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別再說「六天換十萬條人命」

李佳燕(作者為行政院婦權會及家暴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委員)

數日前,宗教界在報紙大登廣告,呼籲修改優生保健法,要求墮胎前要有六天思考期,並打出說服力十足「六天換十萬條人命」的口號。


婦女團體與宗教界就婦女墮胎權,其實已鏖戰許久,但是婦女團體缺乏雄厚的經濟資源,無力在媒體刊登充滿煽動性的廣告,只能一再闡述醫療處置的實況、婦女實際遭遇以及孩童處境,懇求多數無實際生育經驗的宗教界人士,放下宗教教義的意識形態,真正關切在社會中生存的婦女與孩童的生命品質。

以「人命」來形容胚胎,是出自於某些宗教的教義。這些宗教認為生命開始於受孕之時,每個受孕都是神的旨意,所以保守的天主教教規,甚至是不准避孕,因為避孕器迫使受精卵無法在子宮著床,所以等同殺生。所謂「六天思考期」,也是模仿自歐洲,如比利時等天主教勢力龐大的政教合一國家。更甚者如愛爾蘭婦女,要墮胎,必須到英國去。一九九二年,一位被強暴的十四歲愛爾蘭女孩,不幸懷孕後,遭警方禁止墮胎,甚至因而爆發示威抗議。

事實上,宗教界對墮胎亦有不同看法。反墮胎的新教宗本篤十五世即位,被視為極端保守派的代表;另一股教會改革派,則對墮胎採較開放態度。一九七五年,美國猶太教徒雙年會宣佈:「墮胎不等同於謀殺…所牽涉到的是非常嚴重的心理、宗教和道德問題,但是母親的福祉,是我們的首要考量。」在猶太律法中,胎兒不是一個人,一直要到嬰兒離開子宮,來到世上之後,才成為人。而佛教對生命的看法,更為寬廣,雞、牛、豬、馬…均是不可殺之生命。

在醫學上,較被普遍接受的看法,則是指懷孕六個月後的胚胎,因為這是較可能脫離母體,胎兒仍可以存活下來的月數。因為如果胚胎也是人的話,那麼醫師為了拯救母親的生命,進行墮胎時,豈不意味著醫師殺死一個無辜的人,來挽救另一個人?

再者,就醫療處置上,「六天思考期」,更是不顧婦女身心健康的反智。任何人工流產的方式,越早進行,對婦女身體傷害越小。現今早期人工流產,不必再躺到手術檯上做擴張刮除術,只需要在優生保健醫師指導下,懷孕七週之內,服用RU486即可。如果在知道懷孕之後,又在家裡猶豫數天,然後再就診,或者月經週期較長者,還要思考六天,是讓多數本來可以服用藥物即可的人工流產,變成非躺到手術檯上不可,造成婦女更大的身心傷害。

一九八四年,人工流產合法化,在這之前,台灣民風保守,百分之三十二的有偶婦女,卻已有墮胎經驗。但是因為求助密醫,所以造成許多婦女身心重挫,骨盆腔發炎、腹膜炎、子宮穿孔、或是造成終身不孕等併發症。優生保健法在此是保障婦女施行人工流產時的安全與健康。如果增加婦女施行人工流產的障礙,只是使婦女朋友的身心更為煎熬,或者乾脆重回地下黑市,絕非全民之幸。

遺憾的是,當台灣宗教界高呼「尊重生命」大打廣告時,對懷孕母親的處境,視而不見,對孩子在不被期待中,生下來之後的生命品質,也是隻字不提。把尊重生命簡化為「生下小孩」,而將因為無法照顧孩子,考量到現實責任與生存,寧可選擇傷害自己的婦女,視為殺生者,實讓人無法苟同。

我們很慶幸也珍惜,台灣是一個國家歸國家、宗教歸宗教的信仰自由國家。這是一個可以自由宣揚教義,人們也習於以寬廣的心胸,尊重各種宗教的國度,葷、素隨人吃,阿彌陀佛、阿門、阿拉隨人叫。因此以個人的宗教信仰觀點,強加諸不同信仰的人身上,甚至要他們為此犧牲扛起重擔,根本違反基本人權。

期待宗教界省下一再刊登「尊重生命」大幅廣告的巨額經費,真正運用在幫助受虐兒、棄養兒、受暴婦女和未成年懷孕的女孩身上,共創一個婦女可以安心生養小孩,不需要墮胎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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