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行動的定義

韋伯(Weber, M.)對社會行動的定義:「行動是社會的,是行為的個體將主觀意義賦予在行動上、考慮他人的行為,並在行動過程中指向他人。」(盧嵐蘭,1991,p.169;錢永祥譯,民74,p.66)。

派深思(Parsons,T. )定義:行動是「行動者」以他人或集體為社會對象(social object )、那些不會互動或反應的工具或條件為物質對象(physical objects),文化的傳統、思想、信仰、表達的符號、或價值模式為文化對象(cultural objects)等,構成對個人行動者或集體行動者具有動機意義導向(motivational significance )的行動者情境系統,對相關行動者作出行動或回應行動的過程(Parsons,1951, pp,4,138-140)。

舒茲(Schutz, A)的定義:所謂的「社會行動」是指行動者的動機、意識、意向、設想計劃、行動產生(conduct ),都是指向其他的行動者的「意識」之行動(Schutz,1967, p.144;Wagner, 1970, p.30;Ritzer,1983, pp.215-216)。


涂爾幹的個人與社會觀

個人的慾望是無窮的,人的自然本性是貪求無厭的,他的慾望只受外在因素的節制,亦即只受社會的控制。社會限制人類的慾望,並形成一種節制性力量。易言之,社會控制個人。

社會的存在,是獨立且外在於個人; 社會有它自己的進化法則,會改變人們,而社會不為人們所改變。社會由個人所組成,但又外在於個人而存在(社會由人所組成,但已不是人的實體,而是另一種東西,不受人控制的龐大東西)。


韋伯對社會行動分析的類目

韋伯的社會行動論將行動分為四大類類型,茲分述如下:(Weber, 1978, pp.24-25;郭為藩,民58,pp.116-117;錢永祥譯,民74,pp.66-67;葛智強等譯,民80,pp.547-548;黃瑞琪,張維安譯,1986,pp.168-169)


工具或目的理性導向之行動

工具或目的理性導向之行動(instrumentally rational oriented action; goal-oriented action)是指行動的目標和手段都是理性選擇的。在目的與手段之間選擇最有效的技術。行動者對目標非常清楚,他清楚達到目標的方法。若行動者選擇不正當的方法,是因為知識的不正確。


價值──理性的導向之行動

價值──理性的導向之行動(value-rational oritened action)是關聯到價值的理性行動,是行動者為了信念或責任感,他要不計一切條件去為某個理想或希望而服務、作奉獻,採取行動的理由,只是因為行動者認為這個理想或希望是好的。


情感(情緒)導向的行動

情感(情緒)導向的行動(affectual or emotional oriented action)是因為求快感的慾望、求冥思見聖的慾望或某一特定情境交互作用中,行動者直接的主觀情緒反應或心靈狀態,而產生當下的立即反應。


傳統導向的行動(traditional oriented action)

傳統導向的行動(traditional oriented action)是行動者肯定、認同過去的、傳統的風俗、習慣、信仰,而遵從的、習慣性的、自然的據以行動。依照傳統,行動者不必考慮價值、不必過多的思考、也不須直接的情緒激發,是單單純純的服從傳統的制約而反射出來的行動。


韋伯的社會行動觀

社會制度限制個人、個人修正社會制度

韋伯主義的觀點是解釋學的觀點,關心微觀和鉅觀兩種社會過程。它企求「解釋」個別人類的行為,了解其行動的主觀意義。但是也企圖將個別的行為置於其社會環境之中。所有的行動都發生在一種社會的和經濟的結構裡,且就是某種程度而言,此結構限制個人所能夠做的事情,當然,這個結構是過去行動的結果,它已經由整個歷史上無數的男人和女人所建構。雖然如此,對每一個個體而言,它形成一個必須加以考慮的「客觀實體」(布列克里局 & 杭特,1985,433~434)。

再者,我們是社會制度的一部分,社會制度塑造我們的觀念.信仰和價值,並控制我們的行動;我們對於世界、對自己的概念都受到它的影響。其次,作為一個個體,我們終可以修正社會的制度;的確,許多個體在一起合作、競爭和衝突將會具有修正社會制度的效果。(布列克里局 & 杭特,1985,433~434)


派深思(T.Parsons )之社會行動論

他不再為行動作分類,而著重在與行動有關的條件/要素,及其所構成行動與體系的關係(陳秉璋,民74,P.294)。

他認為每一種社會行動皆具有四個要素:即行動主體(actor subject)、情境、主觀意義(signification)、規範準則(normative regulation)與價值(陳秉璋,民74,PP.272-288 )。

分析人類的行動必需是多面向的,包括行動主體、情境、主觀意義、規範準則。在生活世界中,行動者採取行動與否,或如何採取行動,主觀意義扮演者舉足輕重的角色。

在派氏「個人主義之社會整體論」與自由意願主義之原則(Principle of voluntarism)的預設下,行動者對情境所提供的助力與阻力、文化的規範準則予以釋義和回應,而形成了「行動的參考架構」。行動者不斷判斷這個架構,只有這些情境條件對於目標之達成有其可能性,行動者才會產生行動(Parsons,1937, pp.733-734 )。

 

