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當代法學的女性主義運動

陳妙芬(台灣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初稿

Ⅰ. 研究主題和方法

任何定義女性主義的嘗試,恐怕都是徒勞無功,而且不免陷入理論的框架,反而束縛了人們對於一種超越學術界限、結合理論和實踐的思想脈動的想像。[1]所以用『女性主義運動』來概稱當代法學的女性主義論述,正是因為她並非特定的學院理論,也沒有結成學派,而是在法學各個領域裏發聲(articulation)-讓人們聽到迴異於過去習慣的聲音、論調和關懷(different voices)。從一九八0年代開始,女性主義的聲音在英美法學界此起彼落,她們的調子彼此不見得調和,還常常互唱反調,但是由於關懷的對象和主題一致,即便觀點、理論策略不同,卻能蔚為一股新的啟蒙的力量。

當代法學的女性主義運動從反對性別、種族歧視的討論開始,焦點和論域(discur-sive fields)不斷擴大到對法學基礎知識、預設、方法和實踐的批判。為了適切地理解這股年輕的動力,應該將她放在歷史的脈絡裏觀察,並且從觀察者的角度描述、解釋英美女性主義的法學思想如何在當地發展,如何輸入第三世界國家、而且遭遇後殖民論述的回應和挑戰。由於女性主義思潮可以回溯到現代歐洲的哲學論戰,只有深入理解各個論述的哲學背景,才能真正認識女性主義的思想與實踐的企圖。

女性主義不是理論,而是思想的方法,她對當代法學的批判也是重方法、而輕理論的。[2]本文為了說明她的特色,因此特別著眼於研究方法上的探討,在第二部分描述女性主義批判的歷史背景之後,第三部分處理她的論題和方法。由於文獻集中在英、美和澳洲,而且以美國女性法學者的論述為主,所以當代法學的女性主義運動其實仍集中在美國,其他地區受到英美知識輸出的影響,如果能繼續發展出自主性的思考,必定會有不同的聲音出現。[3]


II. 當代法學的批判

當代法學的特色是解構(deconstruction)和去中心化(decentralization)。[4]解構指的是法學思維解脫了傳統的體系和意義,不再依附理論的框架和界線,越界研究使法學思維走出假想的法律結構,法律與人文結合、不再形同文字枯槁。去中心化指的是法學研究的多元發展,性別和族群的批判使法律意識無所遁形,原來主控世界中心的歐美法學分化成各種支流、和所謂第三世界的思想趨勢交流、競爭,法學展現了區域文化的特徵,不再是歐美中心主義的政治版圖了。

解構與去中心化並非一蹴可幾。如果說現代科學的典範(paradigm)樹立了某種頑固的理論框架和思考盲點,那應該只是一種片面的說法,典範往往帶來權威壓迫,但同時也挑撥刺激、激發新的創造力。從康德(Immanuel Kant 1724-1804)以來,現代法學的兩大支柱-理性主義自然法學和實證法學-一方面豐富了法學論述的內涵,另一方面卻使西方傳統的法律價值更鞏固、主導社會文化的勢力更頑強,而一些邊緣的、或另類的論述在長期的壓制底下,必然也積蘊了更多反抗的能量。十九世紀中,反對現代法學典範的思考先以左派馬克斯主義的政治經濟學為基礎,對自由主義的界限提出了批判,現代法律被視為一種依附在經濟結構上的意識形態-即物質才是法律真正的基礎,法律是階級意識形態的表徵、是物質的上層建築(Uberbau)。二十世紀初期的自由法運動(Freirechtsbe-wegung),進一步反省現代以來自然法學和實證法學的形式主義論述,反映了當時反理性潮流對法學的影響。[5]一九七0年以後的批判法學(Critical Legal Studies)則是左派理論在法學的實現[6]。另外還有一連串後現代的(post-modern)論述,對現代典範的挑戰從哲學、藝術史延伸到法學,開啟了學術上更多異樣的、多元的表現空間,後現代法學以及親近後現代思想的女性主義運動(Feminist Legal Movement),在原來的學術壁壘之外開創了各種可能性。

