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會和第三部門研究導論

何增科

自本世紀80年代以來,公民社會(Civil Society)理論再度流行起來並成為當代西方學術研究的一個熱門話題,它在西方政治家和公眾中也產生了強烈的反響和共鳴。主張社會獨立於國家而存在的思想在西方有著悠久的歷史,其傳統甚至可以追溯到古希臘羅馬時期,但以國家和社會的分離為基礎的近代公民社會概念是在17—19世紀之間才出現的。近代公民社會理論是西歐和美國資產階級反對專制主義國家和重商主義國家捍衛個人自由和權利的重要武器。進入本世紀70年代以來,公民社會概念得到復活。起初它主要被西方少數左翼學者和東歐一些激進學者用來批判現實社會並闡明理想社會之輪廓。80年代後,公民社會概念逐漸融入西方主流派知識話語體系之中,關於公民社會的討論日益增多。1989年蘇東劇變後,對公民社會的研究在西方和蘇東學術界形成空前的熱潮,各個大學紛紛成立公民社會研究團體,公民社會概念也成為眾多學術論著和國際性學術會議頻頻討論的一個話題。90年代後,公民社會研究熱潮從西方和蘇東學術界擴展到世界其他地區,這些國家學者也紛紛用這一概念分析本國歷史和現實或探尋本國公民社會建構問題。公民社會理論遂成為當代世界一股重要的社會政治思潮。
以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NGO)和或非營利組織(Non-Profit Organizations,NPO )為物件的第三部門(Third Sector)研究興起於80年代,它起初和公民社會理論的關係並不密切。這是因為當時的公民社會理論家主要是在政治哲學的層面展開規範的研究,而第三部門研究則偏重於從組織理論和行政管理理論的角度開展自己的研究。進入90年代後,這種情況發生了很大的改觀。公民社會理論家開始轉向從政治社會學的角度對作為一個社會實體的公民社會進行實證的研究,而第三部門研究者也開始關注諸如非政府組織或非營利部門的作用及其與國家和市場的關係等更加一般的理論問題,雙方開始找到理論的契合點。公民社會理論和第三部門研究的關係也因此越來越密切,這兩種研究出現了合流的趨勢。  



“Civil Society”一詞在國內有三種不同的譯名,即“公民社會”、“市民社會”和“民間社會”。正如俞可平教授所指出的那樣,這三種不同的中文譯名之間存在著一些微妙的差別。“市民社會”是最為流行的術語,也是civil society 的經典譯名,它來源於馬克思主義經典著作的中文譯名。但這一術語在實際使用中帶有一定的貶義,傳統上人們往往把它等同於資產階級社會。“民間社會”是臺灣學者的譯法,它是一個中性的稱謂,但不少人認為它過於邊緣化。“公民社會”則是一個褒義的稱謂,它強調公民對社會政治生活的參與和對國家權力的監督與制約,因而有越來越多的青年學者喜歡這一新的譯名。有鑒於此,本書對civil society一詞選用了公民社會這一新的中文譯名。

“Third Sector”一詞國內也有兩種不同的譯名,即“第三域”和“第三部門”。這兩種譯名之間的含義沒有太大的差別。所謂“第三域”指的是和公共領域(公域)、私人領域(私域)相對而言的一個領域,第三部門指的是和公共部門、私人部門相對而言的另一個部門,它們所指稱的都是各種非政府、非營利性的民間組織。相比之下,第三部門的用法更加通俗易懂一些,所以我們選擇這個譯名。第三部門又被稱為“獨立部門”(Independent Sector)、“非營利部門”(Non-Profit Sector)、“志願部門”(Voluntary Sector)、“利他的部門”(Altruistic Sector)等。

關於公民社會的定義,學者們眾說紛紜,意見不一,由此形成了種種不同的公民社會定義。這些定義歸納起來可分為兩類:一類建立在國家和社會的二分法基礎上,公民社會在此指獨立於國家但又受到法律保護的社會生活領域及與之相關聯的一系列社會價值或原則。另一類定義則建立在國家—經濟—公民社會的三分法基礎之上,公民社會在此指介於國家和家庭或個人之間的一個社會相互作用領域及與之相關的價值或原則。進入90年代以來,以三分法為基礎的公民社會定義逐漸為大多數學者所接受。戈登•懷特(Gordon White)的定義頗具代表性。他指出,“當代使用這個術語的大多數人所公認的公民社會的主要思想是:它是國家和家庭之間的一個仲介性的社團領域,這一領域由同國家相分離的組織所佔據,這些組織在同國家的關係上享有自主權並由社會成員自願結合而形成以保護或增進他們的利益或價值”。他主張將企業或經濟機構同公民社會分開來對待,前者作為經濟社會或經濟系統構成了公民社會的基礎。