行動的類屬

舒茲將日常生活中的行動分為兩類,亦即例行行動(routine action),另一是理性行動(rational action)。

例行行動

「例行行動」是「行動者」「以前」深思熟慮過的、使用過的、成功的達成目標的,而被行動者建構成為他的「標準行動」,在「現在」的情境中,根據過去成功的經驗,這個標準行動能用在現在的情境,做為達成目標的行動處方(recipes)(Schutz,1970,pp.132-133 )。從「知識」的角度來看,行動者只要用手邊知識、常識知識就足以達成目標,它是「標準化」(standardization )和機械化(mechanization)的方法----目標(means-ends)的關聯。


理性行動-----沒有前例可循

「理性行動」是行動者在沒有精確的意義指標、沒有前例可循的情況之下,行動者「計劃的」(planed)或「設想的」(projected )行動;它是沒有以前使用過的方法可以使用,而傾心於分析、探究新的方法以駕御新的情境(Schutz,1970,pp.131-132)。此時,行動者可能重新檢查他的處方庫(stock of recipes),或許他可能從他的標準化知識庫中找到方法,或許他是一無所獲;他必需深思熟慮去選擇或修改處方、去系統化解決問題的處方、去預演行動的可能性,以使其解決新問題的行動之成功的可能性達到最高。在理性行動中,行動者的意識、意向(intention )、動機、期望(anticipating)、計劃、想像(fantacy )、選擇,主觀意義扮演著重要的角色。

社會觀/社會變遷、進步、革新

行動者的改變,修改知識庫,建構新知識、方法、策略,促進社會的改變。


符號互動論之社會行動論

----在社會緊身衣下的即席創意行動

符號互動論者認為:在行動者與社會結構的控制關係及所擁有的自由方面,符號互動論者為:社會結構像一件緊身衣,社會結構限制了行動者角色的範圍和規範。人類行為的發生在社會架構(framework )之內,但並非完全受社會意義制約,行動者依然是一個主動的(active)、具創造力和自由的個體,在行動之前,永遠有內在的計劃與目的,社會活動具有高度的彈性,行動者可「即席」改變應對策略。行動者對「意義」認定後,採取相對應的行動。

社會觀/社會變遷、進步、革新

個人的互動行為不斷的在修改和調整,因此社會乃不斷發生變遷。


俗民方法論者的社會行動論

基本主張:在行動者的特徵方面,俗民方法論(Ethnomethodology)者強調:行動者不是被動的,而是主動的創意者,也是社會現實(Social reality)的創造者。每一個人不但是社會現實的建構參與者,而且更是影響、修改或改變社會現實的實踐者。換言之,人之初,受制於某些事物(承認既有社會現實的存在及其影響),其後,開始逐漸透過行動來打破它,建構新的事物,又成為另一個創意的行動對象,如此循環不已(陳秉璋,民74,p.415)。

人們以「解說/計算」的結果去應付社會情境:人們在日常生活中,對於所面臨的情境,並非要呆呆的依照某種固定的模式去互動。相反的,每一個行動者都能依照自己對所面臨的情境,提出描述、分析、批判、理想化等方式,去應付所面臨的情境。(陳秉璋,民74,pp.417-418)。

社會變遷、進步、革新

每個行動者都是社會變遷的促進者。社會事實是存在於日常生活世界裡的動態變化體。每一個人不但是社會事實的建構參與者,而且更是影響、修改或改變社會事實的實踐者。人之初,或受制於某些事物,其後,開始透過行動而逐漸打破它,創造與建構新事物。社會既存的事實(規範、價值、文化)只是個人互動的過程中的「參考架構」而已。


邁向合理化的行動類屬

1.形成或發展批判定理

哈氏的社會行動論是在處理「理論與實踐」的問題。結合理論與實踐的社會行動論,首先要採用溝通理性或溝通行動,形成或發展批判定理(critcal theorems),這是經由理性對話所得到的確實、有效、真實、具科學性、可靠的敘述,這個敘述是知識性、理論性的。

2.啟蒙過程的組織

其次,是啟蒙過程(process of enlightenment)的組織,由具有批判反省能力的人或知識份子,引發個人或團體對批判定理的認識,促進個人或團體反省、破除蒙蔽、轉變心靈,進而結合為實踐組織。

3.採取策略性行動

最後是採取策略性行動(strategical action),將批判定理付諸行動,改善目前的狀況、解決生活問題或社會問題。整個社會行動的過程中,都強調批判性的反省,批判定理在行動過程中,不斷經理性的溝通討論,是可以修正的。行動者是理性的、自主的參與者。(陳伯璋,76a,pp.72-82)。


法人行動論

法人行動的重要分析項目包括法規和法人行動者的形成、法人與科層制、自然人和法人的區別、法規和行動規範、信任關係;委託人、受託人、第三方的權利、責任與義務;委託的檢核、懲罰與關係撒銷。當代法人行動論強調「法、契約」,根據「法、契約」來行動。


專業知識導向的行動

 

專業人員或專業團體強調「發展專業知能」,除了具有提供更好的服務之假定外,也在維持或獲得他們的專門知識技能服務的「獨占市場」(a monopoly of the market)(Ginsburg, Meyenn & Miller, 1980,p.195)。今日的教學服務必須修畢師資教育相關學程、實習及格,並持有教師證書者,始得為之,因此,具有排外的、獨占的特性。關於這一點,從社會學的定義中,很明顯的看出「專業」(profession)的獨占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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