主義之間既有親近性,也存有不相容的地方。兩者的親近性是都強調相互尊重與平等互惠的對話才是公平的,而且溝通倫裡容許參與者對各種規範的提問,公共與私領域、正義與良善生活之間的區隔可以通過討論來重新定義其界線。溝通倫理與女性主義之間的不相容處,在於論述的邏輯雖然可以挑戰傳統的公∕私之分,但是它的後設規範傾向於支持個體的道德自主性,公共辯論的重新劃分也不能危害到個體的自主權,也就是私領域的自主性不能完全被廢除。而這點班哈比認為是女性主義可以補充的哈伯瑪斯模式的不足,她認為福利國家社會中已有許多「公共化」(go public)許多原屬私人的事務,例如性認同、家庭暴力、醫療等,行政官僚往往設定了公共參與及辯論的議程,女性主義的實踐論述應走向「陰性化」(feminized),從性別的觀點挑戰未經檢驗的二元區分,如正義/良善生活,規範/價值等。然而班哈比認為哈伯瑪斯的公共領域模式強調平等對話的基進程序主義,有助於解決當代因人民對政治參與不足所產生的不滿或是對於公共討論的議程與規範的質問,同時又能避免價值的衝突損害了基本的道德信念。做為一個批判的公共領域模式,她也認為論述倫理的可普遍化的要求正可讓它做為判斷制度安排的一個規範的批判標準,可以揭露所謂的「普遍利益」是否名實相符。

楊(Iris Marion Young)贊同哈伯瑪斯,認為政治與道德的規範問題最好能夠透過不同需求、利益及觀點的對話來檢驗,也同意班哈比對哈伯瑪斯的批判,以及她關注特定差異甚於共識及對平等互惠原則的強調。但是楊認為班哈比將相互尊重與互惠等同於觀點的對稱性與可反轉性(symmetry and reversibility of perspectives) 反而關閉了差異的區別而不是如班哈比所想要的開啟這個區別。她批評對稱的互惠這個觀點:(1)模糊了差異,西方文化與哲學的陽具中心的對稱觀點總是將女性的他者視為男性主體性的補充(complementing),創造其完整性與整體性,性差異(sexual difference)因而被忽略,對其它社會結構化的差異也是,對稱性觀點容許我們將自己的觀點投射到異己,以為自己可以代表他/她們;(2)我–他者的相互承認並不代表立場可以反轉,人們在人際互動中取得認同與主體性,但是這關係是非對稱的及不可反轉的,而我們的觀點是由它與其他觀點的內在關係所建構;(3)在政治爭議中,站在他人立場來思考的觀念忽略既存的權力關係,容易使較弱勢一方的處境被錯誤的再現,尤其既有的刻版印象及意識形態常中介其詮釋與再現。

在批評班哈比的對稱的互惠之後,楊主張以「非對稱的互惠」來思考參與者之間的對話,也就是在平等地考量參與者不同的觀點之前,須先承認參與者之間的關係是非對稱的,具體的立場是特定的,也就是它們是不可還原的(irreducible)而且是不可反轉的(irreversible)。她以「贈禮」(giftgiving)的觀念來說明這種非對稱的互惠關係的含義,贈禮與商品交換不同,它不預設對稱的等值交換;另一方面,贈禮也開啟未來持續的互惠關係。楊認為這種的社會連繫也是哈伯瑪斯溝通行動期望達成,只是哈伯瑪斯對於獨特的、差異的、他者的觀點缺少關注;而且哈伯瑪斯對規範論述與情感論述的區分,依賴辯證的語言模式,及共識的強調,都使得他的模式不利於他想要擴大公共參與的民主。

結論
哈伯瑪斯(1992)回應對其公共領域理論批評時,堅持公共領域概念是闡釋所有溝通情境的重要概念,而開放及理性的論證仍是解決集體選擇及道德–實踐問題最適當的程序。第一個觀點即使是他的反對者也會同意,第二個觀點則有相當多的爭議。哈伯瑪斯的溝通倫理所預設的共識目標,及理性論證的對話,在基本道德規範已建立且大多數人的價值相近的社會,或許不成問題,但是以複雜且價值分歧的(後)現代社會,生活型態、文化價值、與需求的差異不斷增殖,人們對什麼是良善生活的詮釋愈來愈沒有交集,衍生出對規範詮釋上的衝突。哈伯瑪斯的共識理想比較傾向於維持既定的規範,新的事例或對規範的提問則要有義務去證成,因此新出現的政治觀點、弱勢者的觀點或踰越社會規範者的觀點除非得到普遍的同意,只能是特殊的價值,不能成為普遍的價值標準。

事實上,當代許多價值標準都由社會運動或文化政治的抗爭而改變,也帶來道德–倫理規範的改變,例如女性主義與同性戀運動。在解決政策的爭議上共識或許可能,但多半是以妥協達成協議,在解決價值差異所引發的衝突時,共識的目標不但不實際,還可能造成強勢一方對弱勢者的壓迫,女性主義者對哈伯瑪斯的批評也集中於此。哈伯瑪斯所主張的論證程序及對公共理性與私人情感的區分,也被批評為有利優勢族群。哈伯瑪斯也承認公共領域的程序並不能解決性別不平等的問題,最多只是提供平等的進入權,婦女運動可以根據其平等原則進入這個場域,並改變公共領域的論述。由於哈伯瑪斯堅持國家與社會的區分,政治的公共領域與社會整合是分開的,因此對於認同政治這類的主張是否定的。但是就如楊(I. M. Young)所說的,女性主義的「身體即政治」所表達的原則,也就是「沒有任何社會實踐或行動應該被視為不適當而排除於公共討論、表達或集體的選擇」,過去的解放運動與婦女運動彰顯出一個事實,那就是國家與社會的界線不足以涵概人民公共參與的活動。

哈伯瑪斯所描述的公共領域,雖然做為一個理想型並不適當,但是如果從主流論述場域與反抗運動之間的關係來理解,我們可以理解傅柯(Michel Foucault)所指的論述的排除機制,公共領域的主流論述透過各種機制,如進入權的限制、普同性的聲稱、抽象的概念及語言的運用,排除了那些代表特定的、具體的及異己的表述。由這個觀點來看公共領域,將它視為「論述抗爭的場域」比建構「多重的公共領域」更具有挑戰性,它揭示出女性主義的目標除了自我表達之外,還要對性別結構化的主流論述與體制進行解構與挑戰;而多重的公共領域可以做為不同觀點的女性主義或婦運團體形塑身份認同、溝通歧異理念與策略的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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