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的三種規範模式
哈貝馬斯 著 曹衛東 譯
http://www.gongfa.com/minzhuguifanmoshhabermas.htm
本文討論的是作為理想型的"自由主義"的政治理解和"共和主義"的政治理解。"自由主義"和"共和主義"這些說法,今天在美國所謂的"共同體主義"爭論中是劃分立場的關鍵字。我將首先根據蜜雪兒曼(F•Michelman)的觀點,來描述相互對立的兩種民主模式(著重點是公民概念和法律概念)以及政治意志形成過程的實質,以便在第二部分對共和主義民主模式中過分的道德因素加以批判,並闡明另外一種民主概念,即程式主義的民主概念,我個人更願意稱之為一種"話語政治"(deliberative Politik)。
(自由主義與共和主義的)主要分歧在於對民主進程作用的不同理解。"自由主義"認為,民主進程的作用在於根據社會的不同利益來安排國家,其中,國家是公共管理機器,社會是私人及其社會勞動按照市場經濟規律進行交換的系統。這裏,公民政治意志形成意義上的政治,其作用在於聯合和貫徹私人的社會利益,用以對抗國家,因為國家追求的是用行政手段行使政治權力,以實現集體目標。
"共和主義"則認為,政治的功能不僅僅在於管理;相反,政治是整個社會化進程的構成因素。政治是一種道德生活關系的反思形式。政治是一種媒介,有了政治,自發的團結共同體的成員就可以意識到他們相互之間的依賴性,就可以作為公民把已有的相互承認的關係有意識、有意志地發展和塑造成為一個自由和平等的法人聯合體。自由主義關於國家和社會的建築術因此而有了重大的改變。除了國家主權機關自上而下的管理機制和分散的市場管理機制之外,也就是說,除了行政權力和私人利益之外,還有第三種社會一體化的源泉,這就是團結(Solidaritaet)。
這是一種平面上的溝通或交往,由此而建立起來的政治意志,無論從發生或規範的角度,都應當享有優先性。公民的自決實踐有了新的社會基礎,不再受公共行政管理和經濟社會私人交往的約束。有了這個基礎,政治交往就可以避免被國家機器所消耗,以及與市場結構相同化。在共和主義概念當中,政治公共領域以及作為其基礎的公民社會獲得了一種策略意義。兩者都必須確保公民的溝通實踐具有整合力和自主性【1】。政治交往與經濟社會的分離,符合行政權力與交往權力之間的結合,而交往權力來源於政治意見和意志的形成過程。
上述兩種相互衝突的命題導致了不同的結論:
a)首先,公民概念各不相同。自由主義認為,公民的地位是由主體權利確定的,而主體權利是公民面對國家和其他公民所固有的。作為主體權利的承擔者,公民受國家的保護,只要他們在法律範圍內追求自己的私人利益,就不受國家的非法干預。主體權利是消極權利(negative Rechte),它們確保法人在一定的活動範圍內不會受到外部的強制。政治權利具有相同的結構:它們能使公民的私人利益得到充分的滿足,以致於這些私人利益最終經過選舉、議會以及政府的形成與其他私人利益融合成為一種政治意志,並對行政權力產生影響。這樣,公民就可以斷定國家在行使暴力過程中是否代表了公民的利益【2】。
共和主義認為,公民的地位不能按照消極自由(negative Freiheiten)的模式來確定,因為消極自由是私人所享有的。公民權主要是政治參與權和政治交往權,因而更多的是積極自由(posotive Freiheiten)。它們不僅確保公民不受外在的強制,還確保公民能參與共同的實踐,而只有通過共同的實踐,公民才能讓自己成為自己希望成為的角色,即成為一個自由和平等的政治共同體中具有責任感的主體【3】。因此,政治過程的目的不僅是要讓公民來限制國家的行為--但這些公民必須在行使私人權利和享有前政治自由的時候,已經獲得穩定的自主性。同樣,政治過程在國家與社會之間發揮的也不主要是一種粘合的作用,因為民主的國家暴力並不是原始意義上的暴力。這種暴力更多的是來源於公民在自決實踐中通過交往而行使的權力,其合法性基礎在於:通過公共自由的制度化,來保護公民的這種自決實踐【4】。國家的存在,原本不是要保護平等的主體權利,而是要保障意見和意志形成過程中的包容性。在此過程中,自由而平等的公民會就大家共同關心的目的和規範達成共識。這樣,共和主義理解的公民就遠不是唯自己的利益是從了。
