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夏娟:正義的領域及其缺陷——女性主義對羅爾斯正義論的批評

浙江學刊200402(96~102)


  【作者簡介】郭夏娟,哲學博士,浙江大學法學院政治學與行政學系教授。(杭州 310028)
  【內容提要】羅爾斯的正義原則是否適用于作為私人領域的家庭,這是女性主義批評羅爾斯正義論的一個重要話題。羅爾斯對該問題的論述存在著矛盾,他既承認家庭是社會基本結構的“某種形式”,又認為正義原則不應該運用於家庭領域。女性主義認為這種矛盾源自父權制傳統與自由主義的“兩分法”,這就需要解構“公共領域”與“私人領域”的二元對立結構,將正義原則的運用範圍從“公共領域”延伸到作為“私人領域”的家庭,在實現家庭正義的基礎上,保證社會基本制度的正義性。
  【關鍵字】正義原則/公共領域/私人領域/家庭


  羅爾斯的正義原則應該適用於什麼範圍的問題曾引起女性主義的激烈反應。羅爾斯對該問題的論述存在著矛盾,一方面,他承認家庭是社會基本制度的“某種形式”;另一方面,又認為正義原則只適用於“公共領域”中的基本制度,家庭屬於私人領域,不在正義的範圍之內。女性主義通過揭示羅爾斯理論的不徹底性,解構“公共領域”與“私人領域”的對立結構,主張把正義原則貫徹到作為“私人領域”的家庭中。在女性主義者看來,家庭的本質是公共的、政治領域的一部分,“個人的”與“政治的”沒有本質的區別。羅爾斯把家庭從正義的領域中分割出去,無助于創建正義的社會制度。其理想的正義社會只是傳統父權制社會的延續而已。
    一、作為社會基本制度的家庭
  在《正義論》中,羅爾斯曾經把家庭作為正義社會結構的“某種形式”,認為“一個組織良好的社會的基本結構包括某種形式的家庭”。(注:羅爾斯:《正義論》,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年,第450頁。)這是羅爾斯和傳統契約理論家的重要區別之一。在傳統自由主義正義理論中,家庭不屬於公共領域的一部分,也不是正義原則調節的範圍。他認為正義的主題是“社會的基本結構”,主要是指“政治結構和主要的經濟和社會安排”,並且承認“一夫一妻制家庭就是主要的社會制度的實例”。(注:羅爾斯:《正義論》,第5頁。)從這個意義上說,家庭應該屬於正義的領域,至少應該成為考察社會基本結構是否正義的一個重要方面。
  羅爾斯這一觀點與其正義原則的推論是一致的。根據原初狀態的假設,選擇正義原則的人需要基本的“正義感”,這也是人們運用正義原則的一種潛在能力。當人們從原初狀態中還原為特定社會的公民時,需要把最初的正義感培養成運用正義原則的實際道德能力,家庭正是培養正義道德的重要場所,是學習道德的第一學校。按照正義感發展的規律,個人形成實際的正義道德能力需要經歷三個階段。羅爾斯認為,家庭在這一過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個體正義道德發展的每一階段都離不開家庭的影響。正是從這個前提出發,家庭作為個人形成正義道德能力的環境,應該成為正義原則運用的領域。
  羅爾斯論證了個體正義道德發展的三個階段是如何在家庭中完成的。
  正義道德發展的第一階段,即“權威道德階段”。兒童在家庭中通過父母的權威認同,首先體驗到來自他人的愛和尊重。“當父母對孩子的愛由於其顯明意圖而被他認識到時,那個孩子就確信自己具有作為一個人的價值。”(注:羅爾斯:《正義論》,第451頁。)孩子在成長過程中體驗到父母的情感,越來越信任他的父母並對他的家庭環境產生信任。在父母的指導下,逐漸獲得各種技能,由此產生了自尊感。人們早期家庭生活中健康的道德發展依賴于愛、信任、情感、榜樣和指導,家庭正是提供這些因素的最早、也是最好的場所。父母通過愛孩子,成為孩子值得羡慕的對象,在孩子“心中喚起一種價值感,喚起一種要成為某種像父母那樣的人的願望。”(注:羅爾斯:《正義論》,第453頁。)進而按照父母認同的標準行事。這種來自父母的愛正是培養正義感的重要基礎。這是羅爾斯對家庭作為正義制度的“某種形式”的最初證明。
