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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憲法權利只是用來對抗政府的是憲法的一項基本原則。見Flagg Brother, Inc, v. Brooks, 436 U.S. 149 (1978) (判決第14條修正案的正當法律程式條款只適用於政府)。
[98] 見Edmonson v. Leesville Concrete Company, 500 U.S, 614 (1991) 認定在一次陪審團審判中,私人排除兩名黑人陪審員的最終決定權為國家行為)。在Leesville案中,最高法院採納了Lugar v. Edmonson Oil Company Inc., 457 U.S. 922 (1982)案確定國家行為的方法。最高法院提出,被訴行為是否是由源自政府權力的權利或特權造成的,被指控違反憲法的私人團體是否可以被公正地描述為一個國家主體。為做出上述判斷,最高法院在Leesville案中考慮了以下因素:主體依靠政府幫助和津貼的程度;主體行使的是否是傳統的政府職能;造成的傷害是否是由於政府授權這一事件以獨有的方式加重。同上,第621-622頁。同樣見Lebron v. National RR Passenger Corp., 513 U.S. 374 (1995)(因為受政府控制並且履行政府職能,儘管並非政府機關,Amtrak仍要求承認言論自由)。
[99] 見R. v. Panel on Take-overs and Mergers ex parte Datafin plc., 1 QB 815 (1987) (聯合王國的一個案例,該案中兼併委員會在自我管制的框架之內履行重要的管制職能亦要接受司法審查)。見Murray Hunt, ”Constitutionalism and Contractualisation of Government” in The Province of Administrative Law,同上注12,第28-29頁,對這一案例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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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走向混合行政的觀念

無論在概念上還是在現實中,行政機關是難以被排除的。學術討論中行政機關的中心地位源自對公法中最基本的理論學說的理解。或許在這些認識中,更基本的是管制權是公權力。這部分源自公法上的國家中間路線(state-centrism)。聯邦主義原則很少承認非政府主體的空間,從而從基礎上加強了行政法對管制權的理解。聯邦主義的學術研究試圖假定州和聯邦權力是一個零合模式(zero-sum model),在該模式中,聯邦和州政府為一定量的管制權進行競爭。[88]在憲法學者中,聯邦主義學術研究的關鍵之爭是哪一級政府在法律上享有管制權,在什麼情況下最高法院應當介入。與此相對,對法律經濟學者來說,核心問題是政府之間權力的哪一種分配方式最能提高效率。[89]但無論從哪一個角度,所考慮的都是公共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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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團體、公共職能與新行政法

喬迪•弗裏曼 著/晏 坤 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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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行政法控權論的歷史分析--讀威廉•韋德《行政法》有感
  眾所周知,英國、美國構成了世界三個主要法律體系中[1]獨具特色的普通法系的主要源流國。如同美國的法律發展無法擺脫天生的英法法律的胎記一樣,英國法律的自身同樣體現著在其孕育之初,傳統的政治思想、經濟思想 、文化思想等方方面面綜合因素的決定性作用。此文,將從英國行政法學的基礎理論入手,來探究其背後深刻的歷史緣由,以回應威廉•韋德先生的觀點。
  一、英國行政法學的理論基礎--控權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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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理性到反思——從教師升等案件看行政法基本理念於後現代時期之轉型
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2004_10%5C21%5C1644481885.htm
作者:廖義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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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高於主權」論的法理學依據

http://www.asiademo.org/2004/10/20041021a.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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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無力感
中國時報 87.3.31
作者:中研院院士,美國匹茲堡大學教授許倬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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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普遍性、確定性、合理性辯析——兼論當代中國立法和法理學的使命

一、問題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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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性工作平等法」之「母性保障」的立法理由

(本文由政治大學勞工所 劉梅君教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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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三讀通過,行政院減為13部4會5獨立機關

中國時報 陳嘉宏台北報導 93.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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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總統選舉爭議:選舉訴訟類型及其爭點解析

陳誠 大學助理教授/曾任國家文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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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教室:比例原則的法律政策思維

陳誠 大學助理教授/曾任國家文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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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教室:淺談行政上的法律關係-一般法律關係及特別法律關係

陳誠 大學助理教授/曾任國家文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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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村里的法律地位:村里可否成為原告或被告?

陳誠 大學助理教授/曾任國家文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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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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