b)自由主義和共和主義圍繞著古典法人(作為主體權利的承擔者)所展開的爭論,暴露出了它們在法律概念本身上的衝突。自由主義認為,法律秩序的意義在於明確具體情況下一定主體所具有的實際權利;共和主義則認為,這些主體權利應歸功於一種客觀的法律秩序,它促使並確保公民在平等、自主和相互尊重基礎上共同生活,並達成一致。在前者看來,法律秩序建立在主體權利基礎上;而在後者看來,主體權利的客觀內涵更重要一些。
當然,上述兩種截然對立的法律概念並沒有涉及到法律的主體間性內涵,有了這些內涵,對權利和義務的相互遵守才會在對等的承認關係中成為可能。共和主義說到底還是不能接受這樣一種法律概念:即個人的同一性及其主體權利與共同體的同一性同等重要,只有在共同體當中,個人才有可能同時作為個體和集體成員而相互承認。這種法律概念把法律的正當性與法律形成的民主程序緊緊地聯繫在一起,並由此而在民眾的自決實踐和法律的公正宰製之間建立起一種內在聯繫:
"對共和主義者來說,權利說到底不過是主要政治意志的抉擇,而對自由主義者來說,權利則是超政治理性或啟示的'更高法則'。……共和主義認為,共同體的物件,共同的善,在於其政治成功地確定、建立、實現和堅持了一系列的權利,而且十分合乎共同體的語境和習俗;而自由主義則不然,他們主張,更高的法律權利為權力要求提供了先驗結構和先驗條件,以便使對不同利益的多元追求盡可能地獲得允許"【5】。
被認為是積極自由的選舉權之所以會成為權利的範式,不僅是由於它對政治自決實踐具有構成意義,而且也是因為從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同等權利的個體在共同體中的包容性與他們所捍衛的自主性以及所堅持的立場是如何聯繫在一起的:
"要求在於,我們都很關心我們自己的利益,因為(1)我們是在相互合作與相互隔離之間進行選擇;(2)相互合作依靠的是彼此保證充分承認各自所具有的利益;(3)在高度多元化的當代美國社會裏,這樣的保證之所以是可能的,僅僅是由於它起碼維護了一種偽裝的政治,即每個人都允許發出自己的聲音"【6】。
這種從政治參與權和政治交往權中體現出來的結構,經過由權利構成的立法過程而滲透到了一切法律當中。即便私法在允許私人自由追求自身目的的同時,也有義務對所有人都認可的策略行為加以限制。
c)自由主義和共和主義關於公民角色和法律的不同概念表明,他們對政治過程本質的理解還充滿著根深蒂固的分歧。自由主義認為,政治就其本質而言是圍繞著行政權力而展開的不同立場之間的鬥爭。政治意見和政治意志在公共領域和議會中的形成過程,受到策略行為者的集體干預,而策略行為者的目的是為了捍衛或爭取一定的權力。結果則是用選民對於個人和綱領的贊成來加以衡量。選民在投票過程中表達了自己的傾向性。他們的選擇和作為目的行為者的市場參與者的選擇行為在結構上是相同的。各個政黨為了權力而你爭我奪,他們的目的都是一致的,但誰最終能獲得權力,則要由選民來決定。選票的投入和權力的產出,同樣都是策略行為。
共和主義認為,政治意見和政治意志在公共領域和議會中的形成過程所依循的,不是市場的結構,而是一種獨特的公共交往結構,其目的是為了達成溝通。公民自決實踐意義上的政治範式不是市場(Markt),而是對話(Dialog)。由此看來,交往權力與行政權力之間有著結構上的不同,前者來自政治交往,表現為建立在話語基礎上的多數意見;後者則為國家機器所掌握。即便是角逐國家權力的政黨,也必須依靠帶有對話性質的政治話語:
"話語指的是對待社會協作的一種態度,一種開放的態度,它允許經過論證接受他者和自己的要求。話語仲介是平等交換觀點--包括參與者提交他們自己對於他們所尊重的利益的看法……,在此過程中,只要作出選擇,就表明贊同一種判斷"【7】。