  正義道德發展的第二階段,即“社團道德”階段。孩子的行為主要依賴于社會道德準則,依賴于權威或社會成員的贊許與非難。在這一階段,“家庭本身被看成是一個很小的社團,”(注:羅爾斯:《正義論》,第454-455頁。)兒童在這樣的“社團”中,慢慢學會了相應的行為標準。通過家庭中一系列角色和地位的變化,個人不斷增強道德理解力,同時學到一種能力,仿佛自己處於原初狀態中進行思考,以吸收他人的不同觀點,學習“如何從他們的講話、行為和表情中把這些事實搜集起來”,(注:羅爾斯:《正義論》,第455頁。)學習從他人的角度看事物,從他人所說或所做的出發看問題,從他人的目的、計畫和動機出發處理關係。羅爾斯認為,沒有這種經歷,我們不可能把自己放到別人的地位上思考,不可能知道他人想要的是什麼。這種設身處地替別人思考的能力,是人類社團交往中十分需要的美德。而這一美德最初正是在家庭中形成的,“正如在第一階段上某些自然態度會朝向父母發展一樣,在這裏友誼和信任的聯繫會在夥伴中間生長。”(注:羅爾斯:《正義論》,第458頁。)個人在社會交往中參與不同的角色,進而形成社團道德的內容,這種道德“具有的特徵是合作德性:正義和公平,忠誠與信任,正直與無偏袒。”(注:羅爾斯:《正義論》,第459頁。)家庭作為“很小的社團”組織,“這個系統被人們看成是為了所有人的利益並且由一個共同的正義觀念調節著的……”(注:羅爾斯:《正義論》,第459頁。)家庭在正義的制度體系中理應佔據一定的地位。
  正義道德發展的第三階段,即“原則道德”階段,這是“較複雜的社會道德”,也是人們“對正義原則的當然的理解力”(注:羅爾斯:《正義論》,第460頁。)。正如在社團道德中那樣,“現在他想成為一個公正的人。在這裏,行為公正的觀念,以及發展公正的制度的觀念,慢慢地對他具有了與以前那些次要的理想的類似的吸引力。”(注:羅爾斯:《正義論》,第460頁。)原則道德階段需要依賴前面兩個階段中形成的道德基礎,即“愛與信任、友好情感和相互信任這些道德態度”,這些道德態度只有在正義的家庭環境中才能培育出來。正義的家庭可以使人們認識到,一種牢固而持久的公正制度是人人都能受益的。這樣,“就會在我們身上產生出一種相應的正義感。”進而“產生出一種為建立公正制度……而工作的願望”。(注:羅爾斯:《正義論》,第460-461頁。)既然家庭對形成正義道德與社會的正義實踐具有如此大的作用,家庭應該是社會基本制度的組成部分,在這一範圍內,羅爾斯希望把家庭納入正義的領域,成為制度正義的一個主題。
  從羅爾斯對正義道德形成過程的分析來看,他明確承認情感在正義道德形成與發展中的作用,從而肯定正義的家庭有助於培養個人的正義道德能力。基於這一考慮,家庭也應該直接受正義原則的調節,成為基本制度的一部分。他在隨後發表的《作為公平的正義》中,為回應女性主義的批評,進一步闡述“家庭是基本結構的一個組成部分”,(注:羅爾斯:《作為公平的正義——正義新論》,上海三聯書店,2002年,第272頁。)應該屬於正義的範圍。這一立場與女性主義的正義要求是一致的,歐金明確肯定羅爾斯的這一觀點,她認為,儘管他實際上是“假設而不是論證家庭是正義的‘某種形式’,但從這一假設中可以看出,他把家庭作為‘社會基本結構’(至少在《正義論》中)的一部分,的確沒有把家庭作為正義環境之外的領域”。(注:Susan Okin,Justice,Gender and the Family,New York:Basic Books,1989,p.25.)
    二、作為私人領域的家庭
  當羅爾斯論證家庭是基本制度的組成部分時,似乎有意放棄兩個領域分離的傳統。然而,隨著他對正義制度的進一步推論,家庭逐漸退出了社會基本制度的範圍,隱藏到了看不見的私人領域。在正義原則運用於具體制度的過程中,羅爾斯認為它們不適用於作為私人領域的家庭。這使他的正義理論出現明顯的不一致,正義原則的理論假設與實際運用之間出現了矛盾。
  他是怎樣使家庭從公共領域中消失並退回到看不見的私人領域的呢?