公民社會理論主要致力於研究公民社會的結構性特徵和文化特徵,以及公民社會和國家之間的關係。

就西方學者已有共識的觀點來看,公民社會的結構性要素及其特徵主要有以下四個:(1)私人領域:持第一類定義的公民社會論者認為,私人領域是指私人自主從事商品生產和交換的經濟活動的領域。其中市場機制和私人產權構成這種私人領域的兩大要素,它們保證個人能夠自主地從事經濟活動和追求特殊的私人利益。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早期著作中關於公民社會的論述主要是在這個意義上使用的,因此將其譯為“市民社會”是比較準確的。持第二類定義的公民社會論者則主要在個人私域(privacy)意義上使用私人領域,他們認為個人私域(個人的家庭生活或私人生活領域)構成個人自我發展和道德選擇的領域,個人在這一領域應享有充分的隱私權。(2)志願性社團。這種志願性社團不是建立在血緣或地緣聯繫的基礎上,成員的加入或推出是自願的,並且不以贏利為目的。它是團體成員基於共同利益或信仰而資源結成的社團,是一種非政府的、非營利的社團組織。志願性社團為公民提供了參與公共事務的機會和手段,提高了他們的參與能力和水平,因此,當代公民社會論者多把志願性社團看作是公民社會的核心要素,有人甚至在二者之間劃等號。(3)公共領域。當代關於公共領域的思想主要得益于哈貝馬斯這位當代大思想家。他認為,公共領域是介於私人領域和公共權威之間的一個領域,是一種非官方的公共領域。它是各種公眾聚會場所的總稱,公眾在這一領域對公共權威及其政策和其他共同關心的問題作出評判。自由的、理性的、批判性的討論構成這一領域的基本特徵。(4)社會運動。西方左翼學者一般都把社會運動或新社會運動看作是公民社會中一個非常重要的結構性要素。他們把反叛現實社會實現理想社會的希望寄託於此。其他公民社會論者則不太強調這個要素。

公民社會不僅包括上述結構性要素,還包括與之互為表裏相互支持的基本價值或原則,後者構成公民社會之文化特徵。關於文化特徵內容,公民社會論者認識也不一致。大體說來,這些基本的社會價值或原則是:個人主義、多元主義、公開性、開放性、法治原則。(1)個人主義:個人主義的假設一直是公民社會理論的基石。它假定個人是社會生活的基本單位,公民社會和國家都是為了保護和增進個人的權利和利益而存在的。(2)多元主義:它要求個人生活方式的多樣化,社團組織的多樣性,思想的多元化。維繫這種多元主義的是提倡寬容和妥協的文化。(3)公開性和開放性。政務活動的公開化和公共領域的開放性是公眾在公共領域進行討論和進行政治參與的前提條件,因此當代公民社會論者無不堅持公開性和開放性的原則。(4)參與性。強調公民參與社會政治生活和制約國家權力,是公民社會理論的一個重要內容。(5)法治原則。公民社會論者強調要從法律上保障公民社會與國家的分離,在三分法的情況下還要保障它同經濟系統的分離。他們認為倡導法治原則的目的是為了劃定國家行動的界限,反對國家隨意干預公民社會內部事務,從而保證公民社會成為一個真正自主的領域。

公民社會的上述結構特徵和文化特徵無疑代表的是一種理想的或規範的公民社會模式,現實存在的公民社會與之有著很大的距離。同時,上述有關公民社會特徵的論述具有濃厚的西方中心論特別是歐洲中心論色彩,因而其普適性值得懷疑,這是一些西方學者都承認的事實。但不少公民社會論者則對這種公民社會的前景充滿信心。

公民社會論者都同意,公民社會最重要的特徵是它相對於國家的獨立性和自主權。只有保持這種獨立性和自主權,公民社會的上述結構特徵和文化特徵才能得以維持。公民社會理論家往往偏激地把國家看作是對公民社會的最大威脅。因此,反對國家對公民社會的壓制和干預,反對國家職能的過分擴張,追求社會生活領域的自治和維護公民個人的權利和自由,是這些公民社會論者鬥爭的主要目標。在三分法的情況下,反對經濟系統的過分擴張和商業化傾向的侵蝕,也是維護公民社會的獨立性所必不可少的。公民社會理論的批評者正確地指出,國家並不總是對公民社會的生存和發展構成威脅,相反國家的保護和管理對於公民社會的健康發展必不可少。