最早的自由主義女性主義者是瑪莉.沃爾史東奎瑞芙特(Mary Wollstonecraft,1759-1797),她的一篇長達三百頁的聲明『婦女權利的辯白』(A Vindication of the Rights of Woman, 1792)以及約翰.米爾(John Stuart Mill,1806-1873)的『女性的屈服』(ThenSubjection of Woman),開啟了現代思想的新頁。一九四九年法國女思想家西蒙.波娃(Simone de Beauvoir, 1908-1986)出版『第二性』(Le Deuxieme Sexe),則是存在主義的女性主義先驅,以探討女性角色的來源和處境見長,尤其她對性別差異的生動刻劃和反省,影響了當代女性主義的性別意識。[7]另外還有馬克斯主義的女性主義,早期的代表著作有瑪格瑞特.賓絲頓(Margaret Benston)的『女性解放的政治經濟學』(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Women’s Liberation)。一九七0年,蘇拉米絲.費爾史東(Shulamith Firestone)發表『性的辯證』(The Dialectic of Sex),是早期基進女性主義的代表作。近來,後現代主義的女性主義者,如瑪莉.芙若格(Mary Joe Frug)[8],在方法上更見靈活,對於法律語言、風格和文本結構的反思尤其細膩,值得注意。[9]

歷史學家湯恩比在一九四七年使用後現代主義的概念,指的是二十世紀以來延續了現代思想的新的人文運動。不過六○年代以後,這股運動則以德希達和呂歐塔的解構主義哲學為代表,在思想界掀起旋風,女性主義也深受影響。後結構主義是後現代思想的另一個支流,以傅柯為代表。到今天,女性主義和後結構主義在精神上、思考和滲透力雖各有擅場,但是在某種程度上,兩者的結合更具魅力,將是下一個世紀學界和社會運動的嬌兒,這種結合能不能成為法律和社會改革批判的主力,就要看她們的論述功力和跨界研究、實踐的能量能發揮到什麼程度了。


女性主義法學

女性主義運動是最能呈現當代法學解構和去中心化的一股新思潮。受到自由主義、存在主義、馬克斯主義、社會主義和後現代主義等多元影響,法學的女性主義運動-讓我們將現在的成果概稱為『女性主義法學』[10]-也呈現了多元的面貌,理論和實踐不僅由基礎法學研究延伸到憲法、刑法、民法和立法學等各個法學領域,而現實的難題-例如妓權、兵役與社會役的性別問題,以及墮胎、代理孕母合法化的爭議等等-也進一步衝擊、豐富了女性主義法學的論述範圍和深度。[11]

女性主義運動對法學思想的衝擊,可以回溯到七○年代美國法學界反對性別歧視的法律開始,當時實務界人士似乎比學者還要活躍,從一般男女工作機會和待遇的不同,到著名大學的法學院拒絕女教授升等的不友善的決定,甚至聯邦法院對任命女法官的保守態度,無一不引起社會的關注和輿論撻伐。一九八七,當時活躍的女性主義法學者克蕾兒.達頓(Clare Dalton),還曾公開抗議哈佛大學法學院,以些微票數之差否決她升任教授的資格。十多年以來,美國女性法學者Mary Joe Frug、Clare Dalton、Martha Minow、Janet Rifkin、Frances E. Olsen、Robin West和Catharine A. MacKinnon等,致力闡述理念,在學界引起廣大的迴響,至今討論發表的風氣不墜,而且開闢了不少專業討論的刊物或講座,她們和各個學術領域的女性主義者在思想上既能切磋互補,必要時又能相互支援、連成一氣,使這股思潮能夠凝結力量、帶動社會和法律改革。

例如一九八二年,著名的教育學教授、也是心理學家Carol Gilligan發表『另一種聲音』(In a Different Voice),就常被法學者引述,有關女性本質論的說法,便常有人援引或批評她的理論。[12]