  首先,他沒有論證正義原則是可以應用於家庭的。原初狀態中的人們一旦選擇正義原則,必須將它們運用於具體的制度,調節社會的基本結構,為此,羅爾斯需要論證正義原則是如何運用於具體制度的。在這種論證中,他背離了最初的立場,不再把正義問題和家庭制度聯繫起來,似乎忘記了,家庭應該成為社會基本制度的“某種形式”。他不僅沒有明確闡述正義原則怎樣運用於家庭,反而把家庭排除在社會基本制度以外。女性主義者在追究這一問題時,發現他最初提出家庭是社會制度的“某種形式”時,其實對家庭的正義性心存疑慮,因為他曾含糊其詞地說過,“現在公認的基本結構的概念多少有些含混,究竟哪些制度及其成分要包括進來並不總是很清楚的,但現在為這個問題煩惱還略嫌過早。……我們要牢記在心的是:一種對於基本結構的正義觀是值得為自身的緣故而擁有的,不應當因為它的原則不能到處適用就放棄它。”(注:羅爾斯:《正義論》,第7頁。)
  所謂的“不能到處運用”,是否意味著他的正義原則從一開始就不準備運用於家庭領域?從自由主義關於公共領域與私人領域區分的傳統看,至少可以相信,他的思想淵源中隱含著這種傾向。如果說,這一最初的含混表述只是其自由主義思維習慣的自然流露,那麼,當他思考正義原則的實際運用,進而確認正義範圍時,必然會回歸于自由主義的傳統,把家庭從作為“公共領域”的社會基本制度中排除出去。從這一角度思考,他最初所說的“不能到處運用”自然而然地成了《正義論》第二部分“制度”中把家庭分離出去的伏筆。
  這也說明,羅爾斯在構建正義論體系時,對家庭的歸屬問題從一開始就不是十分肯定,這直接導致他對正義原則運用範圍的模棱兩可的態度。因此,當他論證孩子的正義道德感是從家庭中獲得時,他“假定一個組織良好的社會的基本結構包括某種形式的家庭”,當進一步探討正義原則的實際運用時,又認為“如果作更廣泛的探究,家庭制度也可能受到懷疑,人們可能作出一些論述來說明其他安排更可取。……”(注:羅爾斯:《正義論》,第450、53、6、69頁。)
  至此,他的確忘記了曾提到過“一夫一妻制家庭”是一種社會的基本制度。他真正熱衷於論證的是社會的經濟制度,其正義理論的主要目的是解決現實社會的分配不公平,而家庭是否正義與基本制度的正義性並沒有直接關聯。為了證明這一觀點,羅爾斯特意把整體制度與個別制度進行區分,把單獨“一個或一組規範”、“一種制度”,與作為“整個社會體系”的基本結構區別開來。“這樣做的理由是,一個制度的一個或幾個規範可能是不正義的,但制度本身不是這樣。同樣,也可能某一制度是不正義的,而整個社會體系卻非如此。……社會總體系如果只包含一個不正義部分,那麼它就並非與那個部分是同等地不正義。(注:羅爾斯:《正義論》,第450、53、6、69頁。)
  如果從這個角度理解,那麼,即便家庭制度是不正義的,只要社會的政治與經濟制度得到合理的安排,整個社會的制度體系仍然是正義的。正義原則關注的主要問題是政治和經濟制度,或者說是“公開的規則體系”,“適用於制度的原則決不能和用於個人及其在特殊環境中的行動的原則混淆起來。”(注:羅爾斯:《正義論》,第450、53、6、69頁。)羅爾斯明確規定“這些原則可能對私人交往的規範和實踐就不起作用。”(注:羅爾斯:《正義論》,第450、53、6、69頁。)家庭屬於私人領域的制度,不是自願的合作安排或訂立契約的結果,而是完全自然的關係,所以不具備契約的性質,羅爾斯稱之為“較小的社會群體”,不能共用公共領域的規則體系,它通過“日常生活中的各種非正式的風俗習慣”進行調節。至此正義原則放棄了私人領域,家庭制度在社會基本制度中的位置逐漸消失,這使羅爾斯的正義論最終回歸於兩個領域分離的自由主義傳統。
  其次,他論證家庭是運用正義原則的障礙,不應該屬於正義的領域。在羅爾斯的正義論中,家庭之所以不屬於正義原則的範圍,因為它對正義原則的運用構成了直接的障礙,尤其對公平的機會平等原則和差別原則來說,家庭的存在是一個重要的不利因素。為了實現制度的正義,必須放棄家庭領域以及整個私人領域,以保證基本結構的正義性。羅爾斯認為,“公平機會的原則只能不完全地實行,至少在家庭存在的情況下是這樣。自然能力發展和取得成果的範圍受到各種社會條件和階級態度的影響。甚至努力和嘗試的意願、在通常意義上的傑出表現本身都依賴於幸福的家庭和社會環境。保障那些具有同樣天資的人在受教育和取得成功方面的機會平等在實踐上是不可能的……(注:羅爾斯:《正義論》,第450、53、6、69頁。)