因此,政治舞臺上上演的意見衝突所具有的就不僅僅是一種允許掌權的合法化力量,反復進行的政治話語對於政治統治的方式也有著制約作用。行政權力的行使必須具備政治基礎,並且不能越出根據民主程序制定的法律的雷池。
以上是對兩種民主模式的比較,當前,這兩種民主模式是美國所謂"共同體主義"與"自由主義"爭論的焦點。共和主義民主模式既有其優點,也有其不足。優點在於,堅持通過交往把公民聯合起來,並堅持社會自我組織的激進民主意義,而且不把集體目標完全還原為不同私人利益之間的"調和"。不足則是過於理想化,並讓民主過程依附于公民的道德趨向(Tugend)。因為政治的核心不僅僅在於,或者說主要並不在於道德的自我理解問題。用道德來約束政治話語,是大錯特錯的。
當然,自我理解的話語可以讓公民清楚地認識到他們之所以會是一個民族、一個社群或一個國家的成員,他們之所以會居住在一定的地區,他們屬於什麼樣的傳統,他們相互之間如何相處,又該如何對待少數民族和邊緣群體,他們理想的社會究竟是什麼一個樣子。這種自我理解的話語是政治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在多元文化社會裏,在具有重要政治意義的目的背後,一般都隱藏著一些利益和價值取向,它們對於共同體的認同,也就是說,對於主體間共有的生活方式,沒有任何構成意義。這些利益和價值取向在共同體內部相互衝突,不會有什麼達成共識的可能,因此需要加以均衡,而這是道德話語所無法完成的,即便這種不再具有話語性質的均衡結果受到了如下限制,即不允許危及到一種文化的基本價值。利益均衡表現為不同政黨之間的妥協,而這些政黨都具有一定的權力基礎和認可基礎。當然,這樣一種協商把合作意願當作前提,也就是說,把這樣一種意志當作前提,即在尊重遊戲規則的前提下獲得所有各方都能接受的結論,而不管各自是出於什麼理由。但是,妥協過程並不表現為一種合理的話語形式,它把權力中立化,並且排斥策略行為。無論如何,妥協是否公平,關鍵要看前提和程式,而前提和程式本身又需要從公正的角度來加以合理論證和規範論證。與道德問題不同,公正問題並不是從一開始就涉及到某個集體。政治權利要想具有合法性,至少必須與道德的基本原則一致起來,而道德的基本原則要求超越一定的法律共同體,具有普遍有效性。
只有當我們充分注意到交往形式的多樣性的時候,話語政治概念才能與經驗之間建立起關聯;而在這些交往形式中,共同意志的形成基礎不僅包括道德的自我理解,也包括利益的均衡與妥協、目的理性的手段選擇、道德論證以及法律關係的驗證等等。這裏,蜜雪兒曼作為理想型提出來的兩種政治類型,通過合理的方式相互滲透,相互補充。只要相應的交往形式得到充分的制度化,對話性政治和工具性政治就可以在話語仲介中融合起來。也就是說,關鍵在於交往前提和程式,它們賦予了制度化的意見和意志形式以合法化的力量。我想提出第三種民主模式,它正是建立在一些交往前提之上,有了這些交往前提,政治過程就可以預測到它會帶來的理性後果,因為它在一種廣泛的意義上表現為話語樣式。
共和主義認為,國家是一個道德共同體;自由主義則認為,國家是經濟社會的守衛者。如果把話語政治的程式概念提升為民主理論的核心內涵,就可以看到,它與共和主義的國家概念以及自由主義的國家概念之間都存在著諸多差別。接下來我將從政治的角度對上述三種民主模式進行比較。政治是我們迄今為止的討論中心,所謂政治,實際上就是民主的意見和意志形式,它是普選和代議的結果。
自由主義認為,民主的意見和意志形成過程僅僅表現為不同利益之間的妥協。在此過程中,妥協的原則得到了自由主義基本原理的證明,它們應當通過普選權、代議制及其運作程式來確保結果的公平。相反,共和主義認為,民主的意見和意志形成過程應當表現為一種道德的自我理解;話語在內涵上依靠的是公民的文化共識,這種共識在對共和國奠基儀式的回憶過程中反復出現。話語理論吸收了兩方面的因素,用一種理想的商談和決策程式把它們融合了起來。這種民主程序在協商(Verhandlung)、自我理解的話語(Selbstverstaendigungsdiskurse)以及公正話語(Gerechtigkeitsdiskurse)之間建立起了一種有機的聯繫,並證明了這樣一種假設,即在這些前提下,合理乃至公正的結果是可以取得的。這樣,實踐理性就從普遍主義的人權或一定共同體的道德當中抽身出來,還原成為話語原則和論證形式,它們從交往行為的有效性基礎,說到底,就是從語言交往結構當中獲得了其規範內涵【8】。
