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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軍突起的社群主義 丁東紅

社群主義(communitarianism)在西方文化中有著悠久的道統,在當代的實踐研究是從1970年代開始的。最典型的是美國社會哲學家普特南在義大利的考察,他對各地區政府的工作效果進行了廣泛的社會調查和比較研究,發現一些政府辦事沒有效率、貪污腐敗,而另一些政府的工作卻富有創造性,既推展了投資和經濟發展,又在改善醫療、人員培養訓練、社區建設以及環境保護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然而這兩類政府的組織形式、意識型態以及當地的經濟基礎和社會穩定都沒有什麼差別。那么,是什麼原素造成了執政效果的巨大差異呢?普特南的研究結論表明,與“好政府”相關性最密切的原素是︰強大的公民參與道統,發達的公民社群組織。以他的調查報告為契機,現代社群主義的理論研究日益繁榮。

從哲學理論上看,社群主義是在批評新自由主義的過程中發展起來的,因此在理論范式、基本觀點和方法論上都與新自由主義形成了鮮明的對照。新自由主義強調“權利政治學”,社群主義則倡導“公益政治學”。雙方爭論的焦點在於︰是個人權利優先?還是公共利益(universal good,即普遍的善)優先?新自由主義認為,普遍的正義理念高於一切價值,正如羅爾斯所說,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道德;而這種正義來自於不受任何利益制約的個人自由權利。權利的優先性意味著,正義的原則不應建立在任何特定的利益觀(包括公共利益觀)之上,不能為了公益而犧牲個人權利。社群主義在權利觀、公益觀、國家觀三個層面上展開了自己的觀點。

社群主義之權利觀

麥金太爾指出,“權利”這一概念在中世紀之前的古代語言中未曾有過,直到1400年以後才出現,可見個人享有的權利都是以某種具體的社會條件、社會規則為前提的,也就是說,權利的存在離不開特定的歷史時期和特定的社會環境,不可能存在什麼普天之下人人共享的平等權利。自由主義建立在抽象正義理念上的道德權利僅僅是一種虛構。權利(right)一詞兼有的“正當”和“權利”兩種意義,在實際生活中往往是分離的。有些正當的道德要求並沒有成為個人的普遍權利,比如“人人有權參政”儘管完全正當,但在歷史上卻從來沒有實現過。相反,個人普遍享受的某些權利在道德上卻未必正當,比如在多數西方國家自殺和賭博都是個人的權利,但這些行為在道德上又是不正當的。鑒於此,社群主義反對自由主義的道德權利說(抽象的無限權利),主張法律權利說(現實的具體權利),認為權利是由法律規定的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係,離開了一定的法律規範,任何個人的正當利益和正當行為都不可能成為現實的權利。也就是說,權利只有得到法律的保護才有現實意義。

在個人與政府的關係上,社群主義用積極的權利與自由主義消極的權利相對立。所謂消極的權利,是由於政府的不作為而使個人獲得的權利,比如個人的居住、遷徙、言論、信仰、通訊、出版、集會、結社等自由權利。自由主義強調個人的自主性和獨立性,認為只要國家採取不干預、不制約的消極態度,個人權利就有保證,此即所謂免除制約的自由(free from)。積極的權利是指公民的受教育權、工作權、保健權、休假權、接受社會救濟權等等,國家對於這些權利的實現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應該採取積極態度並有所作為,這就是所謂主動促成的自由(free to)。社群主義強調個人對於社會的倚賴性,認為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條件是實現個人權利的前提。與透過個人的單獨行動獲得的權利相比,個人在社群的環境中以及在與政府的合作中所能夠實現的權利要大得多。

社群主義之公益觀

社群主義極力主張將個人的善與社群的善統一起來,並用這種共同的善作為評價社群生活模式的標準,因此共有價值高於個人自由選擇的價值。這種以共同的善為主導傾向的公益觀對於自由主義的個人選擇是一種限制。關於公共利益的內涵,除了以產品形式實現的各種社會福利,還有非產品的存在形式,比如街道衛生、潔淨空氣等環境條件,以及誠實、奉獻等人際關係。按照華爾采的觀點,公共利益最終都可以歸為兩大類,即“安全”和“福利”。社群提供公共利益的不同模式體現了社會制度的不同,但是分發的原則不外乎三條,一是根據需要以及從集體的角度對需要的理解,二是按照比例分發,三是以成員的平等資格作為分發的基礎。米勒認為,這同馬克思著名的“各盡所能,按需分發”原則是基本一致的,可以表述為︰“根據每個人的能力或資源進行提取;按照其社會認可的需要進行分發。”公共利益的非排他性意味著,增加新的受益者不會減少原有受益者的利益,但同時,公共利益受損時的受害者也不僅是個人,而是與同一社群的全體成員都有關。公共利益的這種相容性和相關性在帶來積極社會效益的同時,也會帶來消極的社會後果,由於其效益是以整體形式體現的,這就為個人坐享其成的“搭便車”心理(個人不奉獻也能獲益)或是拒不認罪的“已決犯困境”(兩個已決犯都坦白反而使總的處罰最重)提供了機會。儘管社群主義為公益觀作了許多辯護,但都無法從根本上解決上述兩難問題,這使社群主義更深刻地意識到公共威權的重要,並推進了關於國家理論的研究。

社群主義之國家觀

社群主義認為,國家有干預和引導個人選擇的責任,個人也有積極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義務,這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社群主義與新自由主義的爭論焦點最後集中在對於國家職能的看法上,在世界進步的潮流中,國家的職能是應該強化還是應該弱化?新自由主義要求的是“弱國家”,即儘可能地限制國家的作用和公共政治生活的範圍,同時擴大個人的私生活範圍;認為政府越大集權政治的可能越大。相反,社群主義要求的是“強國家”,認為一個缺少公共利益的社會即使再公正,也不是一個好社會;而只有國家所代表的公共政治生活才能促進公共利益的實現,所以為了國家和社群的利益甚至可以犧牲個人的利益。雙方的觀點都從某一個側面反映了當代社會的問題,但又都具有片面性。新自由主義的危險在於,在當今的世界上,過分強調民族國家政府的無為而治,會延誤許多嚴重社會問題的解決,比如貧富的兩極分化,生態環境的惡化,國家防衛能力的減弱,社會保障體系的缺失,社會治安和公共秩序的混亂;更為嚴重的是,面對國際上的強權政治,“弱國家”將被剝奪說話以至生存的權力。社群主義的危險在於,如果國家以公共利益的名義侵犯個人的自由,甚至實施專製和獨裁,公民又何以與這樣的“強國家”相抗衡呢?可見,“強國家”和“弱國家”都有可能增進公民的利益,也都有可能損害公民的利益,關鍵在於哪些事是國家該做而沒有做的,哪些事是國家不該做卻做了的,也就是應該如何來界定現代國家的功能問題。 (當代西方哲學思潮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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