公民社會與國家的關係是公民社會理論研究的一項重要內容。公民社會理論家提出的公民社會和國家關係的模式多種多樣,但概括起來有五種:公民社會制衡國家、公民社會對抗國家、公民社會與國家共生共強、公民社會參與國家、公民社會與國家合作互補等。

(1)公民社會制衡國家:現代自由主義認為國家是“必要的邪惡”,國家之所以必要是因為公民社會需要國家調停其內部利益衝突,保護其安全及完成公民社會所無力承擔的公益事業。國家是邪惡的,若無外力制止,國家權力和國家活動範圍將無限制地擴張下去,從而危及個人自由和權利。因此,自由主義者主張以公民社會來制衡國家,劃定國家行動的邊限(不得侵犯個人自由和權利),限制國家權力的擴張。當代公民社會論者繼承了自由主義的思想並已形成一種共識,即一個活躍的和強有力的公民社會乃是民主的必不可少的條件。他們認為,只有通過獨立的公民社會的民主實踐(政治參與和輿論監督等)才能有效地控制國家權力的濫用並使國家易於對民眾的要求作出反應。

(2)公民社會對抗國家:湯瑪斯•潘恩首次提出這一命題。他認為,公民社會和國家是一種此長彼消的關係。公民社會愈完善,對國家需求就愈小。理想的國家乃是最低限度的國家。潘恩還認為,反抗那些隨意剝奪公民自由和權利的非憲政國家是正當的、合法的行為。當代少數激進的公民社會論者繼承了這一觀點。東歐公民社會研究者把前社會主義政權下國家和公民社會的關係描述為一種支配和被支配、控制和被控制的關係,二者相互對立,因此他們主張反對國家對公民社會的壓制,擴大公民社會自主活動空間。美國學者阿拉托也將波蘭的社會運動描述為“公民社會反抗國家”(civil society against state)的興起。

(3)公民社會與國家共生共強:還有些公民社會論者認為,在民主體制下,公民社會和國家關係的理想格局是強國家和強公民社會和諧共存。以研究東歐問題見長的美國學者邁克爾•伯恩哈德即持此種觀點。他認為,民主體制下唯一良好的權力配置就是強國家和強公民社會的共存。在這種實力格局下,國家有能力有效工作,公民社會也足夠強大以防止國家過分自主而不對社會的要求作出反應。雙方中任何一方力量過弱或者都很弱小,都會產生嚴重的問題。只有雙方各自相對于對方的自主性得到了充分的保證並彼此處於勢均力敵的狀態,雙方各自的功能才能得到最好的發揮。

(4)公民社會參與國家:參與國家事務是公民社會理論的題中應有之義。但對於公民社會參與國家的模式,公民社會論者並沒有一個統一的看法。西方公民社會參與國家的模式有兩類:一類是多元主義模式,美國是其代表,公民社會中的各種利益集團享有平等地參與政治事務的權利;另一類模式是社團主義的模式,以瑞典為代表,國家認可某些大的社團組織的行業或職業利益的代表權並為他們提供了制度化的參與渠道,其他利益集團則被排除在政治過程之外。對這兩種模式的優劣,公民社會論者內部意見很不一致。

(5)公民社會與國家合作互補:持此論者反對那種把國家和公民社會對立起來並認為它們之間存在內在衝突的觀點。他們認為,在提供公共產品和對集體需要作出反應方面,公民社會和國家可以相互補充,這二者之間可以建立起很好的合作關係。薩拉蒙等人進而認為,只有在公民社會、國家以及商業領域之間建立起相互支援、高度合作的關係,它們才能得到共同的發展,民主和經濟增長才有望實現。

公民社會和國家關係的這五種模式之間並非彼此排斥的關係,它們各自在某些方面包含著真理。這些模式遠未窮盡公民社會和國家關係的全部內容,它們只是對複雜的現實的一種高度抽象的理論概括,而且這種概括還帶有強烈的理想化色彩。

第三部門研究則致力於對各種非政府組織和非贏利組織的內部結構、資金來源、作用、效能、外部關係等問題進行深入細緻的研究,其研究帶有很強的實用色彩。但在第三部門研究中也存在著將非政府組織的能力和作用過分誇大的傾向,而忽略了它們本身所受到的各種內外限制。

 