通過對民主程序的結構描述,我們也為國家和社會的概念規範化明確了方向。但前提必須是一種公共行政,這種公共行政在現代早期與歐洲的政治系統一同形成,並與資本主義經濟系統之間有著功能上的互動。共和主義認為,公民的政治意見和意志的形成構成了社會作為政治總體性的仲介。社會的核心是國家;因為在公民的政治自決實踐過程中,共同體對自己有了清楚的意識,並通過公民的集體意志對自身施加影響。民主與社會的政治自我組織是同等重要的。由此形成了一種政治觀念,並對國家機器提出疑問。我們可以從阿倫特(Hannah Arendt)的政治著作中找到共和主義的論證思路:即必須充分啟動政治公共領域,用以反對非政治民眾的公民私人主義(Privatismus)和政黨國家化所帶來的合法性,從而使得到恢復的公民資格具有非中心化的自我管理模式,並(重新)掌握官僚化的國家權力。
自由主義認為,國家機器與社會之間的分離是不可避免的,但可以用民主程序來加以銜接。一定的權力和利益均衡具有微弱的規範意義,這種規範意義無論如何都離不開法治國家的補充。關注自身利益的公民必須具備起碼的民主意志,而這種民主意志是憲法中的一個因素,它通過強制性的規範,比如基本法、權力分配以及行政管理的法律依據等,對國家權力加以規訓,並通過不同黨派以及執政黨和反對黨之間的衝突,來促使國家權力充分關注到各種不同的社會利益和價值取向。這種以國家為中心的政治理解,肯定會放棄從實在論的角度認為公民具有集體行為能力的觀點。它所看重的不是對合理政治意志形式的投入,而是國家行為均衡效果的產出。自由主義的矛頭所針對的是國家權力對於私人自主的社會交往的阻力。自由主義模式的核心不是話語公民的民主自決,而是法治國家對於經濟社會的規範化;按照自由主義的理解,經濟社會應當通過滿足私人的幸福期待,積極地為公民提供非政治的公共福利。
話語理論與民主程序之間的聯繫,比自由主義要更加具有規範色彩,但與共和主義比較起來則又要遜色一些。話語理論從自由主義和共和主義那裏各吸收了一些因素,並把它們重新組合起來。話語理論同意共和主義的看法,認為應當把政治意見和意志的形成過程放到核心地位,但又不能把法治國家的憲法看作是次要的東西;相反,話語理論把法治國家的基本權利和原則看作是對如下問題的必要回應:即民主程序所具有的充滿種種要求的交往前提如何才能得到制度化。話語理論並不認為,話語政治的現實必須依賴於具有集體行為能力的全體公民,而是認為,話語政治必須依靠相應程式的制度化。話語理論的核心已不再是把國家當作中心的社會總體性概念,這種社會被認為是具有一定目的的龐大行為主體。同樣,話語理論也不把總體性落實到憲法的規範系統當中,因為憲法規範在不經意之間按照市場交換模式對權力和利益加以均衡。話語理論徹底告別了意識哲學的思維模式,意識哲學認為,公民的自決實踐屬於一切社會主體,或者說,法律的匿名統治與個別主體之間的衝突是聯繫在一起的。一方認為,公民是一個集體行為者,他代表整體,也服務於整體;而另一方則認為,每一個行為者在權力過程中都是相互依賴的變數,權力過程是盲目的,因為在個體的選擇行為之外,不可能有明確的集體抉擇(除非是在純粹比喻意義上來說)。
