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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美、日、澳、加都需購買排放量---溫室氣體減量 歐盟老神在在

文/李顯峰 (台大經濟學系副教授、歐盟研究協會常務理事)

為減輕全球氣溫升高及氣候型態改變對環境生態破壞的威脅,一九九二年通過「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達成對「人為溫室氣體」(anthropogenic greenhouse gases)的全球性管制協議,同年在巴西里約熱內盧舉行之「地球高峰會議(Earth Summit)」中通過;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一日該公約正式生效。一九九七年在日本京都召開會議時,通過「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以強制進行溫室氣體的減量。京都議定書要求三十八個已開發國家及歐洲聯盟 (The European Union, EU)在二○○八年至二○一二年間應將六種溫室氣體(包括二氧化碳CO2、CH4、N2O、HFC、PFC、SF6)的排放量降低至一九九○年的排放水準,平均再減少五.二%。京都議定書生效的條件是需要五十五個締約國批准,且批准國家中「附件一國家」之一九九○年CO2排放量至少須占全體「附件一國家」當年排放總量之五五%才能生效。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俄羅斯(Russia)國會下議院通過支持京都議定書,使批准國家之排放量符合該要件,因而京都議定書自二○○五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京都議定書生效後,各締約國之間將進行實質的談判來控制溫室氣體的排放量,並可能對違約的締約國進行貿易制裁。未來高污染、高耗能產業的產品將不易出口至工業國家,對各國產業結構調整的影響甚大,有利於綠色商品是場的發展。迄今工業國家中美國與澳大利亞尚未批准京都議定書,但未來將受到全球其他國家的壓力而有可能批准。二○○三年全球CO2的排放總量分布情形,美國占二一.七%居第一位、歐盟二十五國計占一四.六%(另二○○四年五月一日前的歐盟十五國占一二.六%)、中國占一四.二%、俄羅斯占五.八%、日本占四.七%、印度占四.二%、加拿大占二.一%、其餘亞洲國家占六.六%、非洲占三.○%、拉丁美洲占三.二%、中東歐國家占四.二%、其餘國家占一五.五%。京都議定書引入允許溫室氣體排放權(emission trading)交易的機制為其特色,創造一個全球溫室氣體的交易市場,各國間可以將依上述規定標準而有?餘的排放量出售給不足的國家,以達成生態保護的經濟效率。

依歐盟執委會(The European Commission)公佈,推估歐盟十五國(二○○四年五月一日前)二○○八~二○一二年較一九九○~一九九五年平均溫室氣體實際排放量與符合京都議定書規定間之差距,歐盟十五國平均實際排放量減少二.九%,但符合京都議定書目標尚需平均減少八%。會員國中實際排放量增加的是葡萄牙、西班牙、愛爾蘭、希臘、義大利、奧地利、芬蘭、比利時、荷蘭等九國,其中增加最多的是葡萄牙(實際排放量增加四○.四%,但符合京都議定書目標只能增加二七%);其餘六國則減少,其中實際排放量減少最多的是德國(實際排放量減少一八.九%,但符合京都議定書目標則需減少二一%)。新加入歐盟的中東歐十國實際排放量減少三三.五%,而符合京都議定書目標卻只需減少六.八%;歐盟二十五國平均實際排放量減少九.二%,但符合京都議定書目標只需減少七.八%,因此歐盟有多餘排放量可出售。相對上美國(日本)實際排放量增加一三.一%(增加七.六%),而符合京都議定書目標卻需減少七.○%(需減少六.○%);未來美國、日本、澳大利亞及加拿大等都需購買排放權。

歐盟較早因應京都議定書約定,已加強發展替代能源以控制及降低溫室氣體的排放量,避免因而打擊經濟的發展,其努力值得借鏡。

(轉載自Taiwan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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