  現實社會中,不同家庭背景的人們在教育、培養、體力和智力方面的投資差距很大,這直接影響他們獲得真正的平等機會,進而影響他們的生活前景。特定制度環境中的人都從屬於特定的家庭,人們無法選擇自己的父母與家庭,常常因不同的家庭出身而不能享受真正的機會平等,在羅爾斯看來,這是實現機會平等原則的嚴重障礙。在他的正義論中,這種障礙可以通過差別原則得以排除,女性主義卻認為,羅爾斯所說的差別原則並沒有涉及家庭內部的正義問題,這種補救並末觸及社會不公正的性別制度,因此,即使差別原則調整了社會競爭中的機會不平等,還是無法調整家庭內部的正義問題。由此看來,羅爾斯只是回避了正義原則運用的困難,事實上並沒有真正消除這種障礙。
  羅爾斯認為,正義原則必須調節社會的不公正,但不意味著直接調整家庭結構和家庭內部的分配,它們只能通過社會基本的分配制度,補償由不幸的家庭帶來的不公正。針對女性主義的批評,他在《作為公平的正義》中辯護說,這並不意味著正義原則不能運用於家庭,也不表明“將政治領域與非政治領域當作兩種好像分開的、互不相關的空間。”(注:羅爾斯:《作為公平的正義——正義新論》,第272頁。)但羅爾斯承認兩個領域的相關性,並不是為了將正義原則運用於家庭領域,他始終堅持正義原則只能調節公共領域的基本制度,而不是私人的家庭制度。在他看來,正義理論不必對家庭的存在作過多的反應,因為,正義原則不涉及家庭內部的正義問題,並不會影響基本制度的正義性。既然家庭制度的正義性與社會整體制度的正義性可以相互分離,那麼,只要把家庭排除在正義原則的範圍以外,也就排除了正義原則應用中的“障礙”。
    三、正義的領域向家庭延伸
  女性主義希望正義原則不僅適用於公共領域,而且也適用於私人領域,以直接調節家庭內的正義問題。蘇姍•歐金明確提出,正義原則應該應用於家庭生活領域,直接調節家庭內的不正義現象。家庭應該是“內在地正義”的,她稱之為“使家庭正義最大化。”(注:Susan Okin,Justice,Gender and the Family,New York:Basic Books,1989,pp.96.)為了彌補羅爾斯正義論的缺陷,她主張把兩個正義原則同時運用於家庭領域,以強化家庭的正義要求,這就“應該把家庭構建得與兩個正義原則相一致”。(注:Susan Okin,Justice,Gender and the Family,New York:Basic Books,1989,pp.97.)針對羅爾斯關於家庭在更廣的意義上作為正義制度是“值得懷疑的”觀點,歐金質問,“為什麼在《正義論》本身的重要任務之外,還要進行更大範圍的探討,並提出制度與家庭形式的問題呢?(注:Susan Okin,Justice,Gender and the Family,New York:Basic Books,1989,pp.92.)她認為羅爾斯把家庭作為基本制度的假設是正確的,因為家庭制度決定每個人的生活前景,對社會基本制度具有直接的影響,應該是正義主題的一部分。
  羅爾斯曾說過正義理論必須考慮“(個人)如何成為他們想要成為的人”,這與個人生活的家庭環境有直接關係。在性別結構的家庭中,女性家長對兩性孩子的社會化過程具有決定性作用,對於男人和女人是如何成為“他們所想要成為的人”具有重要的影響。如果所有成年人都是“無知之幕”背後的選擇主體,那麼,羅爾斯在承認家庭是主要社會制度的“某種形式”的同時,必須把它構造得與兩個正義原則相一致,而不能把家庭排除在外,尤其應該把差別原則直接運用於家庭內的財產分配,調節兩性之間的性別勞動分工。女性主義堅持把正義原則運用於家庭領域,是為了確保家庭的正義性,只有這樣,正義社會的基本結構才具有牢固的現實基礎。