除了凝聚當代學者的研究成果之外,美國女性主義法學者還深入探討、反省當代法學的法哲學和政治哲學基礎,從批判古典自由主義和理性主義,到質疑社會主義、功利主義和新自由主義的不足,九○年代以前的女性主義法學不斷地尋找一個立論的原點,甚至不惜批判自己的思想根源,以求創造真正可以傾聽另一種聲音的環境。如果說十八、十九世紀以來盛行的自由主義概念,如自由、平等,也是現代法律建構的核心理念,而且依然透過解釋的專業技巧牽動著法律的神經,那麼由女性主義的觀點看來,要打破既定的法律建構模式,首先必須挑戰自由主義的思想。因此,麥晶儂(C. A. MacKinnon)認為女性主義的使命是:

如此界定我們的任務,不只因為男性優勢(male dominance)也許是歷史上滲透最廣、最普遍和最強固的權力系統,而且還因為在形上學上它幾乎是完美無缺的。男性優勢的觀點成為『無觀點的觀點』(point-of-viewlessness)的標準,它的特殊性變成『普遍性』的意義。它的力量展現於共識/同意(consent),它的權威是參與(participation),它的無上權力是秩序的典範(paradigm of order),而它的控制就是正當性(legitimacy)的定義。[13]

在英美的學界之外,當代歐洲和許多地區雖然都有女性主義的相關著述,但似乎只有零星的女性主義法學論述。例如在德國有Ute Gerhard的『平等而不相等』(Gleichheitohne Angleichung, 1990)較具代表性,法國民法典的修訂受女權運動的影響,也廢除和修正了若干歧視女性的規定,如一九三八年二月十八日通過的法律承認已婚婦女有完全行為能力、具有成為家長的資格,而且可以對丈夫的不當處分提起訴訟,一九三九年七月二十九日的法律不再一概否認同居的行為,並且增加非婚生子女的應繼分的規定。[14]今年夏天在紐約舉行的第十九屆國際法律與社會哲學會議(World Congress on Philosophy of Law and Social Philosophy)特別重視性/別和族群的議題,與會的”第三世界”女性主義學者和論文比往年豐富得多,這固然與美國當地的學術風氣有關,而各地女性法學者-透過和各個學術領域及社會的互動-的自覺、以及擁有更多參與國際學術討論的機會,應該是主因。

從廣泛的、持續的論題來看,當代法學的女性主義運動鎖定了兩組主題象徵:平等與差異,理論和實踐。整個運動的主軸從女性主義的性/別意識[15]對哲學知識論的反思(mepistemological reflection),延伸到政治和權力的後結構主義批判,接著集中於法律系統內在的性/別化(gendered)論述的開展,然後在性/別化論述的基礎上,進一步反省、批判法律現象的社會結構性因素。女性法學者藉著本身的專業知識和經驗從事性/別化論述,不僅豐富了法律內部觀點(internal aspect),而且還大量地修正、推翻了原來以男流為主的法學思維方式。另一方面,女性主義的論述加強了法律外部觀點(external aspect),跨界研究的實力使法學批判不再隔靴搔癢、顯得柔軟無力。

從法律的內部觀點來看,性/別化論述解釋法律的意義和規範的目的,使法律內在的性/別意識(gender consciousness)可以清楚地呈現出來,例如法律制訂多以男性感情和異性情慾為中心,很少考慮女性和同性情慾的感受,最顯著的例子是男性的觀點幾乎主宰了對於性騷擾、性侵犯或性壓迫的界定和處罰[16],以及主流法律價值觀仍然完全漠視同志的權利,使她們/他們成為一片性/別化論述中最弱勢的族群,九○年代後期全球化議題方興未艾,同志論述也和關心少數族群的多元文化主義(multiculturalism)一樣,衝擊、豐富女性主義運動的內涵。[17]雖然越來越多女性從政,或進入議會、扮演立法者的角色,女性進入官僚體系或擔任司法官也很普遍,不過如果握有權力的女性或族群依然接受、附和男性的、主流的價值觀,我們的法律文化裏終究還是欠缺真正的女性主義聲音。