公民社會概念在本世紀80年代後在全球範圍內的再度流行與當代世界各國所發生的深刻的社會變革及學者們對此的理論反思有著密切的關係。

在西方,民主政治的畸變,凱恩斯主義的失靈,福利國家的危機,促成一些學者的理論反思。二戰後西方民主政治出現了一些畸形的變化:一是國家權力日益向行政部門手中集中,權力分立、地方自治等傳統體制和觀念受到動搖;二是一些大的利益集團或社團組織的政治影響力日益增加,普通民眾由於缺乏組織手段而被排斥在政府決策過程之外;三是行政官僚有向專家治國、資訊壟斷方向發展的趨勢,普通民眾的知情權、參政權受到侵害。在經濟方面,凱恩斯主義力圖通過國家干預刺激有效需求來緩解經濟危機的努力遇到了嚴重的挫折,70年代後西方國家先後出現了經濟停滯和通貨膨脹併發症,凱恩斯主義失靈了。在社會政策方面,西歐各國社會民主黨或社會黨推行的社會福利政策因財政危機而難以為繼,現代福利國家陷入嚴重的危機之中。

面對嚴峻的現實,一些理論家對單純依靠國家來解決社會經濟問題的效能產生了嚴重的懷疑,同時對國家權力膨脹和國家干預擴張的政治後果開始警覺起來。17—18世紀出現於西方的近代公民社會理論為這些理論家從哲學層次上批判現實提供了有力的武器。近代公民社會理論認為,社會經濟生活可以通過自由市場機制進行自我調節而無須國家干預其內部事務。這一理論還認為,日益膨脹的國家權力和機構會對個人自由和權利構成嚴重的威脅。不同政治立場的理論家均從這一理論中找到了自己所需要的東西。新保守主義理論家用這一理論來猛烈抨擊社會民主黨所奉行的福利國家政策和蘇聯東歐國家的社會主義計劃經濟體制。新左派理論家用它來批判現代西方國家的官僚化趨勢,批判民主社會主義和史達林模式社會主義。

在東方,史達林模式社會主義受到批判及隨後進行的改革努力刺激一些學者進行理論反思。在史達林模式社會主義體制中,公民社會為國家所淹沒,國家在人們的生活中處於支配地位並享有充分的行動自由。隨著時間的推移,這種體制的弊端日益暴露。它使普通民眾養成對國家的依賴感和懶惰思想,來自民間的積極性和首創精神受到窒息,同時政治權力濫用現象也愈演愈烈。史達林模式社會主義先後受到蘇聯東歐各國執政黨和思想界的批判。同時,以市場化為方向的經濟改革和以民主化為方向的政治改革在這些國家也逐步推行開來。一種獨立于國家的公民社會在這些國家不斷發展壯大。公民社會研究在這些國家也就應運而生了。

在廣大發展中國家,由權威主義政權推行發展主義政策的發展模式陷入困境,促使這些國家學者思考如何監督和制約高度自主的國家的問題。除了東亞個別成功的例子外,由國家唱獨角戲的發展努力在發展中國家幾乎都陷入嚴重的危機之中,經濟停滯,貧困加劇,環境退化,所有這一切都促使人們重新認識國家在發展過程中所應扮演的角色,並擯棄了對國家能力和作用的過高的和不切實際的期望。同時,發展中國家所普遍建立的權威主義政權,由於公民社會的弱小而獲得了高度的自主性並缺乏相應的責任制約束。由此導致政治腐敗,民眾反抗,高壓政策和民眾更大的反抗,權威主義政權處於深刻的危機之中。這些都促使一些理論家思考如何控制高度自主而又不負責任的國家的問題,他們都不約而同地想到了公民社會。