  在女性主義看來,羅爾斯的矛盾立場首先源自“原初狀態”假設中的父權制特徵。根據羅爾斯的論述,“無知之幕”掩蓋了各方代表的性別特徵,他們選擇的正義原則理應適合於每一個人的利益。為了滿足這一要求,就應該把家庭包括在社會基本制度之中,因為家庭與每一個人的生活狀態具有直接的關係。但是,隨著論證的深入,最初假設的“無性別”的代表人逐漸顯現出真實的身份,他們原本就不是“單個的個人”,而是“一家之主”或“家庭的代表”。羅爾斯認為,在選擇正義原則時,儘管各方代表沒有必要把自己想像成“一家之主”,但他們一般都會像“一家之主”那樣去做,他們都會遵循“那種代表他人來做出決定的指導原則”進行選擇,“因此,父親就可以說,如果他不採納平等自由的原則來保障後代的權利的話,他就是不負責任的。”(注:羅爾斯:《正義論》,第199頁。)
  羅爾斯所說的“父親”就是“一家之主”的男性,儘管不一定是實現生活中的男人,在女性主義看來,這一假設“實際上陷入了公共領域與家庭領域的兩分法,由此,陷入了習慣的思維模式,即家庭生活和兩性關係不應該被認為是社會正義論的一個重要主題”。(注:Susan Okin,Justice,Gender and the Family,New York:Basic Books,1989,pp.96.)這種思維模式使他最終無法證明家庭是基本制度的“某種形式”,而是逐漸放棄自己的最初立場。按照女性主義的推論,如果原初狀態下的各方代表是“一家之主”,他們達成的協定就不可能是“一致同意”的。因為,作為“一家之主”的各方代表很可能代表家庭利益進行討價還價,也有可能為了維護自己的特殊利益而反對其他家庭的利益,這樣的話,他們就會選擇一些不可欲求的原則,難以達成全體一致的協議,正義原則就會失去普遍的有效性。這當然不是羅爾斯想要的結果。正因此,他又假設兩個正義原則是原初狀態中的個人“一致同意”的,各方代表在選擇正義原則時,不知道自己的特殊資訊,從而可以避免原則只適合於某些人的利益。
  在原初狀態的正義推論中,羅爾斯必須設想“各方代表”從普遍中立的立場出發選擇正義原則。他假設“各方代表”選擇的正義原則必須具有普適性,那麼,正義原則就不可能涉及家庭內部或家庭中兩性之間的分配正義問題,只能作為社會基本制度的正義標準。另一方面,他假設的“各方代表”又具有明顯的男性特徵,這樣,家庭中女性的不利地位就消失在“無知之幕”的背後,女性作為家庭中的“最少受惠者”,正義原則如何反映她們的利益,羅爾斯並沒有多加考慮,自然也無法回答這一問題,隨即把女性的生存價值從正義的範圍中進一步排除出去。簡•英格利希批評說,“通過把原初狀態中的各方代表假設成“一家之主”而不是個人,羅爾斯使家庭的正義要求變得暖昧不清了。這也是傳統社會契約論和自由主義理論把家庭拒絕在正義範圍以外的主要途徑。”(注:Jean English,"Justice Between Generations",Philosophy Studies,Vol.31,No.2,1977,p.95.)
  導致羅爾斯矛盾立場的另一個重要原因是把家庭假設為典型的、傳統意義上的制度結構,即一夫一妻制的等級制家庭。羅爾斯曾經提到,家庭“在正常情況下以一種明確的等級制度為特徵,在這個等級制中每個成員都有一定的權利和義務。”(注:羅爾斯:《正義論》,第454頁。)這顯然不是女性主義認可的家庭制度,因為它與正義社會的特徵相衝突。女性主義者認為,承認家庭內的等級制,等於認可不平等的性別勞動分工與分配。羅爾斯把家庭描述為一種等級制,允許在這樣的等級制度中分配“權利與義務”,這不符合正義制度的基本要求。針對這一觀點,歐金批評說,“如果性別結構的家庭不是正義的,相反,而是保留了等級制與封建社會的殘餘,角色、職責與資源的分配不是按照兩個正義原則,而是按照滲透著大量社會意義的性別差異來進行分配,那麼,羅爾斯是將整個道德發展的結構建築在動搖不定的基礎之上。”(注:Susan Okin,Justice,Gender and the Family,New York:Basic Books,1989,p.99.)