相反,話語理論在更高的層次上提出了一種關於交往過程的主體間性,它一方面表現為議會中的商談制度形式,另一方面則表現為政治公共領域交往系統中的商談制度形式。這些無主體的交往,無論是在作出決策的政治實體之外或之內,都構成了一個舞臺,好讓關於整個社會重大議題和需要管理的內容的意見和意志能夠形成,並且多少具有合理性。非正式的意見形式貫徹在制度化的選舉抉擇和行政決策當中,通過它們,交往權力轉換成了行政權力。自由主義強調國家與社會之間的界限;而公民社會,作為自主的公共領域的社會基礎,與經濟行為系統以及公共權力機關之間的區別同樣也在於此。根據這種民主概念,在規範意義上,要求把重心從金錢、行政權力轉移到團結頭上,而金錢、行政權力和團結這三種資源共同滿足了現代社會的一體化要求和控制要求。這裏的規範意義是很明確的:團結作為一種社會一體化的力量,不再是僅僅來源於交往行為,它必須通過自主的公共領域以及民主意見和意志在法治國家制度中的形成程式進一步釋放出來,並且在面對其他兩種資源(金錢和行政權力)的時候能夠捍衛自己的地位。
這種觀念對於我們理解合法性和人民主權有著深遠的影響。自由主義認為,民主意志形式的功能只是為了使政治權力的運作具有合法性。選舉結果是獲得行政權力的許可證,而政府必須在公眾和議會面前證明對這種權力的行使具有合法性。共和主義認為,民主的意志形式還有更重要的功能,就是把社會建構成為一個政治共同體,並讓人們在任何一種選擇中都能深切地感受到這一建構活動的存在。政府之享有權力,成為不偏不倚的角色,不僅僅是經過在不同的領導力量之間進行選擇,而且也依靠貫徹一定的政策。政府與其說是一個委員會,不如說是一種國家機器,它是自我管理的政治共同體的一個部分,而不是分制的國家權力的頂端。話語理論還提出了另外一種理解:意見和意志具有民主形式,對於政府和權力機關依靠權利和法律作出決策而言,其程式和交往前提是最重要的話語合理化力量。合理化不代表就是合法化,但又不全是權力的結構化。行政權力只要一直都與一種民主的意見形式和意志形式聯繫在一起,就會不斷地發生變化,因為這種意見形式和意志形式後來不僅左右著政治權力的運作,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規劃了政治權力的運作。除此之外,只有政治系統還在"活動"。政治系統是一個依靠集體決策的系統,公共領域的交往結構則是一個範圍極其廣闊的感應網路,它們對整個社會問題的壓力作出反應,並激發起許多意義重大的意見。公眾意見經過民主程序成為交往權力,它自身不能發揮"宰製力量",而只能把行政權力的行使引導到一定的路線上來。
人民主權概念來源於共和主義對現代早期主權概念的吸收和轉化。而現代早期的主權概念原來是和 專制主義的統治聯繫在一起的。國家是權力運作合法化的手段,被認為是權力的核心,可以淩駕於一切其他權力之上。盧梭把這一源於讓•博丹(Jean Bodin)的思想轉化成全體民眾的意志,並把它與自由和平等的原始自我統治觀念融合起來,從而使之上升為現代的自主概念(Autonomie)。儘管盧梭的這一做法具有規範色彩,但人民主權過去還是一直和體現在民眾身上的意見聯繫在一起,當然首先是和那些在場民眾的意見聯繫在一起的。共和主義認為,這些在場的民眾是不能被代表的主權的載體:也就是說,這些民眾是自主的,就此而言,他們是不可代表的。逐步形成的權力,其基礎是公民的自決實踐,而不是其代表的自決實踐。自由主義用一種實在論的觀點對此提出了反駁意見,認為在民主法治國家中,來自人民的國家權力只能"通過選舉和同意,由具體的立法機關、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來加以行使"(比如德國基本法第22款第2節的規定)。
當然,上述兩種觀點無論是哪一種,都是從一種值得質疑的國家概念和社會概念出發的,這種概念的基礎是整體與其部分的關係--這其中,整體不是由全體獨立的公民組成的,就是由憲法建構起來的。相反,話語民主理論提出了一種非中心化的社會概念,這種社會和政治公共領域一起分化出來,成為一個感知、識別和處理一切社會問題的場域。如果放棄主體哲學的概念,主權就既不必具體落實到人民頭上,也無須被放逐到匿名的憲法當中。"自我"作為自組織的法律共同體在無主體的交往形式中消失不見了,而無主體的交往形式緊緊地控制著意見和意志的話語形成過程,以致於其難免出錯的結果推測到了自身具有合理性。這樣,與人民主權觀念密切相關的直覺,不是遭到了否定,而是從主體間性的角度得到了闡釋。即便是已經匿名的人民主權,也貫穿在民主程序和交往前提的法律功能當中,以便實現其交往權力。具體而言,交往權力對應著的是法治國家制度當中意志形式與文化公共領域之間的互動,而文化公共領域自身的基礎與國家和經濟領域的公民社會都保持一定的距離。