當然,我們可以進一步問:是否有所謂法律的內部觀點?實際上沒有純粹的法律內部觀點,所有內部觀點必然涉及了外在的觀點。純粹法學或法律系統論可以是一種方法,卻仍是一種帶有價值的方法論。應然和實然是無法截然二分的。法律詮釋學的實用哲學(pragmatic philosophy)提供了不錯的研究方向。

因此,女性主義法學的論述必須結合法律的內部和外部觀點,才能開展整體的法律人文觀察,也才可能從傳統的法律思維模式解放出來。方法上踏出這一步,對法學者來說並非易事,一般學者受到客觀主義、實證主義等主流的方法論的影響較大,而女性主義與詮釋學和質性研究則比較接近。[18]

女性主義法學對平等與差異的討論還可以分成三個方向:身體、經濟、權力。在相關的論題上,統計數字和表面的宣傳都不具重要意義,因為性別平等的實踐不在於統計法學院裏女學生或女教授的人數有沒有增加,也不在於是不是多了一個女大法官,更不在女性的高普考試錄取名額佔的比率多少。關於性別中立和法律平等的論題,如相同事物相同對待、不同事物不同對待的原則,如果僅止於理論的描述,則流於空洞,這也是女性主義強調實踐的原因。因此,女性主義在法學中注入性/別意識,在傳統法學和實踐上發現三個重要的批判對象:(一)知識型/符碼(二)傳統(三)權力機制。

(一)對知識型的批判,主要源自傅柯(M. Foucault)的後結構主義(poststructuralist)哲學對符號、意義的探討:言談領域(discursive field)[1;33m[19][m『由為世界賦予意義和組織社會機構及過程的相互競爭的方式組成』[20]。女性主義質疑政治哲學上公/私領域的區分是父權主義的象徵。有人因此嘗試以市民社會[21]的概念來整合公/私領域。性差異的界定,是另一個知識型批判的焦點:以生物學上的差異為界定性別的標準,是父權社會的產物。[22]直到十九世紀中葉,歐洲和美國才將墮胎列為非法行為,似乎也佐證了現代法律反映男性道德意識的主張。[23]

語言和經驗的傳遞塑造『傳統』。我們看到,所有知識系統的男性壟斷、父權中心色彩是確實存在的,這使得女性主義者研究關於女性本身的知識型時,既要掙脫既有知識系統、避免被同化的危險,又須藉符號的實踐來達成溝通的目的,真是難上加難。

(二)反省傳統的法律價值觀,如社會正義的追求,女性主義認為普遍社會正義的範疇無法適切掌握差異的存在和重要性。對於人類原始社會法律文明起源的研究,也充斥了許多偏見:例如男負責游獵,女負責採集的男女分工的看法[24]。恩格斯便指出,原始社會應該是男女平等的,即使家庭的特性也多半是自然形成、而非受社會權力支配而來的,但是勞動的性別分工卻絕不是自然的。[25]妓權的問題也是性/別論述重要的一環。

(三)對權力機制的批判延續了對知識型和傳統的反省,徹底挑戰法律系統內部定義的遊戲規則。平等、共識的原則和追求被視為父權象徵的遊戲。另外,國際法的遊戲規則建立在公/私對立(dichotomy)和人權的普遍論(universalism)上,形成國內事務不干涉原則和國際正義之間的矛盾。


