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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益團體的意義
David Truman:利益團體乃是具有共同態度的團體,向社會中其他團體提出主張。其目的在建立、維護與增加其共同態度所蘊含的行為模式。當利益團體向政府提出其主張時,他便成為政治性的團體。

吳定:利益團體包含公益與私益兩種。
1.公益團體:以促進公共利益為目的、無特定服務對象。如:環境保護團體。
2.私益團體:以促進私人利益為目的、有特定服務對象。如:商業同業公會。

(二)利益團體興起的原因
以美國為例,J. M. Berry認為其原因係:
1.政黨沒落:利益團體的目的系特定且具體的意義,遂行程「政策多數」;相對於政黨所訴求的廣泛及眾多的利益,利益團體自然受到眾人的支持,而在政策制定過程中佔了優勢。
2.競選經費法改革:美國的競選經費法允許人民組織「政治行動委員會」(political action committee),於是此類組織大量成立並活動。
3.政府管制增加:政府為回應民眾的訴求成立了大量管制性機關,也造成了其相對的利益團體,成為影響及控制該機關的壓力來源。

以我國的情形則是:
1.受到世界各國利益團體興起的影響
2.社會趨向多元化的影響
3.中產階級興起的影響
4.經濟發展所產生的問題的影響
5.解除戒嚴的影響


(三)利益團的的一般活動方式
1.宣傳
2.協助競選
3.草擬法案
4.遊說
5.請願
6.遊行
7.罷工、怠工、休市

(四)利益團體對行政部門的影響
1.資訊交換的關係:利益團體在其利害相關的政策議題上,所擁有的情報資訊往往比行政機關較為豐富,因此可藉情報資訊的提供影響決策。
2.參與規劃的關係:利益團體可藉由參與行政機關所舉辦的公聽會或者其他制度化的管道,表達陳述意見、參與政策規劃,影響政策制定。
3.協力執行的關係:利益團體對於符合其利益的政策、方案、計畫為求貫徹,常協助行政機關執行。

(五)利益團體對立法部門的影響(W. T. Keefe, M. S. Ogul)
1.請願
2.運用感情壓力
3.尋覓適當代表作為代言人
4.參加公聽會、聽證會
5.提供資訊、爭取支持
6.與代議士建立良好的互動關係
7.採取利益交換,換取支持

§利益團體與立法部門的接觸點
1.法案引介階段
2.委員會審查階段

(六)利益團體對政黨的影響
在選舉過程中利益團體會與政黨建立某種程度的聯盟,以建立關係,這期達成目標。如:政治獻金。

(七)利益團體影響政策運作的缺失(T. R. Lowi)
1.混淆對民主主義的預期:由於接近政府的機會不均,有損民主之價值。
2.造成政府無能:利益團體眾多,各有訴求,卻常無具體可行之內容。
3.政治道德敗壞:利益團體過多的介入使政府失去公正性。
4.削弱政治制度的公平與嚴正:利益團體透過非正式的議價途徑左右法案、施政的推動,使政府施政公平性消失。

§我國之缺失:
1.掌握經濟權力者影響力過大
2.地域性的失衡:偏重都市忽視鄉村
3.缺乏法律規範
4.政黨政策下的受益者常常非全民
5.政治體系與利益團體互為利誘,忘卻其社會責任

(八)改進之道(T. R. Lowi)
1.設法有效控制行政過程:使之參與而非主導
2.建立強而有利的政黨:政黨有利益會及之功能,較可面面俱到
3.制定法規規範遊說活動。
4.鼓勵成立公益性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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