  在女性主義看來,羅爾斯排除家庭的論證掩蓋了現實的性別不平等,尤其是兩性的不平等分配。從他的論證邏輯中可以發現,一旦原初狀態中的人們揭開“無知之幕”的面紗,他們馬上都成為了有酬市場勞動的參與者,就會發現家庭中的受惠者是男性還是女性的問題顯現了出來,人們看到了工資總是付給有勞動能力的男人,看到了女性的勞動經常得不到應有的承認,她們不得不在經濟上依賴于男人,這直接導致家庭關係的不平等,影響家庭中成年人之間基本利益的分配,也影響到各種特權和政治權力的分配。羅爾斯的理論假設並沒有關注這些現實的性別不平等,他巧妙而有效地掩藏了現實的性別差異,使這些存在於我們日常生活中的性別不公正不再成為關注的焦點,似乎所有的社會不公正只存在於基本的社會分配制度中。
  女性主義者認同羅爾斯把家庭作為基本制度的觀點,承認家庭是培養正義道德的首要場所,是孩子學習正義道德的學校、學習社會交往的最早場所。她們特別重視的是,當孩子在家庭中看到兩性的不平等勞動分工、兩性的不平等財產分配、女性對男性的從屬和男性對女性的統治時,不管他們的父母是如何相愛,這對正義感的形成是極其不利的。這樣的家庭作為培養正義感的學校顯然不可靠,孩子在這種環境中形成的正義感,或多或少帶有性別特徵。羅爾斯十分強調正義感是社會制度穩定性的重要基礎,那麼滲入了性別特徵的正義感作為社會正義制度的基礎,必然包含性別歧視的特徵,這樣的制度與“組織良好的社會”目標並不相稱。
  為了彌補正義領域的性別缺失,女性主義者強調兩個領域的不可分離性,提出“個人的即政治的”,以消解兩個領域之間的對立結構。她們認為家庭的私人領域與公共的政治領域具有密切的關係,個人生活與政治生活密不可分。家庭不僅應該是正義的,而且必須通過國家的各種法律制度,使之成為正義的,適用於社會基本制度的正義原則同樣適用於家庭以及私人領域。歐金對此作過深刻的論證:“現實社會中,仍然存在著兩性之間的實質性不平等,存在著對孩子的不平等,這已嚴重影響到幾乎所有女性和越來越多的孩子的生活。這些不平等的基礎源於家務勞動的不平等分配……女性主義者‘重新思考家庭’,論證家庭必須是正義的,不只是為了女性自身的原因——儘管施加於她們的不平等已經足於對性別結構的家庭構成挑戰——而且也是為了作為整體的社會制度”。(注:Susan Okin,Justice,Gender and the Family,New York:Basic Books,1989,pp.25.)
  現實社會的性別不平等恰恰反映了社會基本制度的不正義。歐金提出的觀點是,家庭的不正義與整體制度的關係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家庭的不正義既源自社會基本制度的不正義,反過來又鞏固了不正義的基本制度。當然,女性主義承認公共領域和私人領域是有區別的,但區別不等於“分裂”,兩個領域原本就是社會基本制度的不同組成部分。只有基於這樣認識,才有助於消除私人領域中的不正義,保證整個社會制度的正義性。羅爾斯的錯誤在於“從來沒有把正義原則運用於人類的養育領域,而這個領域對發展與維持正義來說是必須的”。(注:Susan Okin,Justice,Gender and the Family,New York:Basic Books,1989,pp.108.)她認為,只要放棄羅爾斯的某些錯誤,不再堅持公共領域與私人領域的對立、政治的與非政治的生活領域的對立,“我們就可以把羅爾斯的正義理論作為一種工具,借此思考如何在家庭和更廣範圍的社會領域中,達到兩性的正義”。(注:Susan Okin,Justice,Gender and the Family,New York:Basic Books,1989,pp.109.)
  從根本上說,女性主義反對傳統性別結構的家庭制度,正是為了改造不正義的基本社會制度。如果理論上不承認家庭與正義原則的相關性,那就意味著對家庭中存在的不正義只能袖手旁觀,而當一個社會的家庭缺乏正義時,不論是理論上還是實踐中,都無法證明該社會的整體制度是正義的,因為家庭始終是構成社會基本制度的基礎。據此,女性主義者有理由相信,真正意義上的正義社會制度應該同時包括公共領域的政治生活與私人領域的家庭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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