代結論

台灣的女性主義論述,從一九八六年左右文學院外文系學者引進英美女性主義文學理論開始[26],陸續有社會文化評論、政治學、社會學的女性主義介紹和譯著跟進[27],相較之下,法學界對女性主義的討論幾乎沒有,只有最近幾篇研究生論文以女性主義為題。[28]而學院式的討論,又不如文學創作和女權運動來得豐富、活潑,現在女性文學、同志文學、同志運動和婦女運動各領風騷,但是學院中講學和著作的內容卻極少涉及女性主義的性/別關懷、文化批判。法學者一向被認為是社會保守力量集中的階層,應該也和法學界『男流』(malestream)意識和勢力的廣布,密切相關。如果今天台灣社會學界有人坦承男流社會學當道[29],那麼,在法學界更不必諱言男流法學的盛行了。

女性主義法學的性/別關懷應和族群議題結合,開展法律和性別/族群的研究,才更能突顯性別和族群的議題是分不開的,無論人們是以性別、語言、歷史、宗教或認同為區分個人和群體的(概念)範疇,這都是一種人為的、政治的劃分,同樣需要分析、檢驗和批判。面對法律是政治壓迫工具的批判,法學的女性主義運動雖然起步較晚,但是潛力無限,而且任重道遠。


參考文獻:

顧燕翎/鄭至慧主編
(1999) 女性主義經典,台北

顧燕翎主編,林芳玫/黃淑玲/鄭至慧等九人合著
(1996) 女性主義理論與流派,台北性/別研究
(1998a)性工作:妓權觀點,中央大學英文系性/別研究室,中壢性/別研究
(1998b)酷兒:理論與政治,中央大學英文系性/別研究室,中壢張小虹編
(1998) 性/別研究讀本,台北邱仁宗等編
(1998)中國婦女和女性主義思想,北京

楊美惠
(1999)『女性主義』一詞的誕生,收於:顧燕翎/鄭至慧主編,女性主義經典,台北
胡幼慧
(1996)轉型中的質性研究:演變、批判和女性主義研究觀點,收於:胡幼慧主編(1996),7-26

胡幼慧主編
(1996):質性研究-理論、方法及本土女性研究實例,台北

何春蕤
(1994)不同國女人-性/別、資本與文化,台北

石之瑜/權湘
(1994) 女性主義的政治批判-誰的知識?誰的國家?台北

蔡英文
(1995) 麥可.歐克秀的市民社會理論:公民結社與政治社群,收於:政治社群,陳秀容/江宜樺主編,台北

許秀雯
(1998) 勞動、性別與女性主義法學,中興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台北

連玉君
(1997) 從性騷擾案件行為認定標準之爭議談女性工作平等權的實現:女性觀點的正視,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台北

羅嘉薇
(1996) 女性主義對當代國家安全的反思,台灣大學政治學研究所碩士論文,台北

鐘慧玲主編
(1997) 女性主義與中國文學,台北

沈宗靈
(1994)法理學,第二十四章:批判法學,台北

藍瀛芳
(1978),法國民法典之修正研究,台北

Abu-Odeh, Lama
(1992) Post-Colonial Feminism and the Veil: Considering
the Differences, New England Law Review 26 (1992), 1527-37; also in: Olsen ed.(1995a), 523-33

Abbott , Pamela / Wallace, Claire
(1995) An Introduction to Sociology: Feminist Perspectives,1990; 中譯:女性主義觀點的社會學,俞智敏/陳光達/陳素梅/張君玫譯,台北1995

Conklin, William E.
(1998) The Phenomenology of Modern Legal Discourse. TheJuridical Production and the Disclosure of Suffering, Aldershot/ Singapore/Sydney

Crenshaw, Kimberle
(1989) Demarginalizing the Intersection of Race and
Sex: A Black Feminist Critique of Antidiscrimination Doctrine, Feminist Theory and Antiracist Politics,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Legal Forum, 1989, 139-67;also in: Olsen ed. (1995a), 443-71

De Beauvoir, Simone
(1999)Le Deuxieme Sexe, 1949;中譯:第二性,陶鐵柱譯,台北1999

Engle, Karen
(1992)
Female Subject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Human Rights and the Exotic Other Female, New England Law Review 26 (1992), 1509-26; also in: Olsen (1995b), 281-98

Fish, S.
(1980) Is There a Text in This Class?

