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台獨時代」的來臨
http://mypaper1.ttimes.com.tw/user/Sol/file_combine.php?File=1476922_2002-09
-17_16-21-55
有一些人以為「台獨」會帶來兩岸緊張、甚至戰爭,另有一些人以為「台獨」會使台灣獲得主要國家的正式外交承認,還有一些人以為「台獨」就能讓台灣擺脫一切的政治經濟問題、讓台灣從此過上幸福快樂的日子。三者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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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爾•波普(Karl Popper)對認識科學與偽科學的區別,提供了不可或缺的起點。廿世紀早期,年輕的波普爾住在維也納城,那裡的學術界由各種基於科學的意識形態所支配,如馬克思斯主義,弗洛伊德(Freud)與阿德勒(Adler)等精神分析學派。這些意識形態普遍地被接受為自然科學的合法支派,並且因為似乎有很大的解釋力而吸引了許多知識份子。波普爾觀察到:
接受了馬克思主義或精神分析學,會有類似理智的轉變或得到啟示的作用,令你看見那些門外漢所看不見的新真理。當你的眼目一旦開啟,便可到處看見求證的實例,這世界充滿了對理論的肯定。不管事情怎樣發生都合乎其說。所以真理彰彰,不信的人顯然是不願看見明白的真理。拒絕的人或因與他的階級利益衝突,或因“未經分析的抑制”而渴望尋求醫治……。馬克思的信徒翻開報紙在每頁中都可找出他們對歷史觀點的證明。不但在新聞中、也在介紹新聞的方式––表示報館的階級偏見,當然更在報紙沒有報道的事中。弗洛伊德精神分析學家強調,他們的理論經常為“臨床觀察”所證實。
波普爾發覺,顯然可以解釋每件事的理論,實際上沒有解釋任何事。若工資降低,那是資本家要剝削勞動者,正如馬克思所預測的。若工資提高,那是資本家要以賄賂來挽救腐敗的制度,這也是馬克思主義所預料的。精神分析者可以解釋人為什麼要謀殺,又可同樣靈巧地解釋為什麼有人要犧牲自己的性命,去救活別人。無論如何,波普爾認為真正有解釋能力的理論,應該在許多可能發生的事之外作出冒險性的預測。當預測很有可能失敗的時候,預測的成功才真正有份量。
當波普爾將馬克思與弗洛伊德所用的方法,和愛因斯坦所用的治學方法相比,就得了很深的印象。愛因斯坦不顧一切地以他的普通相對論(General Theory ofRelativity),冒反證之危險,作出對實驗結果的大膽預測。若結果不如預測,他的理論便會失去權威了。弗洛伊德派的人則不同,他們只去尋找求證的例子,並且將理論作成可以普遍適應的東西,所以任何事都可作為證明。馬克思曾作出特殊的預測,例如關於資本主義不可避免的危機。但當所預測的事沒有發生時,他的信徒們便修正理論,使它仍然可以作出解釋,而不論所發生的事是正是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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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柏所關心的,不是誰該統治,而是權力應該如何施行,應該如何被管制,以
便人們能夠自由地過一種符合人性的生活。以人民之名而施行的獨裁,在波柏
看來,並不比以上帝之名或以由上帝所選定的君王之名來施行的獨載高明多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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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的國家認同
施正鋒◎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副教授
凡是認同台灣,熱愛台灣,將台灣看做家鄉,願意和台灣共命運的人,無論是第幾梯次遷徙來台灣,都是台灣人,都是台灣獨立後平等的新國民。──《台獨月刊》(1976年9月28日)
不論是四、五百年來的,或是四十年、五十年前從大陸來的,或是原住民,攏是咱們台灣人,為了中華民國在這裡打拼,就是新台灣人。──李登輝(1998年「馬英九牽成之夜」)
我在台灣住了四十年,也可以算是台灣人了。──蔣經國 (198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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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ci.fhl.net/JPArticle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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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政治學-台灣為分裂國家的政治法律分析
陳誠 國家文官/大學助理教授
筆者常說,現在的台灣是一個分裂國家,其分裂結構在於:兩岸相互對峙、內部統獨爭議、分裂政府模式與中央地方之對立等構面(可參照陳誠法政專業教學網2002/12/19,筆者所撰「中共攻台與一中架構的政治分析」一文)。茲再以憲法政治學的觀點,謹先敘明台灣作為分裂國家的第一個構面-兩岸相互對峙(兩國論/特殊的國與國關係)-之政治法律意涵如後:
