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總統選舉爭議:選舉訴訟類型及其爭點解析

陳誠 大學助理教授/曾任國家文官

  按憲法132條之規定:「選舉訴訟,由法院審判之」。既然如此,連宋聲請司法救濟訴請法院判決之途徑,當然值得尊重,惟在司法判決前卻已形同鼓譟「除非連宋當選,否則什麼都不算」的政治訴求,已嚴重損害台灣民主及經濟發展之形象。

  再按台灣的「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之規定,有關總統選舉爭議之選舉訴訟,係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法院管轄。而選舉訴訟是分成兩類的,一類為「選舉無效之訴」,另一類為「當選無效之訴」。

  在此,「選舉無效之訴」是指檢察官或候選人以選務機關違法辦理選舉,足以影響選舉結果為理由,且以選務機關為被告,請求管轄法院判決選舉不生效力之謂;一旦法院判決選舉無效之訴確立,就必須重行選舉。

  至於,「當選無效之訴」則是選務機關、檢察官或候選人以某當選人為被告,主張其當選票數不實或是有其他違法事由存在而足以影響選舉結果為理由,請求管轄法院以選舉有效為前提,但判決某當選人之當選不生效力之謂。

  依此觀之,按現行法制規定「選舉無效之訴」或「當選無效之訴」似不得同時提出,否則「二律背反」!理由是「選舉無效之訴」係主張選舉無效,而「當選無效之訴」係主張選舉有效,無法相同,若是同一當事人同時提出兩種訴訟,真是不曉得是在爭議選舉「無效」或「有效」矣!?

  再從具體理由以觀,若是連宋陣營質疑扁之槍擊案件為「苦肉計」(即使為真),那麼演「苦肉計」的扁是否違反選舉法規呢?亦即,就算假設檢警證實槍擊案確為「苦肉計」,藉以欺騙選民之同情票,那也是扁的政治誠信有問題,尚不能作為當選無效或選舉無效事由吧!反之,若是本案並非「苦肉計」,連宋是否應負不法意圖及行為的法律責任呢?

  其次,選前因總統槍案而啟動「國安機制」,是否毫無必要?是否真的造成使10萬軍警因執勤無法投票,而且這10萬票都屬於連宋呢?啟動國安機制的裁量權,誠屬高度專業的判斷餘地,若無重大明顯瑕疵或明顯逾越法律規範之限制,管轄法院可以就此為之實質審查嗎?何況該判斷是涉及政治責任的問題,亦非純與法律責任有關,即使涉及法律責任也應由立法院予以發動彈劾,亦與總統選舉是否無效,或是某當選人之當選有效或無效並無直接關聯。

  其三,廢票多寡,係與選民投票行為及廢票認定標準有關,前者為「法外空間」(如:兩顆爛蘋果的關係、廢票聯盟的關係……等),後者為專業認定的問題,司法機關可以介入的程度能夠多深呢?關鍵乃在於選務機關之廢票認定採「統一的標準」!恐怕已非在於開票時是否有所謂的「作票之嫌」!

  因為在2004年的今天要作票已不是當年國民黨執政時期那麼容易的事了,試想「現在」的每個投開票所都有藍綠軍的監察人員,以及各地的監票眼線存在,加上民眾主動的監看整個開票過程,而每張選票也都要停在他們的眼前讓他們看有沒有唱錯票,然後再記票。所以,如果開票人員把1號的票說成2號的票,儘管也會有偶爾唱錯的可能,當然更會有人立即抗議,也必須立即更正。更不諱言的是,負責選務工作(投開票)的公教人員是藍軍的多,還是綠軍的多呢?

  除此之外,即使「公投綁在總統選舉」上,就算違反公投法之規定,也非必然即等同於「作票」;更重要的是,法官若是以認定公投是否違法,而推論其乃為選舉無效或當選無效的主要理由之一,等於是法官以不當連結的案件影響總統選舉結果吧。亦即,「大選綁公投」的質疑是否即影響總統選舉結果?恐怕也是否定的,更何況這兩道題目公投支票數復均開得比阿扁得票數來得低。

  總之,本案的關鍵在於「廢票」的認定標準,以及選舉名冊的重驗確認,而非在於「幾顆子彈」或是「公投綁票」的問題了。除非我們認為「革命有理」,但即使「革命有理」,也跟選舉訴訟無關吧!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devilred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