Frug, Mary Joe
(1992) A Postmodern Feminist Legal Manifesto (An Unfinished Draft), in: Harvard Law Review 105 (1992):1045-75; also in: Olsen ed.(1995a), 491-521

Gabel, Peter
(1977) Intention and Structure in Contractual Conditions:Outline of a Method for Critical Legal Theory, in: Minnesota Law Review 61(1977): 601-43

Gabel, P./Kennedy, Duncan
(1984) Roll Over Beethoven, in: Stanford Law Review 34 (1984): 1-55

Kaufmann, Arthur
(1997) Rechtsphilosophie, 2. Aufl., Munchen

Kymlicka, Will
(1995)Multicultural Citizenship, Oxford

MacKinnon, Catharine A.
(1983) Feminism, Marxism, Method, and the State: Toward Feminist Jurisprudence, in: Sighs: Journal of Women in Culture andmSociety 8 (1983), 635-58; also in: Olsen ed. (1995a), 83-106

Olsen, Frances E.
(1990) Feminism and Critical Legal Theory: An AmericanPerspective, in: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the Sociology of Law 18 (1990),199-215; also in: Olsen ed. (1995a), 473-89

Olsen, F. E. ed.
(1995a) Feminist Legal Theory, vol. I, Aldershot/ Singapore/Sydney

Olsen, F. E. ed.
(1995b) Feminist Legal Theory, vol. II, Aldershot/Singapore/ Sydney

Somek, A.
(1996) Der Gegenstand der Rechtserkenntnis

Thornton, Margaret ed.
(1995) Public and Private. Feminist Legal Debate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Tong, Rosemarie
(1996) Feminist Thought: A Comprehensive Introduction;中譯:女性主義思潮,刁筱華譯,台北

Watkins , Susan Alice
(1995) Feminism;中譯:女性主義,台北

Weedon, Chris
(1994) Feminist Practice and Poststructuralist Theory, 1987;中譯:女性主義實踐與後結構主義理論,白曉紅譯,台北

West, Robin
(1992) The Difference in Women’s Hedonic Lives: APhenomenological Critique of Feminist Legal Theory, in: Mary Joe Frug (ed.),Women and the Law, Westbury, New York 1992, 807-25; also in: Olsen ed.(1995a), 423-41


═══════════════════

[1]女性主義(feminism)通常被理解為婦女解放運動或女權運動的代名詞,但是在十九世紀美國女權運動史裏,還沒有人正式使用這個詞彙,根據美國耶魯大學美國史教授兼婦女研究課程主任Nancy F. Cott的研究,大約在一九一四年美國婦女贏得投票權前後,女性主義一詞才開始在美國流行。按Cott的說法,英文feminism應該源自法文feminisme,最早是在一八八0年代,由創立法國第一個婦女參政權會社的法國女子Hubertine Auclert公開提出的。參考楊美惠,『女性主義』一詞的誕生,收於:顧燕翎/鄭至慧主編,女性主義經典,台北1999,31f.。二十世紀初,女性主義和社會主義的流行幾乎同步,結合兩者社會改革的理想也成為後來女性主義運動的重要內涵。

[2]這裏的『方法』是廣義的,不是指附屬於某種特定理論或思想體系的研究邏輯和步驟,例如語言分析、計量研究或歷史語言比較方法等,而比較接近『觀點式』的、從既有理論和體系解放出來的全(多)方位的研究取向;雖然說女性主義出於多元的『視角』(perspectives),並非特有的研究法,更不強調任何方法上的菁英主義,但是由於性/別論述仍大量使用分類概念和詮釋學方法,更必須倚賴、甚至突顯語言和象徵(symbol)為溝通、支配的媒介,因此無須刻意避免(廣義的)方法-包括研究態度(attitude)-的要求;參考比較胡幼慧,轉型中的質性研究:演變、批判和女性主義研究觀點,收於:胡幼慧主編,質性研究-理論、方法及本土女性研究實例,台北1996,20。