近代公民社會理論敏銳地把握住了市場化和民主化的世界潮流,因而得以再度流行。在近代西歐,以廣泛干預經濟為特徵的重商主義國家和以絕對的、不受制約的權力為特徵的專制主義國家,日益成為經濟發展和政治民主的桎梏。以反對重商主義國家和專制主義國家為己任的近代公民社會理論應運而生。按照近代公民社會理論的觀點(以亞當•斯密為代表),公民社會乃是商業社會獨有的一種文明。在這種社會中,個人追求自身利益的活動在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的指導下,會自然而然地增進全社會的利益。公民社會具有自我調節、自己管理自己事務的內部能力,這樣國家對其內部事務的干預就成為不必要的了。亞當•斯密的理論為倡導國家干預經濟的重商主義理論敲響了喪鐘。馬克思精闢地分析了公民社會和政治國家相分離的政治意義。他指出:“政治制度本身只有在私人領域達到獨立存在的地方才能發展,在商業和地產還不自由,還沒有達到獨立存在的地方,也就不會有政治制度(指現代政治制度—筆者注)”。市場經濟的誕生為公民社會的存在提供了經濟基礎,而公民社會的獨立存在又為代議制民主奠定結構性基礎。各種志願性社團組織的發展和非官方的公共領域的活躍,為資產階級民主革命作好了組織準備和輿論準備。近代公民社會理論也通過公共領域的啟蒙運動而深入人心。所有這一切都促成了資產階級民主革命的成功和鞏固。隨後建立的民主憲政國家為公民社會和國家的分離提供了法律上和制度上的保證。托克維爾等人根據民主國家的經驗得出結論,即使在民主國家中,一個活躍的、警覺的和強有力的公民社會對於防止專制主義的復活和鞏固民主制度都是必不可少的。近代公民社會理論的上述觀點對當代世界各國實現民主化或進一步民主化(歐美各國仍面臨著進一步民主化的任務)具有強烈的現實意義。有鑒於此,當代世界一些理論家重新揀起了被遺忘許久的公民社會理論並作出新的闡發。在本世紀80年代的市場化和民主化潮流中,這一理論得以再度流行起來。隨著公民社會理論的流行,被稱為“公民社會部門”(civil society sector)的第三部門的研究自然也就逐步引起人們的重視。

當代公民社會理論對近代公民社會理論既有繼承又有不少創新和發展,這主要表現在以下一些方面:

當代公民社會理論努力把近代公民社會理論中兩種傳統的積極因素結合起來。
從洛克到托克維爾等近代公民社會理論中的自由主義傳統看到了國家壓制人類自由和權利的危險性。他們認為不受制約的國家權力,不斷擴張的國家干預對人類自由和權利構成了持久的威脅。因此他們主張維護公民社會和政治國家的分離,依靠一個活躍的、強有力的公民社會來制衡國家權力,同時擴大公民社會自治範圍,縮小國家活動範圍。在他們那裏,公民社會被理想化,國家干預的必要性和積極作用被置而不論。在受黑格爾和馬克思影響的公民社會理論的社會主義傳統中,公民社會內部的剝削、壓迫、不平等等問題得到充分的揭露,他們認為要解決公民社會中存在的諸多問題,國家干預就是必不可少的。依靠國家來解決各種社會問題的思想在社會主義傳統中根深蒂固,這種傳統存在著滑向國家主義的內在危險。當代公民社會理論家,特別是西方左翼公民社會理論家(以約翰•基恩為代表),力圖吸收這兩種傳統中的積極因素,擯棄其消極因素。為此他們提出了“社會主義公民社會”和“民主的公民社會”等概念。在他們看來,堅持公民社會和政治國家的分離,保持一個活躍的、強大的和參與性的公民社會,不斷擴大社會自主領域,限制國家活動範圍,對於保證政治民主至關重要。同時他們還主張依靠社會運動等多種形式實現公民社會內部的民主化,並認為公民社會民主化和政治民主化互為條件,相互促進。

規範性研究和實證性研究並重,其中實證性研究在90年代有進一步加強的趨勢。
近代公民社會理論主要是一種社會政治理論或政治哲學。作為一種政治理想,它在批判現實社會動員人們反對專制主義國家和重商主義國家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在自由市場經濟和立憲民主國家牢固確立的地方,近代公民社會理論又為它們提供了意識形態上的辯護。與上述作用相適應,規範性研究在近代公民社會理論中占主導地位。

當代公民社會理論既是一種社會政治理論,又是一種政治社會學理論。作為一種社會政治理論,它具有強烈的現實批判功能。80年代以來後馬克思主義的公民社會理論和新保守主義的公民社會理論,分別從左的和右的方面對現實的資本主義國家和社會主義國家進行了猛烈的批判。在他們那裏,公民社會理論主要是一種規範性理論。其他一些公民社會理論家主要把它作為一種研究方法和分析性概念來使用。作為一種研究方法,公民社會理論強調以它為中心來研究問題,它反對以國家為中心和以經濟為中心的研究方法。作為一種分析性概念,公民社會主要被當作一種社會實體或歷史實體來對待。人們致力於從歷史學、社會學、經濟學、組織理論等多學科對它及其與國家的關係進行實證的研究。90年代後,這種實證性研究明顯加強。也正是從這時起,公民社會理論和第三部門研究找到了共同的語言,它們的關係也越來越密切,儘管這兩種理論研究的側重點有所不同(前者更加偏重於宏觀研究)。

