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理性溝通的預設與理想

    鄂蘭雖然替公共領域的特性做了一番令人印象深刻的描述,但是公共領域與理性溝通的關係仍然不十分明確。鄂蘭一方面認為公共領域是由言說(speech)或言行(speech-act)所構成,而言說當然與理性有密切關係;但是另方面她也拒絕讓哲學家的絕對真理取代意見,成為公共事務的判準。因此,公共領域究竟可以容許或預設多少理性,仍然有待深入探究。在這個問題上,哈伯瑪斯所主張的「對話倫理」適足以提供進一步思考的起點。

    哈伯瑪斯事實上深受鄂蘭政治思想的影響。譬如說,哈伯瑪斯早期的作品《公共領域的結構轉型》基本上繼承了鄂蘭對古希臘時代公私領域區分的研究,以及她對近代「社會」領域興起的瞭解,但是他也跳出了鄂蘭的思想史架構,而試圖給予資產階級的公共領域一個歷史社會學式的分析。[1] 又譬如說,在哈伯瑪斯評論鄂蘭「權力」概念的文章中,他一方面推崇鄂蘭開展了一種以溝通為取向的權力概念(communications concept of power),比韋伯(M. Weber)和帕森思(T. Parsons)的定義可取;另方面也批評鄂蘭的權力觀念只關注於政治權力產生的問題,而忽略權力的行使、爭奪與保持,從而窄化了權力的內涵。[2] 哈伯瑪斯本人倒是由於鄂蘭「溝通權力」概念的啟示,而逐漸發展出一套關於「對話倫理」(discourse ethics)與溝通理性(communicative rationality)的理論。

    在哈伯瑪斯的理論裡,資產階級的公共領域如果要蛻變成一個具有正當性的公共領域,就必須依據對話倫理的要求,盡量滿足「理想言說情境」(ideal speech situation)的各項條件。所謂「對話倫理」,關係的是我們作為自由平等的公民,在日常生活的實踐互動中,應該根據怎麼樣的預設來進行論辯,以獲得眾人皆可接受的決議或共識。在哈伯瑪斯的對話倫理中,有兩個原則居於關鍵地位,一個稱為U原則,一個稱為D原則:

U原則(普遍化原則,principle of universalization)──為了滿足每個人的利益而共同遵守的某項規範,其引起的後果與副作用,可以被所有受到該項規範影響的人所接受。

D原則(對話倫理原則,principle of discourse ethics)──只有全部參與實際對話並受其影響的人都認可的規範,才可以宣稱為有效的規範。[3]

哈伯瑪斯的U原則是康德「普遍化原則」的改良。他認為康德的普遍化原則太偏重主體的意志性,帶有獨白式的論証色彩,應該改成強調「互為主體性」(intersubjectivity)的論証方式,以「大家都可以接受」作為檢驗某項道德規範有效與否的標準。經過這個修正,「普遍效力」的成分依然存在,但是道德行為的判準不再是「我是否能如此如此意志」,而是「我們是否都能如此如此接受」。[4] 至於D原則,我們更可以看出這是哈伯瑪斯對話倫理的核心,它所凸顯的意義是:每一個人的觀點、利害都應該在討論審議過程中獲得平等的尊重,如果一項決策排除了某個人或某一群人的有效參與,那麼這項決策對那個人或那群人就沒有拘束的正當性。

值得我們注意的是,哈伯瑪斯在建構這套對話倫理時,完全沒有引入任何實質性的道德標準,譬如上帝的誡命、自然法、人權原則等等。相反地,他認為對話倫理所採用的是一種「超越──實用」論証(transcendental-pragmatic argument)。言其「超越」,因為對話以徹底普遍化的方式進行,不可能再被轉化為具體的、特定的功能要向。言其「實用」,則因為對話過程中不預設任何實質性的形上規範原則,而要求所有規範宣稱都放到審議過程之中來檢驗。[5] 哈伯瑪斯相信從溝通對話的過程中,我們自然可以抽繹出某些非實質性的原則。這些純程序性、非實質性的論証規範是我們追求道德共識的起點,而其具體分析則見於他對「理想言說情境」的解釋。

    哈伯瑪斯認為共識的達成,必須假設參與對話的人都是具備理性能力,足以判斷真實性、正當性與真誠性的人。除此之外,哈伯瑪斯還假定我們可以進入一種理想的言說情境,其中包含若干原則。第一、任何具有言說及行動能力的人都可自由參加此一對話。第二、所有人都有平等的權利提出任何他想討論的問題,對別人的論點加以質疑,並表達自己的欲望與需求。第三、每一個人都必須真誠表達自己的主張,既不刻意欺騙別人,也不受外在的權力或意識形態所影響。第四、對話的進行只在意誰能提出「較好的論証」(better argument),我們應該理性地接受這些具有說服力的論証,而不是任何別的外在考慮。哈伯瑪斯知道這些條件十分理想,甚至可以說是「不太可能的條件」(improbable conditions)。不過他認為任何實際進行的對話,都必然(或必須)預設某種類似理想言說情境的條件,否則人們根本不可能展開對話。因此,這些條件雖然理想,卻不空泛。它們是我們追求道德共識或甚至真理的必要條件,也是整個溝通理性所據以建立的基礎。[6]

哈伯瑪斯的「對話倫理」與「理想言說情境」讓我們瞭解公共領域中的互動溝通,有可能預設多高的條件與理想。如果這些條件都能滿足,那麼公共領域中的理性溝通幾乎不會有任何障礙,而所有爭議也必然可以找到共識加以解決。但是,我們當然知道現實情況遠非如此。現實中的爭議(無論是道德爭議或政治爭議),往往是在爭辯各方都極不理性、極不尊重對方的情況下進行。那麼,理性溝通究竟有多大效用呢?以西方國家所關心的墮胎問題為例,哈伯瑪斯一方面承認這是個複雜而棘手的問題,但是另方面又相信最終而言必定有一個正確答案。他說:「只要我們所爭論的問題真的是一個嚴格意義下的道德問題,我們就必須假定(最終而言)它一定可以在良好理性的基礎上,被清楚地決定出來」。[7] 哈伯瑪斯對理性言說能力的信心顯然遠遠超過鄂蘭,但是公共領域有沒有辦法預設這麼強的理性基礎呢?以下我們從多元主義者的角度來反省這個問題,就會知道事情並不如此簡單。

 



[1] 詳見Jürgen Habermas, The Structural Transformation of the Public Sphere: An Inquiry into a Category of Bourgeois Society, trans. by Thomas Burger (Cambridge: MIT Press, 1989).

[2] Jürgen Habermas, “Hannah Arendt’s Communications Concept of Power,” Social Research 44:1 (Spring, 1977), pp.3-24.

[3] Jürgen Habermas, Moral Consciousness and Communicative Action, trans. by Christian Lenhardt and Shierry Weber Nicholsen (Cambridge: MIT Press, 1993), pp. 65-66.

[4] 另外,哈伯瑪斯也強調這麼修正之後,人們的需要與利益都可以成為道德判斷過程的要素,不會因「純粹動機」的要求而被漠視。Ibid., pp. 66-68.

[5] Ibid., pp. 82-98.

[6] Ibid., pp. 88. 另見Habermas, Justification and Application: Remarks on Discourse Ethics, trans. by Ciaran Cronin (Cambridge: MIT Press, 1993), pp. 56-58.

[7] Habermas, Justification and Application, p.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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