[3]即使在美國,也有黑人學者以女性的立場,批評白人女性主義者(White Feminists)的觀點不能擺脫種族主義的包袱,如Kimberle Crenshaw, Demarginalizing the Intersection of Race and Sex: A Black Feminist Critique of Antidiscrimination Doctrine, Feminist Theory and Antiracist Politics, in: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Legal Forum, 1989, 154-57; also in: Olsen (1995a), 458-61。從阿拉伯回教婦女的觀點看西方女性主義:Lama Abu-Odeh, Post-Colonial Feminism and the Veil: Considering the Differences, New England Law Review 26 (1992), 1527-37;also in: Olsen ed. (1995a), 523-33。對於西方女性主義者反對某些文化傳統(如非洲若干回教民族),對未婚女性(多半是年輕女孩)施行特定的生殖器官割除儀式的相關探討,參考Karen Engle, Female Subject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HumanRights and the Exotic Other Female, New England Law Review 26 (1992),1509-26; also in: Olsen (1995b), 281-98。另外,一九九八年夏天聯合國第四屆世界婦女大會在北京舉行前夕,中國學界邀集其他國家女性主義學者的研討會論文集,也嘗試將中國的問題意識和女性主義論述結合起來;參考邱仁宗等編,中國婦女和女性主義思想,北京1998。

[4]現代意義的法學可以用(一)獨白式的法律語言、(二)概念化的理論系統來說明。參考William E. Conklin, The Phenomenology of Modern Legal Discourse. The Juridical Production and the Disclosure of Suffering,1998,34。關於當代法學的解構主義參考:S. Fish, Is There a Text in This Class? 1980; A. Somek, Der Gegenstand derRechtserkenntnis, 1996。

[5]自由法運動的代表是Hermann Kantorowicz(1877-1940)和Ernst Fuchs(1859-1929),參考Arthur Kaufmann, Rechtsphilosophie, 2. Aufl., Munchen 1997, 30。

[6]批判法學並非單一學說或理論流派,而是自七0年代末開始、到八0年代在美國傳播最快的一支激進的法學運動,它的特色是反傳統的政治立場,左派色彩濃厚,對以自由主義為主的傳統法學提出尖銳嚴肅的批判,尤其反對法律的形式主義,如關於正義、平等的形式概念。某些女性主義法學者的政治觀點左傾,也從批判法學的論述中得到靈感,如Frances Olsen, Feminism and Critical Legal Theory: An American Perspective, in: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the Sociology of Law 18 (1990), 199-215; also in: Olsen (1995a), 473-489。不過批判法學還是以男性為中心的思想和實踐,早期的代表著作是Peter Gabel, Intention and Structure in Contractual Conditions: Outline of a Method for Critical Legal Theory, in: Minnesota Law Review, vol. 61(1977): 601-43. P. Gabel/Duncan Kennedy, Roll Over Beethoven, in: StandfordLaw Review, vol. 34 (1984): 1-55。關於批判法學論述的各種取向和思想淵源,如美國的現實主義法學、反形式主義的左派法學或新馬克斯主義法學等,參考比較:沈宗靈,法理學,第二十四章:批判法學,台北1994,463f.。

[7] Simone de Beauvoir, Le Deuxieme Sexe, 1949;中譯:第二性,陶鐵柱譯,台北1999。

[8] 例如Mary Joe Frug, A Postmodern Feminist Legal Manifesto (An UnfinishedDraft), in: Harvard Law Review 105 (1992), 1045-75; also in: Olsen (1995a),491-521。

[9]參考Frug (1992), 1047; also in: Olsen (1995a), 493。依後現代主義的女性主義目前在實踐上的穿透力、在思想上的原創性來看,已頗有帶領未來女性主義批判風潮的架勢,這與後現代的思維特別關注差異的存在、可以在不同性別和文化之間得到共鳴有關,更重要的是,它翻轉、打散了既有的世界圖像,還給人們屬於他們自己的想像和解釋的空間。