從新的角度把握公民社會概念。
近代公民社會理論把公民社會視為與國家相對的一個概念,並在二分法基礎上建構公民社會概念。早期自由主義公民社會理論把自私自利的、但又享有一定自由和權利的個人當作公民社會的主體。後來的自由主義公民社會理論家如托克維爾等人把公民社會看作是各種志願性結社的集合體。從亞當•斯密到馬克思等人主要是強調公民社會的經濟方面。

當代公民社會理論繼承了國家與公民社會的二分法,有的公民社會理論家還進一步提出了國家—經濟—公民社會三分法,並在此基礎上界定公民社會。對公民社會概念的結構性要素人們又有了新的認識。公共領域、新社會運動進入到公民社會的結構性要素之列。同時,人們對支援公民社會結構性要素的文化要素的認識也更加清晰。公民社會作為一種文明,包含著一系列價值和信仰,同時意味著人們奉行與這些價值和信仰相一致的思想和行為方式。同時,有賴於葛蘭西,人們對公民社會在建構和解構文化霸權方面的作用也有了新的認識。

對公民社會與國家關係認識更加深入和全面。
近代公民社會理論關於公民社會與國家關係模式的設想主要有三種:公民社會對抗國家、公民社會從屬於國家、公民社會制衡國家。倡導公民社會對抗國家的湯瑪斯•潘恩面對的是一個專制主義和干預主義的政權(英國在北美的殖民政府),他為公民社會反抗這種政權的合法性進行了有力的辯護。倡導公民社會從屬於國家的黑格爾面對的是一個各種私人利益角逐於其中並充滿矛盾和衝突的公民社會,因此他寄希望于代表普遍利益的國家調停公民社會內部衝突並解決公民社會所無力解決的問題。倡導公民社會制衡國家的托克維爾面對的是一個國家權力和機構日益膨脹的憲政國家(初生的美利堅合眾國),因此他主張保持一個活躍的、警覺的、強有力的公民社會(主要由各種民間社團組成)。

當代公民社會理論家既繼承了上述模式中的合理思想,同時又有所發展。首先,他們一般都認為,極權主義國家與公民社會之間是一種壓制和反抗的關係。公民社會要爭取自己的生存空間,只能同這種類型國家壓制公民社會的一切行為作堅決的鬥爭。它們之間是一種相互對立的關係。其次,他們認識到民主國家也有走向專制的危險,公民社會在這種國家中可以作為一種制衡力量而發揮作用。第三、公民社會與國家干預之間的關係比較複雜,具體問題要具體分析。除了少數新保守主義者外,當代公民社會理論家一般都拋棄了主張對公民社會放任自由的最低限度國家思想。同時他們也不贊成黑格爾的普遍國家思想,因為它會將公民社會重新置於國家的控制之下。當代公民社會理論家一方面主張擴大社會自主領域,縮小國家干預範圍,另一方面也主張,重新界定國家職能使之成為公民社會的保護者、監督者和調節者(約翰•基恩語)。第四、公民社會參與國家問題。當代公民社會理論家既主張公民社會應積極參與國家事務影響政治決策,又反對公民社會成員將自己的鬥爭僅僅局限於政治領域,而忽略了反對文化霸權和爭取經濟民主的鬥爭。同時他們認為,公民社會不應將自己的活動限定在國家的層次上,還應該延伸到基層社區和國際社會的層次上。

民主和發展已經成為當代世界的兩大潮流,公民社會和第三部門在推動這兩大世界潮流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一個強大的、活躍的、參與式的公民社會將使國家更加負責任地行動並對公民的需要更快地作出反應,因此公民社會的成長壯大已經成為民主化的一個重要動力。同時,公民社會組織廣泛參與到發展專案之中,可以極大地彌補國家能力的不足並促進以官民合作為特徵的治理和善治。公民通過參與各種志願性社團組織所形成的互惠、信任、合作等規範,正是維繫民主和促進發展都不可或缺的社會資本。加強公民社會成為建立社會資本最重要的途徑之一。有鑒於此,公民社會及與之相關的第三部門概念,已經同時進入當代民主和民主化理論和發展理論之中並構成其話語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人類即將進入21世紀之際,公民社會和第三部門研究正顯示出旺盛的生命力,儘管這一理論本身仍存在著諸多問題。

 

2000年7月11日17:22:59在〖社會學學術論壇〗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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