話語政治的規範理解儘管要求法律共同體具有一種話語的社會化形態,但是,這種社會化形態並沒有深入到整個社會當中,而法治國家政治系統的基礎是社會總體性。話語政治認為,自身也是複雜社會的組成部分,而複雜社會作為一個總體,是不能用規範的法律理論來加以審察的。從這個角度來說,話語民主理論所繼承的是一種偏離社會科學的視角,即政治系統既不是社會的頂端,也不是社會的核心,甚至也不是社會的基本結構模式,而是眾多行為系統中的一個。由於話語政治為解決危及一體化的社會問題提供了保證,因此,話語政治在一定意義上必須通過法律媒介,與其他所有合法的行為領域建立起聯絡,而不要顧及這些領域是如何建構和如何管理的。但是,政治系統並非只是象一般所認為的那樣,依賴於其他系統的運作,比如經濟系統的財政政策;相反,話語政治與合理的生活世界語境之間有著緊密的聯繫,在此過程中,話語政治要麼是根據制度化的意見和意志形成過程中的形式程式,要麼是依靠政治公共領域這個非政治的網路系統。正是經過話語過濾的政治交往依賴於生活世界的資源,比如自由的政治文化和清明的政治社會化,當然主要還是形成意見的直覺;生活世界的這些資源還在源源不斷地生成和更新,只是採用政治控制手段很難把它們挖掘出來。
注釋:
1, 請參閱阿倫特(Hannah Arendt):《論革命》(Ueber Revolution),Muenchen,1965;以及《權力與暴力》(Macht und Gewalt),Muenchen,1970。
2, 請參閱蜜雪兒曼(F. I. Michelmann):《政治真理與法律原則》(Political Truth and the Rule of Law),載:Tel Aviv Uuiversity Studies in Law,8,1988,第283頁。
3, 關於積極自由和消極自由,請參閱查理斯•泰勒(Charles Taylor):《什麼是人的行為?》(Was ist menschliches Handeln?),載其:《消極自由?》(Negative Freiheit?),Frankfurt am Main,1988,第9頁及下兩頁。
4, F. I. Michelmann,第284頁。
5, F. I. Michelmann ,Conceptions of Democracy in American Constitutional Argument:Voting Rights,Florida Law Review,41,1989,第446-447頁。
6, F. I. Michelmann,同上,第484頁。
7, F. I. Michelmann,Pornography,(1989),第293頁。
8, 請參閱哈貝馬斯:《人民主權作為程式》(Volkssouvernitaet als Verfahren),載其:《事實與價值》(Faktizitaet und Geltung),1990,第600-63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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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p 19 Mon 2005 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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