[10]如”feminist legal theory”, “feminist jurisprudence”, “feministischeRechtstheorie”。

[11]Rosemarie Tong, Feminist Thought: A Comprehensive Introduction;中譯:女性主義思潮,刁筱華譯,台北1996。

[12]像Robin West引述她的說法探討男、女性的情感差異,就認為經常男性以為愉悅的客觀事物或條件,對女性而言卻痛苦不堪,譬如男女對性騷擾和性侵害的感受不同。

[13]MacKinnon, Feminism, Marxism, Method, and the State: Toward FeministJurisprudence, in: Sighs: Journal of Women in Culture and Society, 8 (1983),638f.;also in: Olsen (1995a), 86f.。

[14]參考藍瀛芳,法國民法典之修正研究,台北1978,35, 註38。

[15]性/別意識以斜線『/』斜現鬆動生理的、社會的和性欲取向的性區分,頗能突顯女性主義論述的焦點,參考張小虹,台灣性/別論述的學院戰鬥,收於:性/別研究讀本,張小虹編,台北1998,16。

[16]女性主義學者Robin West藉由現象學的分析,說明女性主義律師對女性在法律上感受到的苦或樂有敏銳的觀察,她們一般認為女性的感受是多於男性的,理由是女性經常對男性習以為常的、或以為愉悅的客觀事物或條件感到痛苦不安,進一步觀察兩性在感情上的質、量的差距,可以發現無論是婚姻制度、性侵犯、家庭暴力或工作條件和限制(例如一般時薪制或半天制的工作機會少、所得低和福利比較差)等問題在法律講究平等或自由的原則下,並不受重視;參考West, The Difference in Women’s Hedonic Lives: A Phenomenological Critique of Feminist Legal Theory, in: Olsen (1995a), 423f.。

[17]即使是致力討論多元文化主義的學者也仍不免將同志論述邊緣化了,顯示出當前比較多元的性/別或族群意識還是有侷限的;比較:Will Kymlicka, Multicultural Citizenship, Oxford 1995, 19。

[18]胡幼慧 (1996),19。

[19]也有譯為話語領域的:Chris Weedon,Feminist Practice and PoststructuralistTheory,1987;中譯:女性主義實踐與後結構主義理論,白曉紅譯,台北1994,41。

[20]同上。

[21]蔡英文,麥可.歐克秀的市民社會理論:公民結社與政治社群,收於:政治社群,陳秀容/江宜樺主編,台北1995,180。

[22]參考Weedon(1994),149。

[23]Susan Alice Watkins, Feminism;中譯:女性主義,台北1995,158。

[24]Tong(1996),116,n. 24。

[25]參考Weedon(1994),19。

[26]參考張小虹(1998),15。較新的作品有:鐘慧玲主編,女性主義與中國文學,台北1997。

[27]如女性主義實踐與後結構主義理論,白曉紅譯,台北1994;譯自:Chris Weedon,Feminist Practice and Poststructuralist Theory,1987。俞智敏/陳光達/陳素梅/張君玫譯,女性主義觀點的社會學,台北1995;譯自:Pamela Abbott/Claire Wallace,An Introduction to Sociology: Feminist Perspectives,1990。性/別研究,性工作:妓權觀點,中央大學英文系性/別研究室,中壢1998;性/別研究,酷兒:理論與政治,中央大學英文系性/別研究室,中壢1998。何春蕤,不同國女人-性/別、資本與文化,台北1994。石之瑜/權湘,女性主義的政治批判-誰的知識?誰的國家?台北1994。羅嘉薇,女性主義對當代國家安全的反思,台灣大學政治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6。

[28]例如連玉君,從性騷擾案件行為認定標準之爭議談女性工作平等權的實現:女性觀點的正視,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7;許秀雯,勞動、性別與女性主義法學,中興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8。

[29]Abbott / Wallace (1995),2。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devilred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