在此,就台灣分裂國家的狀態而言(Divided Nations/ Divided Countries),若依日本學者若林正丈的觀點,係去內戰化的結果(可參照氏著「台灣-分裂國家與民主化」一書),目前有如下特色:第一、分裂雙方曾在歷史上為一個擁有共同語言、文化與權力結構、國家意識的政治單元;第二、分裂事實的存在,並未經雙方人民同意而產生;第三、分裂雙方或至少一方仍不斷宣示,追求國家統一為其國政目標;第四、分裂雙方各自有不同的政經體制、政經發展經驗;第五、分裂雙方的存在事實涉及國際勢力的權力平衡問題;第六、分裂雙方所衍生的主權問題,為傳統的國際法、國際秩序所無法加以完全規範(可參見張五岳,「分裂國家互動模式與統一政策之比較研究」,台北:業強出版社,1992年,頁2∼3)。也就是說,所謂「分裂國家」,指的是原本的一個國家分裂為兩個以上的不同國家,甚至沒有任何一個分裂後的國家與分裂前的那個原始國家是具有同一性的國家。
如用憲法的觀點來說,李前總統即曾提出「兩國論」,認為兩岸為特殊的國與國關係,在學者黃昭元的理解中,「兩國論」涉及的憲法、國際法意涵顯然有二:一是涉及「兩岸目前法律定位」的「外部意涵」(須以國際法、國際政治為理解基礎),二是涉及「憲改前後的中華民國是否同一」的「內部意涵」(可以憲法的觀點解析)。在外部意涵上,兩國論主張目前兩岸各有一個主權國家,一是代表台灣的中華民國,一是代表中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只是這兩個國家間具有歷史、文化、血緣等「特殊」關係,這是地理或空間等政治意義上的兩國。在內部意涵上,一九九九年時「在台灣的中華民國」和一九一二年成立的「在中國的中華民國」,因為人民、領土與主權範圍、政府正當性基礎等都不同,在憲法、法律上也應該是兩個不同的國家,雖然兩者國號與形式意義的憲法典相同或相類似,這是歷史或時間意義上的兩國,已屬「中華民國第二共和」的表現(參照http://www.dsis.org.tw/peaceforum/papers/2000-03/CSR0003004.htm,內文為黃昭元氏所撰「執兩用中-兩國論的憲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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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中央政府體制之定位-以釋憲實務為簡介之基礎
陳誠 大學助理教授/曾任國家文官
在憲法的課堂上,當我為同學們講解我國的中央政府體制,在憲法本文中,固然可在形式上定位為五權憲法制,惟依釋憲實務見解,我國憲法本文所規範之中央政府體制,實質上應為「修正式內閣制」時,很多學生還是難以接受。當然,我也必須強調的是,若在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下,衡諸於比較憲法的見解,台灣的中央政府體制已調整為混合制(雙首長制),儘管實質上已明顯的向美式總統制傾斜!
蓋釋字第三號解釋即明白指出,我國憲法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而制定,載在前言,依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第六十二條(立法)、第七十七條(司法)、第八十三條(考試)、第九十條(監察)等規定建置五院,加諸釋字第一七五號解釋謂我國係「五權分治彼此相維之憲政體制」,而釋字第二三五號解釋也指出「中華民國憲法採五權分立制度」。所以,要將憲法本文中的我國政制定位為五權憲法制,這在形式上是講得通的。
不過,我也必須提醒我的學生及網路讀者們,然而在釋憲實務上,大法官已另於釋字第三八七號解釋理由書指出我國政制原非完全之內閣制,憲法增修之後,尤其難依內閣制方式運作,係有意參照張君勱先生之見解,將我國憲法本文之中央政府體制重新定位為修正式內閣制!質言之,我國憲法本文之中央政府體制形式上為五權憲法制,但實質上卻為修正式內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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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政治學:民進黨對於「鳥籠公投法」的政策反證之評價
陳誠 大學助理教授/曾任國家文官
公共政策的分析,必須包括反證(rebuttal)。基於這樣的理由,我們再來看看,民進黨作為現階段的執政黨
對於「鳥籠公投法」的評價。蓋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公民投票法後,行政院認為該法條文內容有所矛盾,遂於2003/1
1/28日透過新聞稿及發言人的說明,提出以下四項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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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專題:美國的聯邦主義--憲法架構的第一個基本原則
陳誠 大學助理教授/曾任國家文官
據美國康乃爾大學的T. Lowi教授與B. Ginsberg教授在其合著的「American Government: Freedom and Power
」一書(2000年第六版)裡提及的看法就已經明白指出,美國的憲法架構有三個基本原則,一為聯邦主義(Federa
lism),二為權力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三則是個人權利保障(Individual Rights)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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